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

對計算機軟體著作的保護,根據國家頒布的軟體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自1991年,中國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形式之一,根據國家頒布的軟體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體的控制指揮。軟體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複製容易、複製費用極低的特點。為了保護軟體開發者的合理權益,鼓勵軟體的開發與流通,廣泛持久地推動計算機的應用,需要對軟體實施法律保護,禁止未經軟體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擅自複製、銷售其軟體的行為。許多國家都制訂有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法規。中國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體是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國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

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體,無論是系統軟體還是應用軟體均受法規保護。一項軟體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指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無論是程序的目標代碼還是源代碼均受法規保護。計算機文檔則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軟體受保護的必要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如磁帶、膠片等)上。著作權法規所保護的是作品中構思的表現,至於作品中的構思本身則不是該法規的保護對象,對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演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

權利內容


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通常包含下列內容:
①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②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③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複製、展示、發行、修改、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其中的“翻譯”是對軟體文檔所用的自然語言的語種間的翻譯。
④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上述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行使了這些權利,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將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限制


對於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通常亦給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局部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中國對軟體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
①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對軟體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不受時間限制。
②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複製,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
③在保護期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由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任務開發的,對於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軟體,有權決定指定的單位使用,並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
④合法持有軟體複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內;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複製品;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

歸屬


軟體著作權的享有者即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有兩類,即原始的著作權人和後繼的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是軟體開發完成時的權利享有者,後繼著作權人是從原始著作權人處依法繼承或受讓軟體著作權的單位或公民。

方式


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登記申請文件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明。
我國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實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
1.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3.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5.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