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登記

軟體著作權登記

我國實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權從軟體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登記並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那麼為什麼還要做軟體著作權登記這件事呢?因為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可以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基本概念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和國家優惠政策。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體經過登記后,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登記


軟體著作權個人登記,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非職務軟體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軟體著作權企業登記,是指具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軟體作品或職務軟體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著作權屬


1、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3、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作品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5、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6、在進行軟體企業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

申請表格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要填寫的內容包括:
A,軟體全稱、簡稱、版本號、開發完成日期、軟體開發情況(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委託開發、下達任務開發);
B,原始取得權利情況、繼受取得權利情況
C,權利範圍、軟體用途
D,技術特點(軟體名稱、用途、技術特點、開發的軟硬體環境、編程語言及編程語言版本號、程序量、零售價格)
E,軟體著作權擁有狀態、申請者詳細情況、軟體鑒別材料交存方式、申請者簽章。

法規正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
二、登記申請
第一條 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第二條 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三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四條 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五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六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條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八條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複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條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複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 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二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體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三、審查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體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體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體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髮。
軟體著作權登記審批流程圖
依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審批流程分為受理、審查、登記三個階段。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之審批流程圖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之審批流程圖
四、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體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軟體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體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體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五、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體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體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六、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后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注意問題


●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作品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
●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 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 在進行軟體企業認證(雙軟認證)、高新企業認證、創新基金、種子基金等國家科技項目申報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簡單通俗的說:登記並不是著作權產生的必須條件,但是代價不大卻很有用。

執行統計


記量情況

北京地區軟體著作權登記量情況
2009年上半年北京地區軟體著作權登記量增幅創歷史新高
2009年上半年我市軟體著作權登記量又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截止到6月30日,批准軟體著作權登記10556件,其中北京計算機軟體登記中心批准軟體著作權登記4357件,佔全國批准軟體著作權登記28748件的15.16%,軟體著作權登記量增幅創歷史新高。

列前五位

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數量列前五位
按照軟體登記人所在地區統計,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數量列前五位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分別是:北京市登記數量為10556件;廣東省登記數量為3668件;浙江省登記數量為1602件;上海市登記數量為1539件;江蘇省登記數量為1315件。北京地區的登記量仍位居全國第一,並佔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總量的三分之一。(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網站)

登記好處

軟體著作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之一,它與商標權、專利權一起構成企業的知識產權,是企業投資、入股、融資等的有效無形資產;是企業申請軟體產品登記的先決條件。同時便於企業認證軟體企業和享受政府對企業的各種扶持和優惠政策;在銷售、許可轉讓和無形財產評估中具有重要作用。
軟體著作權即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登記並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但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軟體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

意義


1、軟體版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 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2、軟體登記版權后,計算機軟體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
3、在我國境內合法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使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4、是申請軟體產品及軟體企業必備條件,也是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