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判官法是古羅馬國家由最高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發布的命令即告示所構成的法律。羅馬法的主要淵源之一。約形成於共和國後期。最高裁判官始設於公元前366年,為國家的最高司法長官,專門審理羅馬市民間有關財產的訴訟案件。公元前242年,為調整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又增設外事最高裁判官審理此類案件。本來裁判官並無立法權,由於他們處於領導司法的地位,並享有發布告示的特權,能把所提出的司法原則和方針付諸實踐,實際上起著法律的作用。
最高裁判官法:羅馬最高裁判官法是一種通過最高裁判官的實踐對原有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彌補,對當事人權益進行合理救濟的
衡平法。隨著實踐的發展,前任裁判官發布的告示往往為後任裁判官因襲借鑒,經過國家認可而發生普遍的約束力,從而形成最高裁判官法。內容主要是調整財產關係,不注重於形式,體現了所謂“
公平合理”原則,對羅馬私法的發展具有巨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