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憲法

愛爾蘭憲法

愛爾蘭憲法是指愛爾蘭共和國現行憲法。1937年12月29日公布。全文分為前言以及民族、國家、總統、國民議會、政府、國際關係、總檢察長、國務委員會、審計長、法院、犯罪審判、基本人權、社會政策指導原則、憲法的修改、公民複決、愛爾蘭自由聯邦憲法的廢止和法律的繼續、過渡條款等17章,共63條。第17章過渡條款13條,在憲法實施后不久即已按規定失效,故現行憲法文本僅保留16章50條。生效後作過多次修改。

目錄

正文


1939年9月通過的第一號修正案,允許政府在緊急時期使用特別權力,以捍衛社會安全;1941年修正案進一步擴大了這一權力。1972年通過3個憲法修正案,選民年齡由21歲降到18歲;決定愛爾蘭加入歐洲煤鋼聯營、經濟共同體和原子能連營;允許政府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關押參加“愛爾蘭共和軍”(以武裝鬥爭爭取英國歸還北愛爾蘭的組織)的警官。1983年9月,關於禁止墮胎的修正案又寫入憲法。1937年憲法宣布“愛爾蘭是主權、獨立、民主的國家”,否定自1922年以來的英國自治領地位,但仍留在英聯邦內。憲法對三權分立及其相互制約,對公民權利等,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總統由人民直接普選產生,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職權。總統根據眾議院的提名任命總理;根據總理推薦,經眾議院同意,任命其他內閣成員。政府對眾議院負責。眾議院有倒閣權。總理又可建議總統解散眾議院。法官行使司法權,由總統任命。最高法院審査議會兩院通過的法案(財政法案除外)是否合憲。而國務委員會的意見對議會、總統、政府、法院均具極大影響力。憲法對人權亦規定甚詳,承議公民享有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擁有工作權、財產權、受教育權,非依法定程序不受拘留和審訊。修改憲法的程序複雜:註明“修憲法案”字樣而不含任何其他內容的建議案,經議會兩院一致通過後,交付公民投票,獲多數贊成票始為通過。該憲法宣布廢除1919年和1922年公布的兩部《愛爾蘭自由邦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