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領
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的國家體制
自治領(Dominion)是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國家體制,是殖民地步向獨立的最後一步,除內政自治外,自治領還有自己的貿易政策,有限的自主外交政策,也有自己的軍隊,但英國政府才有宣戰權。
在19世紀,所有實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尤其那些已具有自身憲政體制的,包括當年的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和愛爾蘭都曾是英國的自治領。它們都是由殖民地(Crown Colony)或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y)進化成自治領。
自治領
殖民地成為自治領的時間:
加拿大(Dominion of Canada):1867年
澳大利亞(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1901年
紐西蘭(New Zealand):1907年
南非(Union of South Africa):1910年
愛爾蘭自由邦(Irish Free State):1922年
紐芬蘭(Newfoundland):1907年(惟雖然紐芬蘭政府行使自治領權力,但拒絕宣布成為自治領,因此英國於1934年暫停其自治領的身份。紐芬蘭並於1949年加入加拿大成為加拿大第10個省,英國正式把紐芬蘭剔出自治領的行列)
在1931年,英國國會通過了Statute of Westminster,並在此法例中訂明自治領不再從屬於英皇(the Crown),法例訂明以下殖民地為自治領:
加拿大
澳大利亞
紐西蘭
南非
愛爾蘭自由邦
但法例也訂明,自治領的主權仍屬於英皇。直至1949年,英國國會通過British Republic of Ireland Act of 1949,宣布愛爾蘭主權不再屬於英皇,愛爾蘭完全獨立。
從自治領到英聯邦
自二次大戰後,英國國力大幅衰退,美國取代之成為西方國家(包括各英國自治領)的援助來源和盟友,令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係被削弱。1942年2月,澳洲就單方面從英屬緬甸撤軍。1947年8月,印度和巴基斯坦脫離英國獨立后,英國把自治領部和英聯邦關係辦公室(Commonwealth Relations Office)合併。
英國曾希望非洲殖民地遵從自治領制度從殖民地成為自治領,迦納於1957年成為自治領,但在1960年即獨立成為共和國,其他殖民地也直接獨立,未成為過(或只短時間成為過)自治領。自治領制度成為殖民地步向獨立的過渡制度。
英國非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二戰後成為自治領和獨立的時間:
迦納:1957年成為自治領;1960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奈及利亞:1960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坦噶尼喀(坦尚尼亞):1961年成為自治領;1962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烏干達:1962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肯亞:1963年成為自治領;1964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馬拉維:1964年成為自治領;1966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因此真正長期為自治領的都是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
自治領的制度隨殖民地的獨立和各自治領行使越來越多的權力而演變成英聯邦的制度:就是各英聯邦成員都是前英國殖民地,其中16國繼續承認英皇為國家元首 (Head of State),但除此外可說是跟英國再無任何特殊關係,英國在這些英聯邦國家沒有任何特權。英聯邦成員國關係平等,只成為一個近乎於聯誼的組織。
按1867年的Constitution Act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自治領(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於這英國法律。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係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國會通過新憲法,並得到英國國會通過廢止舊憲,加拿大並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為加拿大日(國慶),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獨立。
19世紀末,英國先後在澳大利亞建立了6個殖民區。
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亞下轄各個殖民區改為州,組成澳大利亞聯邦,成為英帝國內的聯邦或自治領。澳大利亞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澳大利亞君主”是國家元首。根據澳大利亞法律,英國的君主就是澳洲君主。1931年,澳大利亞獲得內政外交獨立自主權,成為英聯邦內的獨立國家。1986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在澳大利亞簽署了《與澳大利亞關係法》,該法規定澳大利亞最高法院享有終審權,英國法律對澳大利亞不再有效。1999年澳大利亞舉行全民公決是否要用共和體制來取代女王,最後結果是否定的。
紐西蘭有最高法院、上訴法院、高等法院、若干地方法院和受理就業、家庭、生產、毛利人事務、環境等特殊問題的專門法院。上訴法院由首席大法官、院長和另外六名高等法院法官組成。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終審法院。2003年10月14日,新議會通過《最高法院法案》,2004年7月1日成立最高法院,新與英國樞密院間的聯繫徹底終止。
最初, 自治領的外交由英國外交部負責,1907年,殖民事務部屬下成立了一個專責的部門負責自治領的外交事務。1909年, 加拿大首先成立了自己的外交部, 但實質外交事務仍經由加拿大總督(由英皇委任的英皇代表)、加拿大駐倫敦專員 (High Commissioner) 和英國駐外國的使節進行(加拿大在1880年成立了駐倫敦專員公署,澳洲在1910年跟隨成立駐倫敦專員公署)。1914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一次大戰),並在沒有詢問各自治領的意見下代表各自治領向德國宣戰,引起部分加拿大官員不滿,也在南非引發反英浪潮。1918年2月,加拿大在美國華盛頓成立戰時代表處,處理英國從美國得到的軍用物資。
1919年,各自治領各自成為凡爾賽和約的獨立締約國(雖然他們都沒有自行向德國宣戰),但和約仍是由英國代表各自治領談判。1922年,因各自治領反對英國對土耳其進行軍事行動而令英國和土耳其和談。一戰後,各自治領漸漸自行處理外交事務,1923年3月,加拿大自行與美國簽訂 Halibut Fisheries Agreement (一個漁業協訂),是自治領首次自行簽訂國際條約。1926年6月,英國殖民地部屬下的自治領外交事務處升級為獨立的部門。
1926年11月,英國在 Balfour Declaration 中同意自治領和英國在外交事務上有平等地位。1927年,加拿大成立駐華盛頓代表處。1928年,英國成立駐渥太華專員公署,處理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結束由加拿大總督同時處理行政事務和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的安排。1931年,Balfour Declaration 獲英國國會通過,后陸續獲各自治領的國會確認。
二戰後,各自治領漸漸接管所有的外交權力:1940年,澳洲成立駐華盛頓代表處,1943年,加拿大把駐華盛頓代表處升級為大使館。
在自治領制度初期,英皇保有宣戰權,因此當英國向外國宣戰,各自治領的軍隊也自動投入作戰,但保留自己的旗幟,如加拿大軍隊仍以加拿大軍隊而非英軍的身份參戰。因英國宣戰而令自治領參戰的有布爾戰爭和徠一次大戰。這制度可說有點像中國周朝的諸侯制度:諸侯保有完全的自治和有限的外交權,也有自己的軍隊,但在天子令下便要出兵勤王。
這制度在二次大戰時受考驗。1939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但其自治領卻有不同反應:
澳洲沿用舊制,認為法律上澳洲已自動向德國宣戰,無須另行宣布
紐西蘭宣布若英國開戰,紐西蘭便參戰
加拿大即時召開緊急國會會議,通過向德國宣戰(此做法雖然結果與澳紐的做法一樣,但法律上加拿大卻獨立行使了宣戰權,自行向德國宣戰)
南非在數星期後才由國會通過向德國宣戰
愛爾蘭宣布保持中立,並根據1938年與英國的協議要英軍撤出愛爾蘭(愛爾蘭由此至終在二次大戰時保持中立, 沒有參戰)
這事件加速了各自治領完全走向獨立。
自治領與自治殖民地
20世紀初,自治領和自治殖民地的分別是自治領有“國家”(nationhood) 的身份(也就是政治上徹底的獨立自主),自治殖民地只有內政的自治,但自治領在外交、國防和國際貿易上也有一定的自治權,其在這些範圍的自治權利並在之後的數十年逐漸增加,直至完全控制有關的權力,成為獨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