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員
政治指導員的簡稱
徠指導員,政治指導員的簡稱。是指解放軍連級單位以及武警部隊中隊的政工幹部,是和連長、中隊長平級的首長。解放軍實行的是“黨指揮槍”原則(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指導員一般擔任連隊的黨支部書記,連長、中隊長為黨支部副書記。另外還有球隊的指導員、交警中隊指導員、公安局派出所指導員。
中國軍隊的政治指導員制度始於北伐戰爭時期的國民革命軍,原來叫“黨代表”和“政治委員”,大多由共產黨員(跨黨兼有國民黨員身份)擔任,當時只是在團級部隊設政治指導員,連級部隊還沒有,如陳毅擔任過南昌起義部隊國民革命軍第11軍25師73團政治指導員,辛煥文擔任過秋收起義部隊武昌國民政府警衛團指導員。指導員要受上級部隊黨代表領導(當時沒有政委,北伐軍師級以上部隊設國民黨黨代表)。三灣改編后,毛澤東在紅軍中建立了支部建在連上的制度,黨支部書記就是指導員,羅榮桓擔任過紅31團的連指導員,粟裕擔任過紅28團的連指導員。
交通警察中隊,每個中隊設中隊長和指導員各一名(可以高配為副科級)。
派出所各設所長1名、指導員1名(高配副科級)、副所長1名(股級)。
軍隊系統(武警)實行的是“雙首長制”,政治主官一般擔任黨委書記、黨支部書記,軍事主官擔任黨委副書記、黨支部副書記。
公安系統屬於地方行政機關,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一般由局長、所長擔任黨委書記、黨支部書記,政委、教導員、指導員擔任黨委副書記、黨支部副書記。很多派出所所長進鄉鎮黨委班子。
根據《內務條令》(1997)規定,連隊政治指導員的職責是:
政治指導員必須根據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以及連隊黨支部的決議,緊密結合本單位的實際進行工作。政治指導員應當以主要精力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1) 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貫徹執行軍隊的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
(2) 組織官兵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理論;落實政治教育的各項內容和制度,講好政治課,組織好學習討論;組織官兵每天收聽收看新聞和讀報。
(3) 協同連長組織指揮戰鬥。做好戰鬥動員、宣傳鼓動、健全組織、鞏固部隊、瓦解敵軍和執行寬待俘虜政策的工作,做好協同作戰單位和參戰民兵、民工的政治工作和戰地群眾工作;組織官兵發揚軍事民主,開展殺敵立功運動;教育全連官兵堅決執行命令,維護戰場紀律,發揚優良的戰鬥作風,完成作戰任務;組織戰評工作,做好戰後有關工作。
(4) 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的政治工作。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動員,運用多種方法開展宣傳鼓動,組織各種競賽活動,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調動官兵的創造性,保證訓練等任務的完成。
(5) 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個人經歷、家庭情況、個性特點和愛好特長,掌握全連的思想情況,經常和官兵談心,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導官兵正確對待入黨、晉陞、入學、調動、獎勵、戀愛、婚姻、家庭、退伍、轉業等問題,幫助官兵解決切身利益問題,調動積極因素;建立和培養思想工作骨幹隊伍,發揮他們在經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作用。
(6) 做好黨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維護黨支部委員會的團結,檢查和督促黨員執行黨支部決議,做好發展、教育、管理黨員的工作。
(7) 關心愛護幹部,幫助幹部提高工作水平和帶兵能力,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對幹部的培養、使用提出建議;提出選拔優秀士兵入學提乾和選取士官的意見;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8) 掌握連隊駐地的政治情況,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維護國家安全、保密和法律常識教育,實施綜合治理,使官兵保持高度警惕,自覺同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作鬥爭,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同各種不良傾向作鬥爭,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預防犯罪案件發生。
(9) 指導團支部圍繞連隊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動員團員和青年在完成各種任務中發揮突擊作用。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2003),政治指導員的職責和素質要求如下:
第四十四條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副政治指導員職責
副政治指導員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在政治指導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指導員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導員職責。
第六十三條 政治指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黨支部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指導員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徠副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
第六十四條 政治指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知識,帶頭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強烈的責任感和必要的科學文化知識;有做黨務工作、依靠組織開展工作的能力,組織實施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協調內外關係和管理工作能力,組織指揮戰鬥、訓練和執行各項任務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身先士卒,愛護士兵,團結同志,公道正派,廉潔奉公。政治指導員必須是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
第六十五條 政治指導員應以主要精力組織進行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決議、命令、指示,黨支部的決議。
(二)織官兵學習科學理論,收聽收看新聞和讀報,落實政治教育內容和制度。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鬥;做好戰鬥動員、宣傳鼓動、鞏固部隊、瓦解敵軍工作;組織官兵發揚軍事民主,開展立功創模活動;教育官兵堅決執行命令,英勇頑強,不所犧牲,完成作戰任務。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組織官兵學習軍事專業知識,掌握武器裝備,提高戰鬥技術水平。開展競賽活動,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
(五)建立和培養思想工作骨幹隊伍,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經歷、家庭、個性、愛好和特長,引導官兵正確對待分工、入黨考學、選取士官、晉陞、獎懲、調動、婚戀、傷病、家庭、退伍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幫助官兵處理好人際交往與涉法問題。
(六)做好黨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關心愛護幹部,幫助幹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帶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進行保密和法紀教育,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九)指導共青團支部和軍人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官兵開展文化體育活動,鼓勵官兵崗位學習成才。
(十)組織開展尊干愛兵、擁政愛民和爭創先進、學習英雄模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政治指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係,參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政治委員在工作中應與軍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則問題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提交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請示上級解決;緊急情況下,屬於軍事工作方面的問題由軍事主官決定,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問題由政治委員決定,但都必須對黨的委員會和上級負責,事後報告,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