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違法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的文書

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或出席法庭活動中,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或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違法情況時,為糾正違法行為,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而製作的司法文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由四部分組成:(1)首部。包括:製作文書的人民檢察院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主送單位(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名稱)。(2)違法的單位、時間及案件。(3)違法事實、法律根據及糾正意見。違法事實,包括有關單位在偵查活動中或審判活動中違法的事實、情節及造成的影響、後果等。法律根據,指糾正違法的針對性條款(違反的條款和據以糾正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或第112條第2款)。糾正意見,寫糾正意見和建議,如要求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等。(4)結尾。包括:製作文書的年月日、檢察院公章及有關附項。

基本簡介


格式為:
(1)標題。分兩行寫明檢察院名稱和文書名稱。
(2)編號。寫明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文件的順序號。
(3)受文機關。寫明此文書送達的公安機關名稱。
(4)正文。包括寫清違法單位、時間和案件,指明違法事實、法律根據及糾正意見。
(5)日期。寫明制發本通知書的年、月、日。
效力:被糾正違法的偵查機關、執行機關和審判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糾正違法,並將糾正情況在糾正後的規定時間內向檢察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