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務管理局

航務管理局

航務管理局是具有省級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隸屬於交通廳。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水路交通行業的規劃、中長期計劃及年度計劃的實施,全省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組織實施重點水路交通建設,承擔全省水路交通運政、港政、航道、水上安全和船舶工業等行業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水路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實施;定期編製省內水路運輸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負責對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開業審批、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獎懲;
(三)檢查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對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運輸計劃的執行情況,協調運輸合同執行中發生的問題;
(四)對主管範圍內水路運輸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定期發布水運情況分析報告,負責督促匯總上報規定的運輸統計報表;
(五)及時彙集和發布水運技術、經濟信息,為水路運輸企業和各種運輸船舶提供諮詢服務,組織培訓水路運政管理人員;
(六)維護運輸秩序,協調各種水運業之間、運輸船舶和港埠企業之間的平衡銜接,處置糾紛;督促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組織交流先進運輸經驗,提高水運管理水平。
(七)負責省內港口經營行為的檢查和獎懲。

航道管理


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3、《黑龍江省航道管理條例》。
4、《中俄界河黑龍江、烏蘇里江、額爾古納河航標管理規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6、國家和省法規及技術規範。

管理內容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及上級各項指示、規定;
2、負責制定全省航道技術等級方案和航道發展規劃;
3、負責制定中俄界河航行例會和聯合檢查工作方案,並負責落實實施;
4、負責全省航道養護工作;
5、負責臨、跨、過、攔河建築物涉航事宜審批工作,負責通航河道內開採河砂、砂石、砂金作業
審批工作。負責通航河道內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涉航事宜的審批工作。
6、負責依法對違反航道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7、負責全省航道建設管理工作。
8、負責擬定全省航道管理規章。

港口管理


管理依據

1、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2、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港口管理條例》。
3、交通部2004年第5號公告《關於發布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
6、交通部2003年第9號令《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
7、交通部1996年第10號令《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8、交通部2004年第4號令《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9、交通部黑龍江航運管理局、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發布“黑龍江省港口管理
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10、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技術規範。

管理內容

1、貫徹執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黑龍江省水運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港口管理辦法(規
定)、制度,並督促貫徹實施;
2、負責指導各有水運市、縣制訂港章和有關管理規定;
3、編製全省港口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口建設規劃,指導各有水運市縣進行港口總體布局規劃工作,
負責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
4、參與全省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管理工作,並負責其實施階段的管理;
4、負責新建港口、碼頭建設的行政審批工作;
6、負責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7、負責監督和管理全省港口經營秩序;
8、負責港區內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範圍的劃定;
9、負責港口行政性費收、港口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有關港口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參與港口涉外工作,組織對開放口岸港口、碼頭
的資質審核與核查驗收工作

運輸管理


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管理條例》。
3、《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4、交通部有關規定。

管理內容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2、擬定水路運輸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核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經營航線的核准工作;
6、負責查處重大運輸違法行為;
7、負責運輸管理費的稽徵;
8、負責水路運輸票據管理;
9、組織重點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