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IAC),簡稱中保協,成立於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組織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主要職責


中保協的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服務、交流、宣傳。

自律

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維權

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服務

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交流

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宣傳

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諮詢活動;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範”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黨委書記、會長(提名):邢煒
紀委書記:董新國

機構設置

一、會員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二、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授權分支機構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聘任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三、常務理事會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第二、六、八項外的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組織會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保協共有會員302家,其中保險公司163家、保險中介機構90家、保險相關機構7家、地方保險行業協會42家。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IAC”)。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
(三)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四)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五)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二)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四)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五)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六)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
(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
(五)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六)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
(三)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
(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
(五)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
(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諮詢活動;
(二)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範”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十一條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保險法》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后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在成立后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等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后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協會,可在設立后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五)依法設立,為保險行業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風險管理的機構以及與保險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后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六)協會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十二條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依法從事與保險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發生變更時應在三個月內向協會書面報告,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協會審查同意后頒發會員證書,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除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應當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監督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自律公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授權分支機構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聘任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第二、六、八項外的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后,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
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並須進行離任審計。
兼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三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製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不得被任何單位、個人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行業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倡議


1月27日,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出倡議書,倡議全體會員單位: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以盡心、貼心、暖心、實心的保險服務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以實際行動向全社會彰顯保險業的行業價值和社會責任。
一、深刻認識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好落實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各會員單位要認真學習習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好貫徹落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以及時、高效、充足的保險保障服務疫情防控工作。加強統籌協調,集中人力物力財力,重點保障本單位設在湖北省的保險機構,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保險服務能力。
二、開通保險理賠綠色通道,確保及時高效做好理賠服務
各會員單位要通過多種渠道主動排查出險客戶,尤其是對湖北省等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力爭做到主動理賠。要開通24小時受理理賠報案, 24小時受理理賠申請,保證熱線專業專人提供諮詢服務。簡化理賠程序,增加線上理賠,減少線下理賠,避免不必要的理賠接觸。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理賠客戶,可先行賠付,後補齊相關資料,適當擴展責任範圍。充分發揮保險科技的作用,大力推進“閃賠”、“秒賠”,讓患者得到更快捷、便利的理賠服務。對受疫情影響臨時調整的相關理賠業務,主動做好解釋說明,提供替代解決方案。
三、加強保險創新,為疫情防控提供專屬保險產品和服務
加快開發針對醫護和疾控人員及其家屬的專屬保險產品和服務,為其在防控疫情過程中感染病毒或其他意外導致的傷殘、身故責任提供保障,為當前全國千百萬不顧個人安危、舍小家為大家,戰鬥在疫情防控一線的醫護和疾控人員及其家屬做好保險保障。加強保險資金的運用,主動對接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及企業,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的融資需求。
四、發揮專業優勢,配合做好社會公眾的知識宣導和心理疏導
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在健康、醫療等方面的專業優勢,積極協助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積極利用現有資源,建立和開放免費健康諮詢增值服務平台,及時解答疑問,緩解公眾緊張情緒。充分調動保險從業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帶動一個家庭,影響親朋好友,配合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政策宣導和輿情引導。
五、發揚大愛精神,積極向重點疫區開展捐贈
積極發揮自身優勢,結合單位實際,廣泛動員員工,通過捐錢捐物,捐贈防疫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護用品,捐贈保險產品和服務等方式,積極為疫情防控紓困解難。向各疫情地區捐贈款物,可以聯繫當地的慈善機構,也可以聯繫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或各省(市、自治區)保險業協會代為捐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將向疫情地區捐款50萬元,並認真做好會員單位捐贈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
六、加強安全防護,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
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本地區關於疫情防控的各種措施,堅持守土有責,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和客戶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防疫安排。採取通風、消毒、體溫監測等措施保障營業網點和辦公場所衛生,堅持勤洗手、講衛生。適當調整工作計劃,加強線上業務服務,降低感染風險。堅定信心,堅決不信謠、不傳謠。

行業發展


2020年3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2014年至2019年網際網路財險市場分析報告。據統計,2014年,網際網路財險市場經營主體為33家,2015年至2017年分別新增16家、11家、10家,之後趨於平穩,截至2019年,共計70餘家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財險業務。從總體規模和同期增速來看,網際網路財險經歷了上升發展、下滑萎縮、調整回暖的不同階段。2014年至2019年,該項業務保費收入總計3803.84億元,其中,去年的保費收入達838.62億元,同比增長20.60%,高出財險市場同期增長率近10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