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浠水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浠水縣城市管理執法局,是浠水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主要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市場監督、違章建築、城區河道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城區戶外廣告的審批、設置、管理職能。
浠水縣城市管理局
1、對城區、鄉鎮規劃控制區內個人建房一律禁止審批和建設;
2、對超過有效期的行政許可證件一律公告作廢;
3、對無視法律法規,頂風搶建、夜間偷建的一律強拆,並拘留;
4、對頂風搶建、帶頭違建的黨員幹部(包括背後的保護傘)一律撤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四報三查”履責失職的單位和個人一律追責問責;
6、對“三違”整治領域的違法上訪、越級上訪一律從嚴打擊。
7、嚴厲打擊偷建、搶建及頂風違建行為;
8、嚴厲打擊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
9、嚴厲打擊嚴重影響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
10、嚴厲打擊從事小產權開發或者違規開發行為;
11、嚴厲打擊群眾反響強烈、性質嚴重的違法建設;
12、嚴厲打擊空曠地、項目用地、收儲用地、棚改範圍、拆遷區域內的違法用地與違法建設;
13、嚴厲打擊私下非法交易土地、宅基地或房產等違法行為;
14、村(社區)幹部利用職權非法佔用、買賣、轉讓土地、宅基地,黨員幹部參與個人非法建房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負責城區,鄉鎮分局內控建拆違的組織領導、巡查處理工作,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應立即拆除。違法建設行為發現不及時、制止勸阻不得力、拆除處置不到位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負責清泉城區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制訂並監督實施清泉城區市容 市貌的整治計劃;對戶外廣告、景觀燈飾、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對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城市道路臨時佔用、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或其它建設,以及在其它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舉辦活動,實施審批管理。
(三)負責清泉城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制訂並監督實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規劃、計劃;對存放生活垃圾設施的搬動、拆除、封閉和建築垃圾(含工程渣土)的處置實施核准管理,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服務實施審批管理。
(四)負責清泉城區市政設施管理和園林綠化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五)在清泉城區城市管理領域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區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交通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車輛亂停亂靠,滯留侯客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清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指揮、檢查、調度、協調和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大隊、財務裝備股、法制和執法監督股、綜合管理股、二大隊、三大隊、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