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破產
國際破產
單一破產制,是指某一債務人在一國宣告破產後不需在另一國宣告破產,在破產程序中發布的命令及作出的處分在各地均為有效。複合破產制,是指一國法院已對某一債務人在一國宣告破產的事實,並不能排除另一國法院再對同一債務人宣告破產,破產宣告的效力只能及於破產宣告國域內。
1、國際破產管轄權的確定
國際破產管轄權的確定一般首要考慮的是債務人的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債務人無營業所時,各國一般以住所地原則來確定對破產案件的管轄權。
2、國際破產的專屬管轄與繼續管轄
國際破產的專屬管轄,主要是指排除當事人協議管轄。關於繼續管轄問題,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有的國家,明確予以反對;但有的國家,則明確地確定適用繼續管轄原則。
3、國際破產案件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
對國際破產案件管轄權的衝突的解決,主要有兩種途徑:其一是通過國內立法或判例規定衝突發生時的解決原則;其二通過國際協調的方法減少或避免管轄權的衝突。
國際破產主要牽涉兩方面問題,一類是程序性問題,另一類是物權問題。對於程序性問題,各國一般規定適用法院地法。破產中的物權問題即依物之所在地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