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

公益金

公益金(Statutory common welfare fund):公益金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福利等公益設施的資金,它是企業留存收益的一部分。

如購建職工宿舍、託兒所、理髮室等方面的支出。最新的公司法對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再做強制規定,公益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概況


《企業會計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時,就將其轉入任意盈餘公積

會計處理


歷年來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寫的CPA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會計》對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體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公益金的數額,借記“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科目,貸記“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對於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時,應當將該資產購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數額,從任意盈餘公積轉回到法定公益金賬戶。

異議


對於教材對該業務的上述處理,許多讀者對此提出異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在使用公益金購置固定資產時將法定公益金轉入盈餘公積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固定資產的實物存在,且屬於固定資產。但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其價值將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減少而損耗。因此,相應要減少由公益金轉入的任意盈餘公積金額,借記:“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二、處置固定資產時,由於固定資產實物已不存在,因此,應將處置時的凈損失沖減尚未沖減完的盈餘公積(由公益金轉入且在折舊時未沖減完的部分)。而教材中所說的將原支出數全額轉回到法定公益金中去的做法不能接受。因為這樣的處理與用法定公益金購置的固定資已不復存在、相應資產已經耗費這一事實不相符合。

注意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不計提公益金的,公益金科目也被取消了,是正數的公益金的轉入法定盈餘公積,是負數的公益金轉入未分配利潤。
二、法定公益金是從企業凈利潤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為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購建,為企業的持續經營爭取更多的資金來源,其所有權最終歸企業投資者,且這部分資金來源與其他自有資金來源一樣,共同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
三、企業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目的是提高企業職工待遇、為企業正常經營和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相應的折舊費用應由企業承擔,計入當期損益,並依法享受稅前抵扣。而將折舊費用沖減任意盈餘公積、減少投資人權益的做法,是沒有劃清企業經營風險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的界限,錯誤地將經營支出與企業經營虧損等同起來,划給投資者承擔,這是不對的。
另外,企業在無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時,也可能用其他來源的資金用於該項購置,而無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何處,其本質用途是不會改變的,相應的會計處理也應保持一致。
四、在集體福利設施被處置后,由於集體福利設施已不存在,也就沒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資金佔用,應將其賬面餘額恢復到可支配額,所以應按原支出數轉回任意盈餘公積。

企業信息


企業公益金是企業從稅後淨利潤中按比例提取的、專門用於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開支的一項專用基金,如購建職工住房、幼兒園等。公益金的提取額度可連續累積,累積的總量不限,且可循環使用。由於公益金是對凈利潤進行分配的結果,所以在資產負債表上構成了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毫無置疑地應歸屬於投資者。
公司法
公司法
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在使用過程中計提的折舊費列入當期經營成本,不減少公益金的累積總額度。(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公司法》不再作明確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比例)

法律規定


公益金的法律規定與現實脫節,主要表現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暢,計提之後用不出去是企業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進程,企業逐漸卸下“辦社會”的職能,為職工大規模購建集體福利設施已經被“住房貨幣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各項報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規定計入經營期間的成本或費用。
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規定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職工集體福利的初衷,因為沒有與其他法規相銜接而無法實現,公益金的用途一直無法落實,逐年累積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佔比越來越大。如按現有法規一直提取下去,又沒有現實而合法合規的使用用途,滾雪球的效應將使公益金演變成為一個新的“問題”有待解決。
根據上市公司資料統計,2002年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沒有動用公益金,其餘動用了公益金的企業實際動用的金額與其提取數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且使用公益金的內容包括:彌補年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解決科技人員住房、支付職工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子公司註銷和以前年度公益金轉入可分配利潤等。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不符合《公司法》及會計制度對法定公益金使用範圍的管理規定。針對個別企業公益金使用過程中形成的費用性支出,財政部在財企[2003]61號文中進一步明確“公益金屬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按規定應當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方面的資本性支出”。從而將現實中對公益金使用規定的突破從法規上予以否定。

弊端


縱觀各國有關公司的法律,沒有類似的規定,我國的這項法律體現的是所有制公有的特色。但是,從公司制的角度考察,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公益金的使用不僅不會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和現金流量,相反還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除非公益金永遠不被使用,而這又是與法律的制定意圖相違背的。
其次,對投資者而言,公益金無法通過股息分配得以兌現,是理論上或報表上的權益,類似虛擬的權益,因此,它提供給投資者的是模稜兩可的信息。公益金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佔比越大,股東權益縮水就越嚴重。再次,對市場上潛在的投資者、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潛在股東而言,每股凈資產是衡量該股票價值高低的一個重要指標,而公益金在其中的佔比將直接影響該公司的凈資產質量。所以,只提不用的公益金現狀已產生了許多負面影響,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

解決方案


解決公益金提取與使用之間矛盾的建議:修改《公司法》,從切實可行的角度,為公益金開闢一些合情合理的使用途徑。
具體方案:將原條款中公益金的用途從集體福利設施的支出改為職工福利性和獎勵性的支出,並授權企業最高權利機構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本企業的公益金的使用作出具體規定,從而拓寬公益金的使用途徑,使已提取的公益金髮揮其應有的作用。

使用途徑


既然公益金是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且又是法定作為職工福利的資金來源,那麼,其如何使用應由投資者來決定,這樣可以避免不同企業間的盲目攀比,形成新的社會不公。法律只做禁止性的約束,政府主管部門再從政策上做適當引導。現實中可拓寬的使用途徑包括:
(1)增補企業年金,部分彌補為企業服務時間較長的職工退休后的待遇,歸還國家欠企業、公司欠職工的舊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大多數工薪階層退休后唯一的生活來源,當前,企業職工退休待遇與公務員的差異巨大,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層面考慮歷史上公務員的收入比較低且缺乏彈性,政府採取提高退休后的待遇來平衡企業與政府就業人員退休前的收入差距。
所以企業職工的報酬中應包含為退休而準備的儲蓄。而在現實中由於政策的滯后,絕大部分企業在制定薪酬時並未充分考慮這一因素,得到落實者就更是寥寥無幾,從而形成了國家、企業對職工的欠賬。累積的公益金可以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的資金來源,從而適當縮短在職與退休職工的生活差距,部分解決企業職工的退休之憂。
(2)增加住房補貼。由於我國實行住房商品化的時間不長,經驗不足,實行房改后的房屋管理維護出現了很多原來預想不到的資金問題,職工房改后的住房質量大打折扣。雖然在職職工工資的構成中考慮了住房補貼的因素,但絕對額太小,離房地產及其維護管理價格的上漲速度差距較大。因此,用公益金適當補充住房改善的需要也是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使用渠道。(3)採用雙重獎勵的企業,可將公益金作為獎勵期權的資金來源,實現讓職工從間接、臨時性的參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改為直接參與並長期享受企業的經營成果,滿足人力資本對企業剩餘價值的要求。
上述方案實施后,對減少公司成本中的人工成本負擔,更好地體現分配上的激勵機制很有裨益。現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制度規定企業須從稅後淨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是有其合理性的。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中外企業國民待遇的逐漸趨同,中資企業分配製度向外資企業靠攏應是大勢所趨。
如不能拓寬公益金的使用途徑,企業繼續提取公益金已失去積極意義。

其他信息


管理和用途:根據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益金主要用於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奧運爭光計劃綱要》,集體內容為:
一、資助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二、彌補大型體育運動會比賽經費不足;
三、修整和增建體育設施;
四、體育扶貧工程專項支出;其中用於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資金為年度公益金收入總額的60%,用於《奧林爭光計劃綱要》的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