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

補充性養老保險金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與人員


職工參加企業年金方案的條件。
(一)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試用期滿;
(二)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運作模式


企業年金可分為繳費確定(也叫DC計劃)和待遇確定(也叫DB計劃)兩種類型。

繳納年金

通過建立個人賬戶的方式,由企業和職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可以選擇繳納比例或者申請放棄加入企業年金方案),職工退休時的企業年金水平取決於資金積累規模及其投資收益。其基本特徵是:(1)簡便易行,透明度較高;(2)繳費水平可以根據企業經濟狀況作適當調整;(3)企業與職工繳納的保險費免予徵稅,其投資收入予以減免稅優惠;(4)職工個人承擔有關投資風險,企業原則上不負擔超過定期繳費以外的保險金給付義務;
繳納年金的優點在於:(1)簡便靈活,僱主不承擔將來提供確定數額的養老金義務,只需按預先測算的養老金數額規定一定的繳費率,也不承擔精算的責任,這項工作可以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2)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對僱員有很強的吸引力,一旦參加者在退休前終止養老金計劃時,可以對其賬戶餘額處置具有廣泛選擇權;(3)本計劃的企業年金不必參加養老金計劃終止的再保險,如果僱員遇到重大經濟困難時,可以隨時終止養老金計劃,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繳納年金也有其自身的缺陷:(1)僱員退休時的養老金取決於其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數額,參加養老金計劃的不同年齡的僱員退休后得到的養老金水平相差比較大;(2)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受投資環境和通貨膨脹的影響比較大,在持續通貨膨脹,投資收益不佳的情況下,養老金難以保值增值;(3)繳納年金鼓勵僱員在退休時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但因為一次領取數額比較大,退休者往往不得不忍受較高的所得稅率;此外,繳納年金的養老金與社會保障計劃的養老金完全脫鉤,容易出現不同人員的養老金替代率偏高或偏低。

待遇年金

也稱養老金確定計劃。指繳費並不確定,無論繳費多少,僱員退休時的待遇是確定的。僱員退休時,按照在該企業工作年限的長短,從經辦機構領取相當於其在業期間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養老金。參加DB計劃的僱員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待遇與僱員的工資收入高低和僱員工作年限有關。具體計算公式是:僱員養老金=若干年的平均工資×係數×工作年限。(若干年的平均工資是計發養老金的基數,可以是退休前1年的工資,也可以是2~5的平均工資;係數是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來確定的)
待遇年金基本特徵是:(1)通過確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職工獲得穩定的企業年金;(2)基金的積累規模和水平隨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調整;(3)企業承擔因無法預測的社會經濟變化引起的企業年金收入波動風險;(4)一般規定有享有資格和條件,大部分規定工作必須滿10年,達不到則不能享受,達到條件的,每年享受到的養老金額還有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的規定;(5)該計劃中的養老金,僱員退休前不能支取,流動后也不能轉移,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不再向家屬提供,但給付家屬一定數額的一次性撫恤金。

比較

①繳納年金保險金給付水平最終受制於積累基金的規模和基金的投資收益,僱員要承擔年金基金投資風險;
待遇年金保險金給付水平取決於僱員退休前的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在沒有全面建立起物價指數調節機制前,就會面臨通貨膨脹的威脅;
②對繳納年金而言,只有資本交易市場完善,有多樣化的投資產品可供選擇時,年金資產管理公司才能有既定收益,保證對年金持有人給付養老金和對投資收益的兌現;
對待遇年金而言,更適應於金融市場還不是很完善的國家。
從國際上看,企業制定年金計劃更傾向於採取繳納年金。

重要作用


有些人認為,企業年金是企業的一種福利。其實,企業年金與企業福利有本質上的不同。福利是當期消費,企業年金是未來消費,企業年金的消費權利發生在退休之後;福利體現公平,企業年金體現效率;企業的福利項目一般與生活需求等物質條件直接相關,與人的地位、級別沒有關係,福利標準對事不對人,企業年金則不同,重點體現效率,企業經濟效益好壞、個人貢獻大小等,都可以導致企業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屬於再分配範疇,企業年金仍然屬於一次分配範疇。所以說企業年金是一種更好的福利計劃,它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為企業解決福利中的難題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一)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知識經濟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企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最終是人的競爭。但是,伴隨著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人才流動機制已逐步形成,企業有選擇人才的權利,個人也有擇業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動已成為時代的潮流。因此,企業單位建立良好的員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決員工的醫療、養老、工傷及死亡撫恤等問題,有利於落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加市場競爭力,從而吸引優秀人才加盟。同時,又切實保障了員工利益,穩定了現有員工隊伍,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企業根據員工的貢獻,設計具有差異性的年金計劃,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製度,充分發揮員工的潛能。根據期望理論,當員工認為努力會帶來良好的績效評價時,他就會受到激勵進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設計年金計劃時,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險的靈活性特點,打破傳統薪酬福利的“平均主義”原則,對於不同服務年限、不同職級、不同崗位、不同貢獻的員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計劃,服務年限長、職級高、崗位技術含量高、貢獻大的員工的保障額度更高,保障計劃更全面。而服務年限短、職級低、崗位技術含量低、貢獻小的員工的保障額度較低,保障計劃較單一。建立差異化的企業年金制度,可在單位內部形成一種激勵氛圍,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發揮自身的最大潛力,為企業的發展多做貢獻。
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
(三)通過年金計劃中“權益歸屬”的設定,利用福利沉澱實現有效激勵,留住人才。很多企業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實現激勵的同時,用期權的形式作一些規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長期規劃的目的。在企業年金的計劃中,設定權益歸屬方案,規定服務滿一定的年限後方可獲得相應的年金權益,與即時兌現的獎金福利相比,企業年金即使員工得到了鼓勵,又達到了類似期權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權要簡單、方便得多。同時,設制權益歸屬還將與未來國家可能設立的遞延納稅政策很好地銜接。
(四)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利用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為企業和個人合理節稅。可將企業年金分成兩個階段,分別討論如何通過避稅增加企業福利的問題。
第一階段為繳費、增值期間。假定企業購買年金保險,除了可充分利用國家財稅政策,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假定企業進行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資收益率相同的情況下,由於保險作為複利計算,只在最終扣除相關稅金,而其他投資每年都將扣除相應的所得稅,因此年金保險與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將會獲取更大收益。
國稅函[2009]694號文中重申了應在企業年金繳費環節徵稅的政策,明確了新的計稅方法。該文規定,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
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其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企業年金被稱為“第二支柱”,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個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繼出台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標誌著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已走向規範化運作,越來越多的企業走上了年金制度這條道路,它必將對現代企業乃至整個社會都產生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健全保障體系
養老保險體系這一保障方式的有效進行關鍵依賴於繳費者和受益者能長期保持比較穩定的結構關係而現實情況是世界範圍內的人口老齡化正在加速,各國養老金的供給和需求之間存在的矛盾越來越尖銳,採用提高繳費比例或延長退休年齡的辦法比較被動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養老保險第一支柱存在著嚴重的資金缺口和支付壓力。此外,單一支柱的養老保障制度存在著責任過度集中和制度單一化的弊端,導致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的難度加大,也不利於實現社會公平。
企業年金的建立有助於克服上述弊端,能夠使養老金制度既有統一性和普遍性,又有靈活性和適應性。這樣,就降低了國家制定和調整養老保障政策的難度,有利於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
(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於企業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按照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人們的需求從低到高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會需求、個人尊嚴和自我實現。一方面,企業年金能夠提供可觀的退休收入,保障員工退休后的生活品質,增強員工的安全感和歸屬感,滿足員工的安全需求。另一方面,企業年金計劃會根據員工的能力和資歷或貢獻大小來確定不同的繳費金額,並按要求確定歸屬比例,使員工價值得以體現,從而可以提高員工的榮譽感和成就感,滿足員工的個人尊嚴需求因此,企業年金在企業戰略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企業年金並不是一項純粹的養老籌資工具,對於建立計劃的企業來說,在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稅收等制度的框架下,它在降低企業成本,激勵員工等方面的優勢仍然是企業提高自身競爭能力、實現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良好市場工具。

功能


企業年金不僅是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補充形式,也是企業調動職工積極性,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分配功能

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激勵功能

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後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

風險管理


就我國的現狀來看,企業年金制度還不成熟、不完善,社會公眾對企業年金的關注度還不夠,一些政策、法規的缺位阻滯了企業和職工積極發展和參與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市場化程度不高,在這其中,企業年金的風險識別及管理是我們要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風險管理技術導入企業年金的管理流程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風險識別

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在運行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種類有很多,主要風險是信用風險和投資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企業年金的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或賬戶管理人違約而給受益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風險。信用風險根植於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之中。
在這種“信託———委託”關係鏈中,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信用風險狀況如何,將直接影響一項企業年金計劃運行的成敗與否,所以信用風險是進行企業年金風險管理時首先要考慮的風險。而信用風險最終表現形式是違約。
投資風險是指在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投資時,由於市場整體或單隻證券的波動性所造成的未來收益不確定性,特別是投資收益低於目標值甚至發生虧損的可能性。在企業年金的運作流程中,投資管理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一旦投資失敗將會直接影響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甚至會導致整個年金計劃的失敗,而且投資風險是和投資人的信用風險聯繫在一起的,投資失敗在很大程度上會引發信用風險。

管理策略

企業年金的風險管理是一個長期的、複雜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與風險管理有關的制度安排以及這些制度的運作效率是影響風險管理效果的關鍵。
1、信用風險管理。政府應該對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設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企業年金的監管機構要制定全面和詳細的規則,對申請從業的機構的資本規模、治理結構、人員素質、資信水平、經營業績等各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把不具備資格的申請機構排除在外,從源頭上預防信用風險的發生。對於在運行中出現違規行為的機構,要堅決取締其相關從業資格並給予嚴厲懲罰。為了從根本上避免某些違規機構和人員到異地從業的現象發生,監管部門還應當逐步建立企業年金從業機構和人員的信用檔案信息系統,並與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相關信息系統聯網,互通信息。要明確界定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旨在預防從業機構之間出現利益勾結而損害企業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建立嚴密的相互制衡機制。例如,託管人如果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對於金額很大的企業年金應當選擇多個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以分散信用風險。這屬於損失抑制的措施,主要是確保一旦某個投資管理人出現信用危機,也不至於導致整個企業年金計劃全盤失敗,從而把損失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2、投資風險管理。明確禁止某些風險極大的投資行為,直接進行風險迴避。例如,規定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等。
對企業年金的各種投資工具的比例做出規定,限制股票等高風險工具的投資比例。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隻證券投資基金。這類規定是一種損失抑制措施。
對企業年金實行有計劃的風險自留。風險自留屬於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有計劃的風險自留是指風險管理者察覺到了風險的存在,估計到了該風險造成的期望損失,決定以其內部資源(自有資金或借入資金),來對損失加以彌補的措施。企業年金採取有計劃的風險自留的方式包括: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人每年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的受託人也應當按企業年金基金凈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投資風險準備金不足而造成的重大虧損。
3、綜合性風險管理。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完善各自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的一種基礎性的風險管理制度,它的有效運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發現和化解這些機構本身遇到的外部風險,阻斷風險傳遞鏈條,從而降低企業年金運作的整體風險。
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及時發現從業機構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把各種風險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在每季度和年度結束后規定的時限內,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賬戶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託管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相應地,應同時建立起定期審計的制度。委託人每年應聘請會計師對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把審計的結果作為對相關當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建立定期風險評估制度。企業年金面臨的風險種類以及發生的頻率、程度是在不斷變化的,因此當前實施的風險管理措施也不應當是一成不變的,而應該根據經濟、社會和政治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地進行調整。所以,企業年金的受託人應當定期(如每季度)對整個企業年金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估,檢查現有風險管理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向委託人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通過建立第三方擔保的方式為企業年金的受益人設置一道安全屏障,這也是一種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實質上是對企業年金進行風險轉移。
隨著我國養老體制的改革與完善,近幾年來企業年金髮展迅速,並且存在著進一步加速發展的趨勢,未來一段時間內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企業年金制度正處於剛剛起步階段,還不成熟、不完善,如何對規模和覆蓋範圍日益擴大的企業年金在其建立、管理和投資等方面加以適當引導和正確規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投資


基金的投資範圍
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也沒有,所以準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企業年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歷史進程。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自建立以來發展迅速,積累的企業年金基金近1000億元,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合理運用資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工商銀行企業年金就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此後,所有金融機構的企業年金都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市投資。截至2006年底,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工行和招行的企業年金託管量逾215億元,同年全國銀行間債券託管量高達9.25萬億元。但非金融類企業年金基金一直被擋在門外。
2007年2月28日,千億企業年金獲准投資銀行間債市,央行與勞動保障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的發布為企業年金基金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安全、有序地進行債券投資、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礎。
基金的投資限制
企業年金實行的是完全的市場化運營,為了維護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國家對基金的投資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制。
根據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企業年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但可進行短期債券回購。
據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國資委將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權。

必要性


提升競爭力

企業之間的競爭,其實質就是對人才的競爭。企業年金制度作為一種補充的養老保險計劃,被稱作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在世界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加劇的今天,企業年金計劃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和採用。在國外,年金、股票和期權一起被稱為企業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銬”。對於企業來說,企業年金是一種具有遞延性質的激勵模式,它是企業和職工之間的長期契約,有利於增加企業和職工的長期人力資本投資,減少或克服企業和職工的“短期化”行為。企業年金制度建設直接影響到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中的企業薪酬激勵制度、人力資本投資和財務決策。
因此,企業年金制度建設能較好地把員工個人利益與其個人對企業的貢獻度或經濟效益緊密聯繫起來,吸引和留住人才,穩定員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國有企業改革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將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市場競爭主體。發展企業年金可以增強國有企業的生產能力,減弱過去承擔的社會功能。曾經實行的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和高福利體現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優勢,國企成為“大社會、小政府”,單位辦社會的模式,加上福利的剛性特徵,高福利一直延續至今,導致國企職工對企業的強烈依附感,國有企業經濟轉軌必然出現福利危機,從而大規模減少福利開支,這使職工心裡不平衡,產生危機感。而企業年金會彌補這個缺陷,它是在企業和職工工資中提取保險費,這樣既加入個人繳費義務,也會以激勵方式在職工勞動期間努力工作積累自己的年金個人賬戶,提高退休后的福利水平,所以,企業年金可以有效填補高福利優越性的作用,在減少社會福利功能壓力的同時擴大生產能力,減少職工對企業的過度依賴,強化個人責任。

資本市場發展

國外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經驗表明,企業年金制度建設將促進資本市場的創新、穩定和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提高市場有效性,給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基金業和信託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年金採取完全積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已成為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資收益最大化,故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運作是其必然的選擇。第一,企業年金作為擁有長期穩定資金來源的契約型金融機構,它能有效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供給,促進資本市場規模的擴大。第二,作為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它具有注重專家理財、組合投資、分散風險、長期回報等特點,有別於一般中小散戶,因此是理性的、穩健的投資者,能減少市場上的過度投機,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第三,企業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資本資源,促進有效資本形成,拉動經濟增長。

社會分配合理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基於公民的社會保障權而實行的覆蓋全體城鎮就業人口的法定養老保險,它只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種體現社會公平的制度。企業年金必須在履行基本養老保險義務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蓋企業內所有職工,因而它首先體現公平性;但它往往與職工對企業的貢獻掛鉤,因而又表現為以效率優先。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些企業出現了高收入群體,他們通常是企業的中堅力量,對企業的發展做出過較大的貢獻。這些人希望退休后能保持較高的收入,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而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既能滿足他們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觀要求,又能促使他們在就業階段為企業盡心儘力、多作貢獻。因此,企業年金的建立既是企業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

完善養老體系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發展企業年金、商業保險並不矛盾。發展基本養老保險與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可以同時進行,不能因為基本養老保險還不完善而忽視補充養老保險。建立企業年金制補充養老保險有利於分清保險的責任、減輕政府負擔、適應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發展補充養老保險不能等,可以讓有條件的地區、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方向,不失時機的、因地制宜的把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起來,這將有助於我國在經濟起飛時期和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

發展現狀


認識不足
我國企業員工和高管的年金觀念普遍淡薄,對企業年金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甚至一無所知,還有的把年金和年薪混為一談。
從政府的角度看,現階段我國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性質依舊不清,定位依舊不明,政策界限比較模糊。
從企業的角度來講,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年金的認識也存在偏差,他們一是擔心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加大企業支出,影響利潤;二是他們看不到企業年金所產生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有的認為企業為社會基本養老、醫療等保險已付出很多,建立企業年金將進一步增加企業負擔,企業沒有責任支付這筆“額外”的費用;有的認為與其讓員工未來才能享受到企業年金的福利,還不如直接向員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或者獎金等即期福利,後者的激勵效果更明顯。從職工的角度來說,長期以來,我國員工信奉“養兒防老”、“儲蓄養老”,普遍缺乏對制度性養老的基本認識。年金費用的繳納引起員工每月工資收入減少,一些員工誤以為是企業額外收取的費用。還有些員工缺乏對未來養老保障進行投資的長遠觀念,故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不高。
回報率不高
我國建立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正處於探索階段,在人員、機構、產品等方面都難以滿足年金市場投資的需要。首先,缺乏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年金產品,我國還不夠發達的資本市場難以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工具和投資渠道,對個性化和多樣化年金產品的設計和提供形成了嚴重製約。
其次,缺乏有經驗的基金管理人才和專業機構。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需要大量的投資、服務、風險管理、產品設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再次,企業年金託管綜合費用高也進一步降低了投資收益率,出現投資收益低於同期銀行儲蓄和國債利率的非正常現象,致使一些企業年金過度依賴繳費而不是投資績效,最終將影響企業年金的支付能力。此外,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的狹窄,阻礙了高投資回報的獲得,進一步削弱了企業年金的吸引力。
(三)企業年金的管理不夠規範
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主要採用三種模式:企業自辦模式。是在企業的大財務賬下開立企業年金賬戶,當企業遇到資金困難時,難以控制被挪用的風險。
社保機構經辦模式。由社保機構收取、管理、經營、發放企業年金。該模式的弊端在於監管與運營合一,沒有披露信息的強制性,企業和員工對資金的投資、收益、分配等一無所知,更談不上監管。保險公司模式。由保險公司負責設計企業年金計劃,並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資產,通常以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形式體現。這種模式下,企業年金資產與保險公司的資產沒有截然分開,也難以保證年金資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運用渠道少等缺陷。
未得到普遍體現
由於相關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尚未落實或力度不夠,許多有實力、有條件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尚處於觀望態度。
國外實踐經驗證明,對企業年金繳費實行免稅或推遲徵稅,是推動企業年金髮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數國家(如美、英、日等國)一般在企業和職工繳納年金費用及年金基金投資這兩個環節免稅,只在退休職工領取企業年金時進行徵稅。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和職工都享受到稅收優惠,有利於企業年金的發展。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源頭上應以稅收優惠政策拉動,資產運作中應以風險控制,但我國的企業需求沒有釋放,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出台,投資環境不理想,監管體系尚未建立,配套法規缺失。
區域差異過大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年金參保比例、基金規模相差懸殊。發達地區如上海、深圳和大連由於經濟基礎好、增長速度高,企業年金的發展有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參保企業、參保員工以及基金累積數量都較大。而欠發達地區企業年金的發展因受制於經濟的發展水平而呈現波動起伏勢態,數量水平低,大多數尚處於不規範的狀態,還有許多企業因經濟效益不好而停止了已實行的企業年金計劃。
行業結構失衡
截止2009年第二季度,全國有3萬多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比2008年增加了200億元,其中賬戶管理機構管理的企業賬戶數為30,685個,僅佔全國940.8萬戶企業的0.33%~0.35%,其中中小企業的數量更少;而在美國有70%左右的大企業和50%左右的中小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相比之下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範圍實在是微乎其微。同時,我國企業年金覆蓋的行業結構還很不均衡,建立年金計劃的以國有大中型企業為主,尤其是石油、電力、煙草等壟斷性行業佔據了絕大部分市場,而民營及其他企業建立年金計劃的比較少。
2021年3月30日,人社部發布消息,截至2020年末,企業年金規模突破2.2萬億元。

發展策略


企業年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性養老制度,在完善職工養老體系中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企業年金還不能普及到大多數企業職工身上,這與所倡導的“和諧社會建設人人參與,經濟發展成果人人共享”的時代宣言極不相符,要確保企業職工退休后“老有所養,老有所樂”,並使之“老有所為”,應該對該制度有理性認識和科學的規劃,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加大宣傳力度

更多的企業和職工參與,才能壯大市場;市場規範可信,才能吸引更多的企業和職工參與,才能最終達到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初衷。儘管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了十餘年,但仍然有相當部分員工對此知之甚微。所以,要想使企業年金的大多數主體積極參與到行動中來,就必須先從企業年金的基礎工作—宣傳培訓抓起。通過宣傳培訓,讓職工們從感性上知曉、了解,從思想上認同、接受該制度,從而轉化為行動上的自覺參與。要通過多種形式,促進企業和職工以及社會各方面共同了解、關心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為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養老待遇水平

有關的資料顯示,國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而我國總和替代率仍接近80%。基本養老保險水平過高,就意味著降低了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彈性空間,不利於發揮個人、企業在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為此應儘快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的關係和發展定位,要採取積極穩妥的辦法,緩解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虧空,使現收現付性質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逐步降低,賦予企業年金及商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同時為它們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

投資與管理

首先,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必須為年金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有效地實現保值增值。

出台優惠政策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從制度層面調動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建立企業年金,宏觀上旨在減少國家財政的負擔,微觀上旨在幫助一個企業解決其職工養老問題,從而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這對企業的發展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應當從稅收層面上給予企業年金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儘快研究出台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並完善相關法規,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自願性養老保險發展,並鼓勵其通過專業化的投資機構投資資本市場,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
(五)採取區域推進式企業年金髮展戰略作為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企業年金要走各地區全發展的道路,絕不能因為經濟水平落後就放棄建立與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否則當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下降後人們將失養老的第二重保障。由於現實狀況的約束,我國企業年金制的全國施行不可能一蹴而就,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間發展水平有異,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企業年金在我國的覆蓋進程。為此,應當首先選擇效益好、具有長期發展能力的企業作為試點先建立,然後再逐步展開發展到大部分企業。可以首先選擇石油、石化、電力、航空等大型企業作為試點先行,這類企業不僅規模大、效益好,有建立企業年金的能力,而且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職工對企業的信賴程度高,具有建立企業年金的需求,因此,有利於企業年金的順利建立和運行;其次在此基礎上再推廣到中小型企業,在經濟發達地區以及中小企業較為密集的地區,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聯合起來舉辦企業年金計劃。由於這些參與聯合的中小企業是通過地域聯繫起來,受相同地理環境的共同影響,對企業年金計劃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且相同的地理環境有助於各個企業在建立聯合年金計劃以後,保持密切的聯繫,並根據當地的環境特點和職工需求,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聯合企業年金計劃。然後再逐步發展到大部分企業,這樣可以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擴大企業年金在我國的覆蓋率。

最新個稅政策


財政部等三部門6日聯合發布消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此舉旨在推進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促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新政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年金參保者個人所得稅稅負。
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現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徵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託人代表委託人委託託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託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託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5.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託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託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四、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於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的,應於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五、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以及年金機構之間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實施各項工作。
六、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6日

企業年金辦法


企業年金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年金髮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企業年金有關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由企業代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二章企業年金方案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七條建立企業年金,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三)賬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九條企業應當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跨省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省內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條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后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
(一)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變更或者終止后10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並通知受託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並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企業年金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實行企業年金后,企業如遇到經營虧損、重組併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年限和金額。
第四章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第十九條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
(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滿,由於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企業年金暫時未分配至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以及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未歸屬於職工個人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年金企業賬戶。
企業年金企業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五章企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一)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六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託管。
第二十八條企業年金基金應當與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有資產或者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因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月6日發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