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
所謂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Margin Trading)和墊頭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的當事人在買賣證券時,只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證金,或者只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的證券,而由證券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融券進行交易。因此,信用交易具體分為融資買進和融券賣出兩種。也就是說,客戶在買賣證券時僅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交付部分證券,其應當支付的價款和應交付的證券不足時,由證券公司進行墊付,而代理進行證券的買賣交易。其中,融資買入證券為"買空",融券賣出證券為"賣空"。
保證金交易分為保證金買長交易和保證金賣短交易兩種。保證金買長交易,是指價格看漲的某種股票由股票的買賣者買進,但他只支付一部分保證金,其餘的由經紀人墊付,並收取墊款利息,同時掌握這些股票的抵押權。由經紀人把這些股票抵押到銀行所取的利息,高於他向銀行支付的利息的差額,就是經紀人的收益。當買賣者不能償還這些墊款時,經紀人有權出售這些股票。
保證金賣短交易,是指看跌的某種股票,由股票的買賣者繳納給經紀人一部分保證金,通過經紀人借入這種股票,並同時賣出。如果這種股票日後價格果然下跌,那麼再按當時市價買入同額股票償還給借出者,買賣者在交易過程中獲取價差利益。
證券信用交易因系借信用之提供,創造供給及需求,以滿足投資人運用財務槓桿獲取更大利潤之慾望;故證券信用交易非但係為滿足投資人需求之產物,更具有活絡股市,增加證券買賣連續性及調節市場供需,穩定證券價格等良性機能,惟證券信用交易基本上系以追求短期價差利潤為目的,故其本質具有投機色彩,倘乏妥適管理,難免造成漲時助漲,跌時助跌之弊,故為避免對證券市場造成劇烈之波動,必須對證券信用交易作適當之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及經核准辦理信用交易之證券商分別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及其依相關規定製定之業務操作辦法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信用交易
第一項
1、股票信用交易內的雙重信用股票交易者以部分的價款以及向經紀人借入的其餘部分買入,其不足部分,即向經紀人借入的墊付款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的。經紀人墊付部分的差價款,是以日後投資者能夠償還這部分差額價款及墊付部分價款利息為前提的。這是經紀人同投資人雙方之間的一層信用關係。另一方面,經紀人墊付的差額價款是如何得來的呢?為此,經紀人得向銀行借款以支付這部分的金額,這樣銀行與經紀人之間同時也存在一層信用關係。銀行在放貸時,也以日後作為貸款借入方的經紀人能夠償還這部分款項及由本金所孳生的借款利息為信任基礎。因此,如果這兩重信任關係缺少一層,股票信用交易就沒有成立的可能。
第二項
2、股票信用交易中的墊付款利息投資人在通過信用交易訂立買賣合同之後,投資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繼續存在一種借貸關係,具體而言,為投資人代理墊付買進款項的證券公司對其代理墊款項要徵收一定比例的利息,叫做墊付款利息;同樣,為投資者代墊股票賣出的證券公司對賣出後代為保存的賣貨價款也要求顧客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
第三項
3、股票信用交易以現貨交易為原則股票信用交易雖然有其特殊的買賣方式,但是從交割方式的角度來講,這種交易方式與現貨交易基本一致。墊頭交易成交之後,買賣雙方都必須即時清結交割,另外在交割期買賣雙方都以現款或現貨(股票)進行交割,這與現貨交易的方式一樣。其差別只是在現款(或股票)中有一部分是借來的。例如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例行日”交割結算,即指在成交之後第五天下午進行交割,如果投資人全部以自己的錢和股票進行買賣,結算時當然也以自己的錢和股票交割,這就是現貨交易。如果投資人自己出一部分錢,其餘不足由經紀人墊付,或者沒有足夠股票而由經紀人墊付的,那麼這時就屬於信用交易。
第四項
4、股票信用交易的交易量與保證金比例進行保證金信用交易,交易者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現款(交股票也按當時市價折算成現款)作為保證金。這一定數量的現款是由保證金比例來確定的。
信用交易對客戶來說最主要的好處是:
客戶能夠超出自身所擁有的資金力量進行大宗的交易,甚至使得手頭沒有任何證券的客戶從證券公司借入,也可以從事證券買賣,這樣就大大便利了客戶。因為在進行證券交易時通常有這樣的一種情況,當客戶預測到某股票價格將要上漲,希望買進一定數量的該股票,但手頭卻無足夠的資金;或者預測到某股票價格將下跌,希望拋售這種股票,可手中又恰好沒有這類股票,很顯然如果採用一般的交易方式,這時無法進行任何交易。而信用交易,在證券公司和客戶之間引進信用方式,即客戶資金不足時,可以由證券公司墊款,補足保證金與客戶想要購買全部證券所需要款的差額。這種墊款允許客戶日後歸還,並按規定支付利息。當客戶需要拋出,而缺乏證券時,證券公司就向客戶貸券。通過這些方式滿足了客戶的需要,使之得以超出自身的資金力量進行大額的證券交易,市場亦更加活躍。
具有較大的槓桿作用。這是指信用交易能給客戶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的機會。例如,我們假定某客戶有資本10萬元,他預計A股票的價格將要上漲,於是他按照日前每股100元的市價用自有資本購入1000股。過了一段時間后,A股票價格果然從100元上升到200元,1000股A股票的價值就變成20萬元(200元×1000股),客戶獲利10萬元,其盈利與自有資本比率為100%。如果,該客戶採用信用交易方式,將10萬自有資本作為保證金支付給證券公司,再假定保證金比率為50%(即支付50元保證金,可以購買價值100元的證券)這樣客戶便能購買A股票2000股。當價格如上所述上漲后,2000股A股票價值便達到40萬元,扣除證券公司墊款10萬元和資本金10萬元后,可獲得20萬元(有關的利息,傭金和所得稅暫且不計),盈利與自有資本之比率為200%.顯然採用信用交易,可以給客戶帶來十分可觀的利潤。但是,如果股票行市未按客戶預料的方向變動,那麼採用信用交易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同樣也是巨大的。
信用交易的弊端亦很多,主要是風險較大。仍以上面的例子為例:當客戶用其自有資金10萬元,作為保證金,假定保證金率仍為50%時,該客戶可用每股100元的價格購入2000股A股票。假如以後A股票的價格不是像該客戶預計的那樣上漲,而是一直下跌的話,我們假定它從每股100元跌到50元,這時2000股A股票的價值從20萬元(100元/股×2000股)變成了10萬元(50元/股×2000股),損失了10萬元(證券公司墊款的利息及費用暫時不計),其損失率為100%.假如該客戶沒有使信用交易方式,那麼10萬元自有資本,在A股票每股價格100元時,只能購入1000股,以後當每股價格同樣從100元下跌到50元之後,該客戶只損失了5萬元(100元×1000股ˉ50元×1000股)。其損失率為50%,大大低於信用交易方式的損失率。
因此,一般認為信用交易方式是有風險的,應該謹慎地運用。另外,從整個市場看,過多使用信用交易,會造成市場虛假需求,人為地形成股價波動。為此,各國對信用交易都進行嚴格的管理。例如,美國從1934年開始,由聯邦儲備銀行負責統一管理。該行的監理委員會,通過調整保證金比率的高低來控制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量。另外,各證券交易所也都訂有追加保證金的規定。例如當股票價格下跌到維持保證金比率之下時,經紀人有權要求客戶增加保證金,使之達到規定的比率下,不然的話,經紀人就有權出售股票,其損失部分由客戶負擔。同時證券公司為了防止意外,當客戶採用信用交易時,除了要求他們支付保證金外,證券公司還要求他們提供相應的抵押品,通常被用作低押品的,就是交易中委託買入的股票,以確保安全。儘管如此信用交易仍是當前西方國家金融市場上最受客戶歡迎的,使用最廣泛的交易方式之一.
保證金交易(以外匯交易舉例說明)吸引力
保證金桿杠交易簡易來說就是把本錢放大幾倍,甚至幾百倍來交易,以更小的資金進行更大投資,實現以小博大,同時損失也會增大.
以外匯交易來舉例說明:
1:100桿杠,買進(或賣出)一手僅需1000美元(實際需10萬美元,不計算匯率差在內)
以一萬美元開戶為例:歐元升值開倉買進一手(做多歐元)
1.3621買進一手。1.3759平倉,獲利138點x10美元=1380美元
以一萬美元開戶為例:歐元貶值開倉賣出一手(做空歐元)
1.3759賣出一手,1.3621平倉,獲利138點x10美元=1380美元
人徠民幣理財,美元收益:白天炒股,晚上炒匯;白天上班,晚上炒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