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護區
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對水源保護區要實行特別的管理措施,以使保護區內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1必須保證在污染物達到取水口時濃度降到水質標準以內;
2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夠的清除時間;
3保護地下水補給源不受污染。
我國水源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依據為對取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大小,將水源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
結合當地水質、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位於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圍直接影響取水水質(保證病原菌、硝酸鹽達標)的地區可劃分為水源一級保護區。
將一級水源保護區意外的影響補給水源水質,保證其他地下水水質指標的一定區域劃分為二級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