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2014年7月1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質〔2014〕103號印發修訂后的《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該《辦法》共3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款簡介


(2005年8月31日建設部建質【2005】145號發布)
第一條 為推進我國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和應用,促進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和技術積累,提升我國整體施工技術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強對工法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為房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
第四條 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標準、規範,必須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特點。
第五條 工法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企業級。
企業根據承建工程的特點、科研開發規劃和市場需求開發、編寫的工法,經企業組織審定,為企業級工法。
省(部)級工法由企業自願申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負責審定和公布。
國家級工法由企業自願申報,由建設部負責審定和公布。
第六條 國家級工法每兩年評審一次,評審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20項。
國家級工法具體評審工作委託中國建築業協會承擔。
第七條 國家級工法的申報條件:
(一)已公布為省(部)級的工法;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屬於國內領先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工法中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尚沒有相應的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應已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
(三)工法經過工程應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工法的整體技術立足於國內,必須是申報單位自行研製開發或會同其它單位聯合研製開發;
(五)工法編寫內容齊全完整,應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範圍、工藝原理、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和應用實例。
第八條 建設部負責建立國家級工法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須從專家庫中選取。工法評審專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並滿足多專業、多學科的需要。評審專家應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擔任過大型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院士、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和優質工程獎的專家優先選任。專家庫專家每四年進行部分更換。
第九條 國家級工法的評審應嚴格遵循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材料,評審專家應堅持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開展工作,所有評審專家都應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保證工法評審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同時要注意工法技術的保密性。
第十條 國家級工法的評審程序:
(一)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國家級工法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內設房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的評審組,各由一名委員兼任組長;每個評審組的評審專家不少於7人。
(二)國家級工法的評審實行主、副審制。由評審組組長指定每項工法的主審一人,副審兩人。每項工法在評審會召開前由主、副審詳細審閱材料,並由主、副審提出基本評審意見。
(三)評審組審查材料,觀看項目施工錄像,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基本評審意見;在項目主、副審基本評審意見基礎上提出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在評審中,評審組內少數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保留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聽取評審組初審意見,進行問題答辯。採取無記名投票,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審核意見。
(五)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后,報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經評審的國家級工法及工法評審的主、副審專家在相關媒體及建設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不同意見,由建設部將工法予以公布。
對獲得國家級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已批准的國家級工法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三條 已批准的國家級工法如發現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國家級工法稱號,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國家級工法。
第十四條 工法編製企業應注意技術跟蹤,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及時對原編工法進行修訂,以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五條 工法所有權企業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讓工法。工法中的關鍵技術,凡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應積極申請專利、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企業應對開發編寫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企業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工法納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和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級工法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築施工企業工法管理辦法》(建建【1996】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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