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換技術
市場換技術
市場換技術,從廣義上講,“市場換技術”指的是始自80年代後期少數中外轎車合資企業建立,直至中國加入WTO,允許世界各大汽車跨國公司在中國合資設廠,進行本土化生產。前商務部長的呂福源曾談及“市場換技術”的內涵。他說,中國必須有自己的骨幹企業,合資必須建立在雙贏的基礎上,按中國的長遠利益搞。我們讓出巨大的市場,我們就有資格要技術、要利潤。
“以市場換技術”戰略的主要目標是通過開放國內市場,引進外商直接投資,引導外資企業的技術轉移,獲取國外先進技術,並通過消化吸收,最終形成我國獨立自主的研發能力,提高我國的技術創新水平。“市場”,即國內需求,讓出“市場”是指允許部分的國內需求讓外資企業來滿足。並不是任何“市場”都可用來換技術的,只有外資企業具有相對技術優勢的產品供給,我國企業又無法或完全滿足的“市場”才能拿來換,這才不會對我國民族企業構成威脅。“技術”必須是高於我國或我國不具備的技術,利用它能生產出我們國內還不能生產或是能生產但質量差、成本高、資源消耗多、缺額大,需要長期大量進口的先進產品,特別是那些高、精、尖產品。“以市場換技術”,不是將市場份額直接給予外資企業,而只是將市場對外開放,國內企業仍可在該市場開展商業活動進行競爭,並努力奪回市場。
從1977年至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鄧小平1975年提出的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加快經濟發展步伐的思想已經形成廣泛共識,這種共識是在國內外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從國內而言,中國的工作中心在逐步向經濟建設轉移,並且開始第三次大規模引進成套設備。但“我們能否更大規模地引進國外技術設備,歸根到底取決於我們的支付能力。只有出口更多商品,取得更多外匯,才能引進更多技術設備。國外一些人士對擴大同我國貿易,主要考慮兩條:一是政局是否穩定,二是有無支付能力。對於我國政局,他們已經沒有顧慮,但對支付能力,考慮還比較多。”1979年國家財政收支出現170.6億元的赤字,貿易逆差上升到20.1億美元,外匯儲備僅8.4億美元;1980年時,財政收支繼續出現127.5億元的赤字,貿易逆差仍沒有多少下降,為12.8億美元,而外匯儲備出現12.96億美元的缺口。從國際而言,在20世紀70年代末,冷戰氣氛在逐漸淡化,而在經濟上,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正處於“滯脹”時期,各國政府和企業為了開拓市場,積極尋求與中國合作。1978年5月2日至6月6日,國務院副總理谷牧率中國政府經濟代表團訪問法國、聯邦德國、瑞士、丹麥和比利時。訪問期間,五國政界和工商界人士普遍表示,西歐願意為中國進行大規模經濟建設提供技術、資金和設備,對中國的廣闊市場和豐富的資源抱有極大的興趣。6月下旬,在聽取了谷牧的專題彙報后,葉劍英強調:“我們需要他們(西歐)的先進技術,他們資金過剩,技術需要找市場,引進技術的重點應放在西歐。”
1978年10月,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在同中方談判重型汽車項目的技術引進時提出了合資經營的概念。該公司董事長湯姆斯·墨菲向中方提出了一個問題:“你們為什麼只同我們談技術引進,而不談合資經營(joint venture)”。李嵐清向國務院彙報這一情況后,引起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鄧小平對此批示:“合資經營可以辦”。一機部的領導立即決定,重型汽車技術引進項目、北京吉普和上海轎車技術引進項目,都可以與外方談合資經營。
1979年7月7日,鄧小平在第五次駐外使節會議上談到對外經濟合作問題時說:“現在比較合適的是合資經營,比補償貿易好,因為合資經營風險是雙方承擔。搞補償貿易,我們得不到先進的東西。搞合資經營,對方就要經濟核算,它要拿出先進的技術來。儘管它對某些技術有保留權和擁有權,但不管怎麼樣,總在這裡用了,用了我們總會學會一點。”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該法第五條規定:“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對於合資企業產品的銷售,第九條規定:“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雖然該法允許合營企業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但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明確規定內銷和外銷的比例,並且儘可能地要求合營企業產品外銷,至少要做到外匯平衡。1981年1月,國務院頒發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將“與外國企業合作設計、合作製造產品”作為從外國獲得發展國民經濟和提高技術水平所需要的技術和技術裝備的一種方式。條例規定所有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都要編製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審批的依據,並且出具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對擬引進的技術的審核意見書。其中項目建議書必須列出國內外技術差距和銷售方向(國內銷售,出口外銷),可行性研究報告也要求拿出分年的產品產量與國內(外)銷售量規劃。
這一時期,中國之所以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內銷與外銷比例進行嚴格限制,要求全部外銷或大部分外銷,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一是中國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低,需要對國內市場進行保護;二是希望藉助外商的已有銷售渠道打入國際市場,檢驗和提高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三是出口創匯以滿足國家對外匯的需要,平衡國際收支。但這一限制與外商直接投資的兩大目標(利用中國豐富廉價的生產要素資源和進入中國廣闊的產品銷售市場)相衝突,如果一味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全部外銷,勢必會影響到外商的投資積極性,再加之當時投資環境硬體基礎薄弱,審批、投資服務等軟體上都很不配套,到1986年初時,被批准的新項目一度呈現減少的趨勢。而與此同時,由於國內技術匱乏,企業生產出的產品質量低,難以滿足市場越來越高的需求,每年的進口、特別是對國內技術不能生產的產品的進口與日俱增。特區企業經常進口某些高檔消費品后低價轉銷內地,廣東、福建和浙江沿海地區甚至出現了走私販私、偷稅漏稅泛濫的嚴重情況。
鑒於上述內外雙重壓力,國家開始逐漸認識到有必要改變無條件要求“三資”企業“高外銷”的政策,擴大符合特定條件的外資企業產品的內銷比例,“以市場換技術”的思路逐漸形成。1982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批轉〈當前試辦經濟特區工作中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指出,“各特區統籌安排本特區的生產計劃,特區生產的工業品,應全部外銷及供應本區需要,但屬於國家要進口的緊缺產品,採用國內原材料、元器件較多的產品,以及外商和港澳商人確實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可有適當比例內銷。”這個通知雖仍然強調外商企業應以外銷為主,但在國家正式文件中出現了“以市場換技術”方針的核心思想,即外商是否提供先進技術和設備成為能否內銷的必要條件之一。
1983年,“以市場換技術”方針在國家政策層面上得到強化。3月16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經貿部《關於進一步辦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報告》,提出“為了把更多外資吸引進來,必須進一步適當放寬政策。特別是對於一些國家急需的可以取得現代新技術的重要合營項目,要給予較多的優惠,必要時還可以讓出一部分國內市場。不如此,難以打開局面”。“特別是在引進對我國經濟技術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外商以其他方式又不肯轉讓的技術秘密和生產訣竅方面,有著不可取代的特殊作用。”據李嵐清回憶,1983年隨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配套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進一步放寬了政策,通過下放審批權、減稅、讓市場等一系列措施,外商來華投資環境明顯改善。
1983年9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和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提出“為了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有些政策要放寬,並抓緊完善立法……提供一部分國內市場。我國市場對外商有很大的吸引力。過去為了保護民族工業,減少外匯支出,規定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要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產品一般都應有一定的比例外銷,是適當的。但是,如果一律要求其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外銷,就會影響外商前來投資積極性,今後需要採取一些靈活措施”。“對於可以帶進我國缺口技術,以及生產我國還需要進口的短線產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產品內銷比例可以擴大。但對產品內銷的或大部分內銷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適當提高我方的投資比例。”
至此,“以市場換技術”的思路已相當清晰,讓出一部分市場是為改善外商來華投資環境、提高對外資的吸引力服務的,讓出一部分市場可以獲得外商不肯輕易轉讓的先進技術。北京吉普汽車公司是受益於“以市場換技術”政策的一個典型例子。1984年1月15日,北京吉普汽車公司正式開業,時任一機部副部長的饒斌說,要通過合資,以市場換技術,引進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發第二代輕型越野車。
在前期實踐和政策的鋪墊下,1984年3月22日,國務院在同意批轉國家經委《關於做好技貿結合和舊設備選購工作的報告》的批語中指出,“把對外商品貿易與引進技術結合起來,實行技貿結合,用我們的一部分市場換取國外的先進技術,這是加速我國技術進步的一項重大方針。”這是國家首次對“以市場換技術”進行戰略定位。
3月26日到4月6日,中央召開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會議紀要提出:“中央領導同志一再指出,這個問題要解決(即打開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局面),要讓出部分國內市場換取我們需要的先進技術,凡屬外商確實提供了先進工藝、技術、設備的產品,要讓出部分國內市場,允許一定比例內銷;國內緊缺需要大量進口的產品,要允許內銷以替代進口,用沿海生產的‘洋貨’替代進口的洋貨;有些產品雖然國內市場也有,但其質量品種好,也應批准適當內銷一點,以激勵國內同類產品的進步。”隨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批轉這一會議紀要時指出:“進一步開放沿海港口城市和辦好經濟特區,不能指望中央拿很多錢,主要是給政策,一是給前來投資和提供先進技術的外商以優惠待遇,稅收低一些,內銷市場讓一些,使其有利可圖。”同年,5月15日,國務院提出,為了進一步打開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的新局面,“對確實提供了先進技術的產品,允許在國內市場部分銷售”。
入世10年,回顧在對外開放中崛起的中國現代汽車工業,一個嚴肅而爭議極大的問題是:中國對跨國車企開放了市場,是否如當初預期的那樣換回了技術?令人遺憾的是,面對中國汽車產業的整體技術提升,仍有相當多的質疑聲音對此持否定態度。堅持負面評價的主要依據是:我們讓渡了市場,但合資企業中方和自主品牌至今沒有掌握汽車及零部件的關鍵技術。然而,這一看法並不符合事實,對市場換技術的正確理解應該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汽車關鍵技術分為研發技術和製造技術。研發技術關係到跨國車企的核心競爭力,誰也不會輕易轉讓給競爭對手,在合資企業,強制技術轉讓為WTO所禁止,但中方可通過跨國公司的技術外溢達到間接積累,為自主品牌研發儲備技術。在這一方面,中方受益最多的是整車開發流程,主要是因為跨國車企需要針對中國市場開發新產品,包括車身與內飾設計、試驗數據積累、零部件匹配、台架試驗與路試等。由於汽車人才的流動效應,自主品牌都建立起了完備的全球整車開發流程(GVDP),其技術來源主要是合資企業。
第二,在製造技術方面,主要是按照跨國車企的標準建立四大工藝和關鍵設備的投入,在這方面中國人學到了很多東西,也是我們用市場換來的最直接、最實用的技術。同樣由於汽車人才的流動效應,目前很多自主品牌的四大工藝與合資品牌相比毫不遜色甚至超越。最典型的是柔性化生產,不同級別的多個車型的混線生產自主品牌已經完全掌握。
以市場換技術
第四,通過與跨國車企20多年的合資合作,中國汽車產業獲取的最大利益是擁有了一大批高端汽車人才。只需到自主品牌車企走上一圈,就會發現,從企業領導人到研發、生產、管理、銷售、服務各個部門的負責人,十有八九是合資企業出身。不誇張的說,中國如果不是先做合資企業,自主品牌根本不可能在這樣短是時間內崛起。
當然,不可否認,市場換技術的效果與人們預期的肯定存在差距,但我們必須客觀、公正的看待這個問題。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我們迫切需要建立起現代轎車工業,以此遏制住因進口汽車失控導致的國家外匯流失,以及猖獗的轎車走私。同時,國家更有著長遠的考慮,現代轎車工業對相關產業的拉動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直接關係到中國高端製造業的競爭力。達到這樣的目標,除了與跨國車企合資,別無選擇。用龍永圖的話說:許多事情積重難返,僅僅憑自身的力量去解決往往不行。一個健康有效的外力,則可能推動我們完成那些想做卻遲遲做不成的事。
1985~1991年:第一次調整與全面展開
1.加強管理與集中引進出口創匯型、生產性項目和進口替代型項目
對於“以市場換技術”實施初期所出現的問題,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等部門認為主要原因在於1979年以來利用外資時“缺少全國統一的規劃,管理分散,政出多門,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審批許可權下放后,缺少行業指導,信息不靈,存在一些不必要的重複建設的情況”。1986年提出的整改方向是:“要在全國通盤規劃下,合理安排資本投向,著重引進國家急需的先進技術,大力發展創匯項目”。
為制止重複引進和建設、落實“以市場換技術”、“以產頂進”指經國家有關經貿部門審批,對目前國內尚無法加工生產,需在境外購買的商品,可准許在境內的三資企業購買以替代進口,這種貿易方式稱為“以產頂進”。的政策,相關部委提出了兩個解決辦法:一是加強管理,統一計劃,提出年度和中長期的吸收外商投資的規模、方向並進行項目論證;二是正確引導資本投向,運用稅收和進出口管理政策,將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重點,集中到引進國家急需的先進技術的生產性項目、出口創匯型和進口替代型項目上來。限制國內已引進先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超過國內市場需要、產品又不能全部或絕大部分出口的項目;禁止舉辦單純引進裝配線、進口散件組裝內銷,賺取國內外差價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會同經貿部及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擬訂鼓勵、限制、禁止舉辦的項目目錄。可見,“以市場換技術”方針第一次調整的方向是加強項目引進工作管理,集中引進國家急需的出口創匯型、具有先進技術的生產性項目和進口替代型項目。
2.“以市場換技術”從中央到地方全面展開
調整的方向確定后,中央通過制定法規政策、召開會議等多種方式對“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進行強化,同時地方政府也紛紛出台相關政策開放市場引進技術,“以市場換技術”從中央到地方開始全面展開。
中央政策層面的展開,主要從立法和制定政策兩方面入手。立法方面,“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寫入外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這個規定可以看成是“以市場換技術”的隱含表達。1990年,新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明確對合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外方也可以擔任董事長,合資企業可以規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規定合營期限,“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空間進一步擴大。政策方面,“以市場換技術”方針密集寫入利用外資的政策文件。1986年7月,國家提出用“以市場換技術”與“以產頂進”相結合鼓勵外商投資,“堅決貫徹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落實替代進口的措施,鼓勵外商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屬於國內需要進口的產品,凡是外商投資企業已批量生產、性能質量基本達到國外同類產品水平,價格、交貨期適應需要的,國內必須優先採用,以產頂進,並由國家經委陸續公布產品目錄,採取行政措施和經濟手段禁止進口或限制進口”。10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明確給予兩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提供外匯、稅收、自主權、擴大內銷比例等多項特別優惠。1987年10月,為進一步運用“以產頂進”方式鼓勵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國家計委公布了《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產品以產頂進辦法》,凡符合“確屬國內需要的技術先進的技術型的合資、合作企業的產品,投產初期,在實現國產化進程中,外匯平衡出現暫時困難”這一條件的,都可以申請“以產頂進”。但同時必須明確合資、合作企業產品的內外銷比例,以及國產化的進度,限制沒有提供先進技術、單純進口散件組裝、產品僅供內銷的項目。該辦法還對可以實行“以產頂進”的商品目錄一一列出,主要有鋼材、生鐵、銅等12種,使“以市場換技術”、“以產頂進”等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而“以市場換技術”方針在地方上的展開,主要是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精神來貫徹實施。1986年該規定頒布后,全國各地迅速出台了配套優惠政策,掀起了利用外資的高潮。北京、遼寧、廣州和安徽等地都出台了優惠政策,如安徽省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國內需進口的產品,在性能、質量、價格基本一致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擴大內銷比例直至全部內銷,並可部分或者全部以外匯結算”。《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1986年11月24日。隨著1988年引進外資審批權的進一步下放,各地競相出台優惠政策,有些甚至不計成本引進。有鑒於此,1990年底,中央在肯定把吸收外商投資作為經濟發展長期方針的同時,提出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頒布的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制止違反國家規定變相公布優惠措施的做法”,要“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按照產業政策引導外商投資,多辦一些出口創匯型、技術先進型項目,注意把吸收外商投資與加快企業技術改造結合起來”,改進和加強對利用外資的規劃和指導。
1992~1996年:第二次調整與高速推進和深入發展
1.第二次調整:加強產業引導和吸引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
改革開放初期,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的一個特點是地區傾斜(集中於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第二次調整的方向就是產業傾斜,消除引進外資的盲目性,引導外資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礎設施等長期性的大項目投資,手段就是產業政策引導。
1992年3月,《國務院外資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紀要》指出,“當前,要繼續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健全和完善各項涉外法律法規;要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方向的引導,在繼續鼓勵外商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鼓勵外商在能源、交通、原材料方面投資的同時,要採取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吸引外國大企業來華興辦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以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整體水平;要逐步擴大吸收外商投資的領域,研究如何通過引進外資促進第三產業發展等問題。”並明確提出,“如何採取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吸引外國大企業來華投資問題,由國家計委牽頭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這說明,“以市場換技術”的著力點有了很大變化,要求吸引外國大企業來華興辦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以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
1993年11月,中共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提出,要“改善投資環境和管理辦法,擴大引進規模,拓寬投資領域,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創造條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依法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引導外資重點投向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老企業的技術改造,鼓勵興辦出口型企業。發揮我國資源和市場的比較優勢,吸引外來資金和技術,促進經濟發展”。引進外來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可以通過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來實現,實質上也是貫徹“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同時也強調對外資的投向進行產業引導。
為確保通過“以市場換技術”吸引技術水平高、投資規模大的項目,1994年、1995年國家先後出台了《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使產業政策引導更加具體。《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在第三條“積極振興支柱產業”中指出:“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協定條款,將支柱產業的部分產品作為幼稚工業品,採取適當的、有時限的保護;同時,為了換取關鍵技術和設備,允許有條件地開放部分國內市場”。決策部門將“以市場換技術”與注意保護幼稚產業結合起來,有條件地開放市場,發展支柱產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則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每一類都進行了細化,以達到扶持壯大國內產業的目的,制止低水平重複引進。
2.“以市場換技術”方針的高速推進和深入發展
受上述政策和1992年鄧小平“南方講話”的影響,1992~1997年間“以市場換技術”在一邊調整中一邊施行,其顯著特點是高速推進和深入發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利用外資項目和金額成倍增長。1992年中國批准外商直接投資項目48764個,超過1979~1991年間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數總和(42503個),合同利用外資金額也超過前13年的總和。到1997年,中國累計批准了240000多個外資項目,協議金額達4160多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510多億美元。二是投資領域的大幅拓寬。雖然外商直接投資(FDI)遍布第一、第二、第三產業,但1992年以前以第二產業中的輕工業居多。政府對外商投資領域施行了鼓勵、限制、禁止幾種不同的政策,在實際執行中比較嚴格,許多限制性的項目實際上處于禁止狀態。1992年中國政府放寬了對投資領域的限制,過去視為禁區的商業、外貿、金融、保險、航空、律師、會計等,已經允許開張試點投資,過去限制投資的土地開發、房地產、賓館、飯店、信息諮詢等第三產業也逐步放開和擴大外商投資。三是國內市場開放加快,內銷比例進一步放寬。過去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內銷控制很嚴格,許多外商欲投資的大型生產型項目,多年來一直談不下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卡在內銷上。市場准入問題也十分突出。新政策強調以市場換技術,對高新技術項目開放國內市場,允許一些項目以內銷為主,甚至100%內銷。當然這種開放是有條件的,主要有以下幾類項目:(1)高技術項目,確能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能夠填補國內空白、許多新興工業和資本、技術密集型項目;(2)能替代進口的項目,大多屬於基礎原材料工業;(3)大型的生產性項目和重化工業等。
3.1997~2000年:在反思中繼續前行
從1996年底開始,質疑和反思“以市場換技術”政策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聲音日益強烈,其“現實背景是大跨國公司的進入對當地市場構成衝擊,外資企業的壟斷局面對本地企業構成市場上的‘擠出’,導致技術引進效應喪失了基本實現的條件”。當時,國內多個行業市場被外資企業佔領,截止到1998年,在行動電話和傳呼機市場上,摩托羅拉、愛立信、NEC擁有90%以上的佔有率,輪胎市場外資佔有率為60%,飲料、洗滌、化妝品和機械市場等也出現類似的情況,而技術上卻仍十分依賴國外。這種依賴既表現為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對關鍵技術和設備的大量進口,也表現為外資企業對母國研發資源的強烈依賴,前者反映出外商直接投資的技術溢出效應非常有限,後者反映出外資企業對轉讓先進技術的嚴格控制,兩者都表明“以市場換技術”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
不過雖然質疑的聲音不斷,中央推進“以市場換技術”的立場依然沒有改變。1998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就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水平提出若干意見,其中有兩處明確地提到要實行“以市場換技術”。第一處是在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基本要求中提出要“堅持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加大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適用技術的力度,推動產業升級”。第二處是在大膽引進和積極引導跨國公司投資中,要“繼續實行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通過與跨國公司的合作,引進先進適用的技術、資金、管理經驗和營銷方式,並進入其國際生產、銷售和服務網路”。2000年1月9日,國家經貿委向各地方經貿系統印發了《關於加速實施技術創新工程形成以企業為中心的技術創新體系的意見》,指出,“凡國內企業已能製造的設備,鼓勵採用國內產品;國內可以部分製造的設備,可製造部分也要鼓勵採用國內產品;對確有必要進口、今後又有市場需求的設備,應採取以市場換技術、技貿結合的方式,在引進設備的同時引進技術,並按行業組織好消化吸收和創新、國產化工作”。考慮到該意見是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以及全國經貿工作會議精神制定的,所以可以推斷,進入21世紀后,中國在國家層面仍然在堅定貫徹執行“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
2001年後:第三次調整與向自主創新過渡
21世紀初,由於核心技術的缺失、生產要素成本上升、國內外市場競爭加劇的影響,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越來越迫切,“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也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2000年10月31日,按照WTO規則和入世的承諾,中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中不符合WTO規則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平衡條款、“當地含量”條款、出口比例要求和企業生產計劃備案條款等。特別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修改,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被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這些修訂,意味著“以市場換技術”已失去法理依據,由原來的強制性要求變成鼓勵性意見或雙方協議行為,政府由此也失去要求外資企業必須以技術轉讓、產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等為前提條件進入中國市場的法律依據,要求外商轉讓技術的談判空間越來越小。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加入WTO就宣告了“以市場換技術”時代的終結。
在“以市場換技術”向自主創新過渡的背景下,“以市場換技術”從國家具有全局意義的指導性政策中逐漸淡出。2001年後的中央文件極少出現“以市場換技術”的提法,只有一些行業部門和省份仍明確提出要實施該政策,實施範圍大為收縮。因此,這個時期的技術進步呈現“雙軌并行”現象,即自主創新和“以市場換技術”並存。一方面,在國家大力提倡自主創新的政策下,一些行業嘗試以自主創新為主;另一方面一些行業卻仍然實行“以市場換技術”,或者將“以市場換技術”作為自主創新的起點。如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關於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認為,“在企業經營發展方面,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以汽車行業為例,國內汽車生產企業大多採取‘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與國外公司合資合作。”
在提倡自主創新的大語境里,很多有識之士再次鄭重地高調提出“對‘以市場換技術’進行反思”。而反思的結論他們已明確:我們的市場是讓出去了,但技術卻沒有換來;換來的不是不入流的技術就是二流技術,沒有最先進的核心技術;大規模引進不但沒有加強我們的自主創新能力,反而侵蝕了我們自主創新的基礎。
首先,自主創新能力是一國經濟發展的基礎,是國際競爭力的根本所在,而它又是建立在本國自身的制度環境基礎之上的,不能依賴別人。且不說我們想要核心技術人家給不給(基本的商業邏輯是,要麼不給,要麼代價足夠大),即使給了,也不見得能用好,更難以達到水乳交融,化成自主創新根基的一部分——引進的技術能否消化吸收,起碼取決於兩方面因素:一是純技術層面的。接受的企業、員工已有技術水平達到了什麼程度,能否理解、掌握更先進的技術,並將其轉化成自身的技術能力;二是適宜的制度環境。整個社會、企業、個人是否有充分必要的條件以及足夠的動力和壓力來完成這個消化吸收過程,然後才談得上是否有助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所以,當初引進技術的原意,並不是要以此建立自主創新的基礎,這應是沒有疑問的,後來的反思就有無的放矢之嫌。而在實踐中,我們沒有形成自己的自主創新能力,該反思的恰恰是我們自己出了什麼問題。
在實行開放戰略后,我們或許只是意識到了不能封閉發展,封閉只能導致落後,必須引進、學習、借鑒別人的先進技術,以儘快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卻並不應該指望把別人的一流技術拿進來,自己的技術水平甚至科研基礎和創新能力也就變成一流的了。引進只能解決部分問題,並且主要解決的是時間和效率問題,而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尤其是自身的創新能力所賴以存在的制度基礎。引進、消化、吸收,這本是任何一個國家、一個企業引進技術必須做的三個步驟,只引進不消化、不吸收,只能從自己的消化系統中找原因,而不能因此否定引進。若說開放、引進侵蝕了我們自主創新的基礎,那更是把大前提都搞錯了。
其次,“以市場換技術”的反思者們至今為止還沒把前提搞明白。原來的“以市場換技術”,只不過是對外開放戰略中的一個從屬戰略,甚至更多是在戰術層面的:開放是個大趨勢,“以市場換技術”是想在這個開放的過程中,儘可能地獲得更多的利益。在這裡是把“技術”提了出來,但說“以市場換管理”、“以市場換觀念”也未嘗不可。況且,實際上市場是不得不開放的,即使別人不給我們技術、管理,我們的市場走向開放也是必然趨勢。市場經濟講究公平競爭,我們也一再強調平等互利,假如別人不給我們先進技術我們就不讓外國的商品、資本進來(技術本來也不全是孤立存在的,一樣包含在貨物、資本中),我國的出口也會重重受阻。2005年中國出口差不多8000億美元,比進口還多大約1000億美元。雖然那些反思者們對這8000億美元的出口也頗有微詞(技術含量低、附加值低、都是加工貿易、出口依存度太高等等),但就連他們也知道還不能不出。假如別人看不上我們的技術,理直氣壯地對我們封了關,我國豈不是只能望洋興嘆了。
其實,真正的反思,我認為現在的反思者們都沒有做的,那就是:“以市場換技術”隱含的前提是錯誤的。其錯誤:一在於封閉,二在於計劃。有市場經濟常識的人們都知道,“市場”既然可以被拿來與一種商品(技術)進行交換,那它就必須具備兩個要素:第一是物質條件,這個市場的價值可以衡量而且必須是可支配的;第二是所有權明確。這就導出了兩個基本前提:首先這個市場是封閉的;其次這個市場是政府的,或者起碼是由政府來代行處置權的。或許,十年前這兩個前提還部分存在,或者說有存在的合理性,而如今其錯誤也是顯而易見的了。——我們應該很清楚,“以市場換技術”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適用,它的根本缺陷在哪裡,今天以至今後還應不應該——不,應是“可不可能”繼續實施“以市場換技術”。這本是層窗戶紙,點破了也就沒什麼了,如果繼續默認著這些錯誤的前提反思,反思的結果卻又是強化這些錯誤,那才真是會令人遺憾。
“以市場換技術”當然解決不了自主創新的問題,但與其在那些錯誤的反思上下工夫,不如老老實實在基礎教育、基礎科研和制度建設上下工夫。或許見效慢,但那才是真正的底子。
以市場換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