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
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企業債是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企業債一般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最終由國家發改委核准。
企業債
企業債券,是由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發行的債券;重點企業債券,是由電力、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部門國家重點企業向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債券;附息票企業債券,是附有息票,期限為5年左右的中期債券;利隨本清的存單式企業債券,是平價發行,期限為1~5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
各地企業發行的大多為這種債券;產品配額企業債券,是由發行企業以本企業產品等價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券,是期限為3~9個月的短期債券,面向社會發行,以緩和由於銀根抽緊而造成的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這種債券發行后可以轉讓。
企業債券按不同標準可以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按照期限劃分
企業債券有短期企業債券、中期企業債券和長期企業債券。根據中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中期企業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內,長期企業債券期限在5年以上。
按是否記名劃分
.企業債券可分為記名企業債券和不記名企業債券。如果企業債券上登記有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資和領取利息時要憑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轉讓時要在債券上簽名。同時還要到發行公司登記,那麼,它就稱為記名企業債券,反之稱為不記名企業債券。
按債券有無擔保劃分
企業債券可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指僅憑籌資人的信用發行的、沒有擔保的債券,信用債券只適用於信用等級高的債券發行人。
擔保債券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發行的債券,其中,抵押債券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質押債券是詣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保證債券是指由第三者擔保償還本息的債券。
按債券可否提前贖回劃分
企業債券可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如果企業在債券到期前有權定期或隨時購回全部或部分債券,這種債券就稱為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反之則是不可提前贖回企業債券。
按債券票面利率是否變動
企業債券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指在償還期內利率固定不變的債券;浮動利率債券指票面利率隨市場利率定期變動的債券;累進利率債券指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進的債券。
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分類
企業債券可分為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指債券發行人給予債券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有認股權證的企業債券、可返還企業債券等。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者,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企業發行的股票;有認股權證的債券持有者,可憑認股權證購買所約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還的企業債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退還。反之,債券持有人沒有上述選擇權的債券,即是不附有選擇權的企業債券。
按發行方式分類
企業債券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公募債券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私募債券指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發行的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公開上市交易。
通俗可以理解一個企業的負債。
來源:中國經濟網綜合
1、發債前連續三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發債用於投資項目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的30%;用於基建項目的不超過20%。
4、取得公司董事會或市國資委同意申請發行債券的決定。
利率水平市場招標(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發行的10年期利率一般在4.2%-4.8%之間
債券期限一般為5年以上,以10年和20年居多
付息方式一年一次
發行規模(相互佔用額度)不超過凈資產40%,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70%,不低於10億元
發行對象境內機構均可購買(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中國企業債市場的萌芽階段始於1984年,一些企業出現了自發向社會或內部集資等類似債權融資的活動。
隨著1987年國務院發布《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債市場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發行規模從當年的33.8億元迅速增加到1992年創紀錄的681.7億元。
企業債融資在1992年的快速膨脹帶來了許多潛在的金融風險,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嚴格限制企業債的發行。此後,企業債市場進入規範發展階段,發行規模從1993年20億元的低谷逐漸回升到1999年的200億元。
2000至2001年,企業債發行規模再度萎縮。
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主要區別有五個方面:
第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中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中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範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註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准。
第二,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併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中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第三,信用基礎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中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第四,管製程序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註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許可權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中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第五,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后,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隻重要力量。在中國,由於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中國發行企業債券始於1983年。最初主要是以集資方式出現,其票面形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基本方面很不規範。
企業債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企業為固定資產投資發行債券,其投資項目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納入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債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單位和個人所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按國家規定納稅鄉企業債券的發售可以由企業自己辦理,也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經辦企業債券的轉讓業務”等等。重點企業債券是國家為促進重點企業發展、保證重點企業建設資金需要而特別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
重點企業債券的特點是,除了規定的還本付息外,還把發行企業的短缺產品與認購單位的優先受益權結合起來。重點企業債券的發行對象是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國鏡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不對個人發行,時間為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