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之債

利息之債

利息之債是指以支付原本債權的收益為標的的債。利息之債有廣義和狹義的不同,廣義的利息之債除金錢作為利息之外還包括物,如以糧食作為利息;狹義的利息之債僅指金錢利息之債。這裡的利息之債限於金錢利息之債。

利息的類型


依利息發生的原因不同,可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兩類。
約定利息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利息。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利息,但其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即民間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限的借款利率的四倍,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如果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法律強行性規定而產生的利息。如銀行貸款利息即屬法定利息。
複利是指將利息滾入本金而再生的利息。以利作本,將會使債權迅速增加,危及公平交易,因而各國法律無一不加以禁止。
我國合同法也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利息之債性質


利息之債具有附從性。利息之債是以原本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其對於原本債權具有從屬性。
原本債權最初不成立或因其他事由被撤銷時,利息之債也失去其存在基礎;當原本債權移轉時,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利息之債也隨之轉移。在為本債權設定擔保時,其擔保範圍及於因主債所生的利息。

利息之債效力


利息之債雖然與本債之間有附從關係,但其仍為獨立的一種債,可單獨消滅,當事人雙方可以以契約消滅利息之
利息之債
利息之債
債,並且利息債權也可以單獨讓與。
噹噹事人一方遲延清償時,應向對方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按照法定貸款利率計算;向銀行貸款的,除應還本付息外,還應支付逾期利息。此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債務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利息。

基本常識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三)複利:複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複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髮【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