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視距
停車視距、超車視距等的合稱
行車視距是指停車視距、超車視距、會車視距和錯車視距的總稱。汽車行駛時,駕駛人員從看到前方路面上的障礙物或迎面來車起,至採取措施(停車、超車、會車、錯車)避免與障礙物或迎面來車相撞止所行駛的距離。與汽車行駛速度、障礙物種類、路面狀況有關。'各國的技術標準規定了不同車速下的最短停車視距和超車視距,近似地取會車視距和錯車視距為停車視距的兩倍。在這個距離內,梵谷於1.2m的阻礙司機視線的物體都要清除。
行車視距是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的可視距離,主要分為停車視距、超車視距,和會車視距。此外,道路設計中還涉及彎道視距、縱坡視距以及平面交叉口視距。
停車視距:駕駛人員自看到前方障礙物時起至障礙物前能安全停車所需的最短行車距離即為停車視距。停車視距主要受車速、駕駛員視高、車輛制動性能等因素影響。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停車視距設計應符合下述要求:
表1.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停車視距設計要求
行車視距
會車視距是在同一車道上有對向的車輛行駛,為避免相碰而雙雙停下所需要的最短距離。由於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採用分向分道行駛,不存在會車問題,因此會車視距僅在二、三、四級公路設計中進行要求。在設計中,參照國內外普遍做法,會車視距通常取停車視距的兩倍。
超車視距:兩輛機動車同向行駛,後車超越前車過程中從開始駛離原車道之處起至可見對向來車並能超車后安全駛回原車道所需的最短距離即為超車視距。同會車視距一樣,超車車視距僅在二、三、四級公路設計中進行要求。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二、三、四級公路的停車視距、會車視距、超車視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表2.二、三、四級公路的停車視距、會車視距、超車視距要求
行車視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