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費
一種財產權
專利使用費是指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受權人和專利產品的消費者在使用專利和產品時向專利權人交納的一定數額的使用費用。金額在實施許可合同中由受權人同專利權人協商確定,支付方式也由受權人同專利權人協商確定。
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所以,任何人要實施專利權,就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當然,在實踐中,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進行交叉許可而不收取使用費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如何合理地計算專利使用費,是許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較困難的一個問題。專利使用費的確定取決於許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所支出的費用;(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所能獲得的經濟收益;(3)專利許可的類型、實施的行為種類和期限;(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和時間。此外,市場上是否有可供選擇的替代技術,技術改進的前暴,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能力,也是影響使用費的因素。
根據《合同法》第325條的規定,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總算和提成費兩種方式各有優缺。總算的方式,專利權人得到款項早,風險較小,但有可能需要繳納的稅多些,而且如果以後產品的銷路好,專利權人就得不到額外的好處。當然,如果以後產品達不到預期的銷售額,這種方式就會給被許可人帶來風險。如果提成費是分期支付的,則被許可人承擔的風險比較小,但是如果以後產品的銷售情況非常好,則專利權人就可以獲得較高的提成費。在許多情況下,專利使用費是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的方式支付的。
1.一次總算,包括一次總付和分期支付兩種具體方式。這是指合同中約定被許可人應支付給許可人的使用費總額。①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費,經濟利益有切實的保障。哪怕被許可人不能實現經濟利益,也不影響。但是,如果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後效益很好,獲利甚巨時,專利權人也不能分享,更何況確定使用費總額時有可能沒有發現其價值而估價偏低,則其利益損失較大。②對於被許可人來說,雖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後的利潤均歸自己,但是在未實現利潤前就付出使用費,被許可人經濟上壓力較大。另外,由於專利實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產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則被許可人的投資損失較大,而專利權人已取得使用費,不再與其共擔風險,且可能不再關心被許可方的生產經營。因此,一次總算對於被許可人來說是不利的,一般情況下不宜採用。
2.提成支付,是指專利權人通過一定的比例從被許可人實施專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費。①對於專利權人來說,許可他人實施后,並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費,以往的各項投資和費用不能馬上收回。其利益的實現取決於被許可方的實施情況,因此同樣具有不穩定性,而且專利權的收益取決於被許可方的生產成績。這就需要專利權人檢查、監督其會計帳目,又增加了專利權人取得使用費用的難度和不穩定性,增添了專利權人的工作量。因此,這種支付方式是專利權人所不宜採用的。②對於被許可方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不僅在實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資金,減輕其資金負擔,而且促使專利權人關心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在技術、銷售各方面提供指導和幫助。有些企業還可以通過帳目的處理減少計算提成費的計算基數(當然這是非法的)。
3.入門費加提成,這是協調合同雙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實務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門費是合同生效時被許可方向專利權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費,一般包含專利權人為獲得專利權和維持專利權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費用、專利權人的適當報酬和利潤,使專利權人在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后不論實施情況如何,均能有穩定的收入,以保證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許可人難以承受。提成是專利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費的另一部分。提成又可能分為:①固定比例提成,把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額、利潤,固定在某一數額上,並在合同約定比例和提成期限提取;②滑動比例提成,在合同中約定按每年合同產品的實際產量或者銷售額或者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逐年遞增,或者逐漸遞減。在實務中,為使雙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實現,應採用第二種即按合同產品的實際產量或銷售額作為基數按約定比例提成,這樣可以使雙方利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