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
投資損失
投資損失是指企業發生的不良股權或者債權投資造成的損失,包括長期投資損失和短期投資損失。對清查出的不良投資,企業要逐項進行原因分析,對有合法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認定為損失。被投資單位已破產、清算、被撤銷、關閉或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等,造成難以收回的不良投資,認定其為損失依據的證據有: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文件;政府部門的有關行政決定文件。
被投資單位已破產、清算、被撤銷、關閉或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等,造成難以收回的不良投資,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文件;
(三)政府部門的有關行政決定文件;
對已經清算的,扣除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會中介機構經過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被投資單位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投資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
對企業有關參股投資項目金額較小,確認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連續經營虧損3年以上或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企業經營期貨、證券、外匯等短期投資未進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認定為損失。
(一)對不具有控制權的股權投資,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企業根據被投資單位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確認投資損失;被投資單位破產、註銷工商登記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等,企業根據取得的相關法律文件、資料確認為投資損失。
(二)對具有控制權的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由於經營虧損的,企業應當按照權益法核算投資損失;被投資企業由於違法經營或其他原因導致終止的,企業依據被投資企業註銷工商登記或者被依法關閉、宣告破產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報告確認投資損失。
(三)對於企業的債權投資損失,屬於債券投資的,包括企業經營期貨、證券、外匯交易發生的損失,根據企業內部業務授權資料,依據有關交易結算機構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資金結算單據逐筆確認。超出內部業務授權範圍的交易損失,企業應當追究業務人員的經濟責任。
(四)對屬於債券以外的其他債權投資損失,如果被投資方已經終止的,根據被投資方請算報告確認;如果被投資方尚未終止的,可以根據與有關當事方簽訂的債權轉讓或者清償協議確認,但投資期限未滿的,有關協議應當進行公證;如果涉訴,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件、資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