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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

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讓與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對整個社會財富的構成變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美國著名學者龐德曾指出:在商業的時代,財富主要是由請求權所構成。要因此,通過立法規範,鼓勵債權讓與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共同特點。

概念


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

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許可權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