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層投資
夾層投資
徠夾層投資在風險投資業中特指對成長到擴張階段、尚未盈利,但仍然需要大量資金進行擴張的風險企業進行投資。夾層投資的風險和收益低於 股權投資,高於優先債權。
夾層投資
(1)對不久即進行公開招股的風險企業的短期投資;
(2)比銀行貸款條件寬鬆但又比股權投資附加更多償還條件的投資,一般可取得購股權。
夾層投資的目標主要是已經完成初步股權融資的企業。它是一種兼有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雙重性質的投資方式,其實質是一種附有權益認購權的無擔保長期債權。這種債權總是伴隨相應的認股權證,投資人可依據事先約定的期限或觸發條件,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者將債權轉換成股權。
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上,夾層投資也處於底層的股權資本和上層的優先債(高級債)之間,因而稱為“夾層”。與風險投資不同的是,夾層投資很少尋求控股,一般也不願長期持有股權,更傾向於迅速地退出。當企業在兩輪融資之間,或者在希望上市之前的最後衝刺階段,資金處於青黃不接的時刻,夾層投資者往往就會從天而降,帶給企業最需要的現金,然後在企業進入新的發展期后全身而退。這也是它被稱為“夾層”投資的另一個原因。
夾層投資的操作模式風險相對較小,因此尋求的回報率也低一些,一般在12%~18%左右。
實踐中,目前國內主要是信託公司開展了一些夾層投資業務。信託公司也採用股權型投資模式和債券型投資模式。在股權型投資模式中,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募集到的信託資金以股權方式進入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特設目的公司負責項目運作,通過第三方溢價收購信託計劃所持特設目的公司股權。在信託里,實際上是通過結構性設計受益權的不同層次,來體現出類同於優先股的制度安排。信託受益權上設置優先劣后的結構性安排,由融資方或願意承擔更高風險的第三方購買劣后受益權,優先保障優先受益權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在債徠券型投資模式中,信託公司將信託資金以債權方式發放給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到期依照借貸合同還本付息。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信託公司的產品均具有債權融資的特徵,而不具有股權投資的特徵。但是因為信託公司具有放貸的主體資格,其借貸行為均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夾層投資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中,除了信託公司由於其設計模式的靈活和廣泛,採取了夾層投資的方式,其他公司進行夾層投資尚未大規模展開,夾層投資在尚不具備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