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是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而組織制定的。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2000)
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批轉國家標準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報告》中的有關要求,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促進生產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已頒布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的生產、銷售、檢驗、使用單位。
三、根據需要,勞動人事部和國家標準局共同委託有關科研等單位建立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區勞動局和標準局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需要,共同組織建立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並報勞動人事部和國家標準局備案。
勞動人事部會同國家標準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數量和分佈狀況,負責協調和規劃監督檢驗中心站和監督檢驗站的業務分工和各自承擔的檢驗範圍。
四、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的職責是:
1.向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頒發《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已規定頒發新產品鑒定合格證書的產品,可不再頒發《產品合格證》;
2.對領取《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產品低於國家標準時,視其具體情況給予批評、警告或通報,必要時可吊銷其《產品合格證書》;
3.制訂並公布檢驗實施細則和檢驗費收費辦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4.及時提出產品質量檢驗結果;
5.監督檢驗中心站,負責對監督檢驗站的技術指導和制定統一的檢驗操作方法。
五、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向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申請《產品合格證書》。產品出廠前,應進行自檢,並抽取一定比例的產品送交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進行檢驗,領取《產品檢驗證》。
六、生產企業送交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的受檢產品樣品,應由企業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或標準化管理部門進行“封樣”。
七、領取《產品合格證書》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使產品質量長期保持穩定的工藝技術裝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設有產品檢驗機構或專職檢驗人員。
八、勞動防護用品出廠時,必須取得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發給的《產品檢驗證》,並有製造日期和產品說明書。
九、商業經銷單位收購、銷售的勞動防護用品,要符合國家標準,並具有《產品檢驗證》。
十、使用單位應購置、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並具有《產品檢驗證》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檢驗、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辦法。對因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而造成職工傷亡等嚴重後果者,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三、各地勞動、標準化管理和商業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責監督檢查。
十四、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辦法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六、本標準參照國家標準GB11651 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用標有代表各種防護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詳見附錄A《防護性能字母對照表》)標準中工作服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九、防毒護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時更換濾毒罐(盒)。
十四、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人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1)安全帽類。是用於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護品。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3)眼防護具。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睛、面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為焊接用眼防護具、爐窯用眼護具、防衝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激光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4)聽力護具。長期在90dB(A)以上或短時在115dB(A)以上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聽力護具。聽力護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類。
(5)防護鞋。用於保護足部免受傷害。主要產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鹼、耐油、防滑鞋等。
(6)防護手套。用於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鹼手套、電工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護服。用於保護職工免受勞動環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防護服分為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服兩類。
(8)防墜落具。用於防止墜落事故發生。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網。
(9)護膚用品。用於外露皮膚的保護。分為護膚膏和洗滌劑。
在各產業中,勞動防護用品都是必須配備的。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應按時間更換。在發放中,應按照工種不同進行分別發放,並保存台賬。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組織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請認真貫徹實施。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編製及有關問題說明
一、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企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本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三、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採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四、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五、本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選擇了116個工種為典型工種,其他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可參照附錄B《相近工種對照表》確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從附錄B中查得屬序號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種,應參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備標準確定。
六、本標準參照國家標準GBll651——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用標有代表各種防護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詳見附錄A〈防護性能字母對照表》)。標準中工作服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八、本標準要求為一部分工種的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
九、防毒護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時更換濾毒罐(盒)。
十、本標準中將帆布、紗、絨、皮、橡膠、塑料、乳膠等材質製成的手套統稱為“勞防手套”,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作業中防割、磨、燒、燙、凍、電擊、靜電、腐蝕、浸水等傷害的實際需要,配備不同防護性能和材質的手套。
十一、本標準中的“護聽器”是耳塞、耳罩和防雜訊頭盔的統稱,用人單位可根據作業場所雜訊的強度和頻率,為作業人員配備。
十二、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除按期更換外,還應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絕緣性能的檢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絕緣性能複測。
十三、對眼部可能受鐵屑等雜物飛濺傷害的工種,使用普通玻璃鏡片受衝擊后易碎,會引起佩戴者眼睛間接受傷,必須佩戴防衝擊眼鏡。
十五、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護其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十六、建築、橋樑、船舶、工業安裝等高處作業場所必須按規定架設安全網,作業人員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合理選用和佩帶相應種類的安全帶。
十七、考慮到一個工種在不同企業中可能會有不同的作業環境、不同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不同的勞動強度,以及各省市氣候環境、經濟條件的差異,本標準對各工種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種類是最低配備標準,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體規定,由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在制訂本省的配備標準時,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並規定使用期限。
十八、對未列入本標準的工種,各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本省的配備標準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