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業田

永業田

永業田亦稱“世業田”。(1)“世業”之名最早見於北魏。《魏書》卷一一○ 《食貨志》載北魏均田令:“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北齊時,改稱桑田為“永業田”。《隋書》卷二四 《食貨志》載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受之列。”此外,還有請墾官荒田制度,規定“職事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擴大了永業田的範圍。唐代永業田分為兩種。一種是官僚貴族永業田。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規定王公以下,職事官、散官、勛官均按爵位、品級受永業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勛兼有者,則擇其標準高者給予,不重複計算。親王受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上柱國30頃為最高額,以下遞減,至男爵、職事官從五品尚有5頃,武騎尉30畝。天寶十一年 (752年) 規定六品以下也受永業田。另一種是一般民戶的永業田。開元 (713—741) 間的兩次詔令規定: 21歲至59歲的丁男,18歲以上的中男給永業田20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也給永業田20畝。工商業者受永業田10田 (狹鄉不給),官戶受永業田20畝。永業田均用於種桑、榆、棗樹。永業田有餘可出賣,不足可買入。民戶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聽賣永業田。五品以上勛官的永業田可聽其買賣。(2) 習慣上對私有土地的稱呼。

基本介紹


1)北魏蠶桑之區每丁受桑田二十畝,稱世業田,身終不還。麻田則須從還受之法,非為世業。北齊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株、榆三株、棗五株,均不在還受之限。若土壤不宜桑者,則給麻田,如桑田法。自此桑田、麻田為永業田。隋丁男永業田皆遵北齊之制。另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亦給永業田,各有差別。多者至百頃,少者四十畝。
2)田制名。也稱世業田。隋 唐 兩代,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級分授永業田,子孫世襲,皆免課役。參閱《魏書·食貨志》、《通典·食貨志》、《隋書·食貨志》、《新唐書·食貨志一》。
3)舊時稱私有土地為永業田或世業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