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是指對基於保護人類固有的尊嚴而產生的人權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國際法人權法的產生是人權保護國際化的結果,而人權保護國際化主要是從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後逐漸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種條約和習慣法以及各種宣言、準則和決議等。國際人權法既包括適用於整個國際社會、主要在聯合國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國際法,也包括聯合國成立后在歐洲理事會、非洲聯盟、美國國家組織等區域組織框架下形成的只適用於區域範圍的區域國際人權法。
人權主要通過國內法實現和體現,國家通過國際人權條約促進對人權的保護和尊重,是對國內法和國內措施的輔助。個人直接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即法律上的人權,主要是由國內法來規定和完成的。國家履行其國家人權條約的義務的直接結果也是要通過國內法和國內措施來保護這些權利的。因此,人權保護主要和最終是由一國在其主權下通過國內法來實現。
人權本身不是國際法創設的,國際法只是通過國家的合作,尊重和保護有關權利或促進其更好地實現。其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人權領域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中都存在許多分歧,人權保護的國際合作必須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不得將一國的政治模式或者價值觀念強加給別國,不得將人權作為干涉他國內政的工具。
目前,國際人權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條約構成的,這些條約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
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放給各國簽署和加入。這兩個公約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內容,並加以完善和發展。兩個公約的內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權的基本內容和國際人權保護的主要方面,被認為是基本的關於人權的國際法律文件。兩個公約都首先規定自決權和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經濟社會權利,包括工作權,社會保障權、家庭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它要求締約國盡最大能力採取措施,以便使這些權利逐漸得到實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涉及了廣泛的公民權利,包括生命權、免於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審判、信仰自由、和平集會、選舉權和樁選舉權等,要求締約國尊重和保證這些權利,並為達到此目的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涉及的各項權利。兩個公約分別建立了各自的履約機制。
(二)專門領域或區域的人權條約
1、專門領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種歧視方面
一是《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行公約》;
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三是《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公約》;
四是《關於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五是《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公約》等。
(2)婦女兒童權利保護方面
一是《婦女政治權利公約》;
二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三是《兒童權利公約》等。
(3)禁止奴隸制和強迫勞動方面
一是《廢止奴隸制蛆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之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二是《廢止強制勞動公約》等;
(4)保護被拘禁者權利方面來源:
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
2、區域性的公約主要有
一是《歐洲人權公約》及其一系列議定書;
二是《歐洲社會憲章》;
三是《美洲人權公約》;
四是《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等。
目前我國已簽署了1966年兩個人權公約,批准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還參加了其他所有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並通過國內各項立法,大力加強對人權的保護和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