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政府派出機構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是北京市政府派出機構,行使政府職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協調、管理天安門地區的公安、機關黨委的辦事機構。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是管理天安門地區的公安、市容環境衛生、工商,物價、稅務等工作,統一規劃和協調管理天安門地區的商業、服務業、道路交通等事項。主要職責任務是:
機構示意圖
(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在天安門地區的各種重大活動。
(三)配合外事部門搞好外事迎賓活動。
(四)加強對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社會秩序、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商業網點、綜合治理和統一規劃管理。
(五)負責對駐天安門地區各單位有關工作的協調。
(六)負責統一安排和管理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各種集體活動。
天安門城樓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1、天安門城樓的日常開放和管理;
2、協調管理天安門城樓的安全保衛工作;
3、協調管理天安門城樓古建築的保護工作;
4、天安門城樓及天安門院內整體環境的規劃與布置工作;
5、天安門藏畫的管理工作;
6、天安門城樓各種活動資料的收集歸檔。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成員:
王蒀榮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王蒀榮 | 高長河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高長河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賈英廷 | 王瑞領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王瑞領 | |
張利民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張利民 | 張文懷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紀檢組組長:張文懷 |
鍾克勤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機關黨委書記:鍾克勤 | 徐繼斌 |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徐繼斌 |
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天安門地區是指東起國家博物館東側,西至人民大會堂西側路(不含西側便道),南起正陽門箭樓南側便道,北至故宮午門的區域。
第三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門地區的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天安門地區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處置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天安門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分預案,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應急處置知識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六條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服務、管理工作,根據社會需要,科學、合理地統一規劃服務設施。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升降國旗、外事迎賓、節日慶典以及其他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和重點區域實行的臨時管制措施。
第九條 在天安門地區舉辦文化、體育、演出等群眾性活動的,除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遵守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和管理要求。
在天安門地區從事有關道路、公用設施等施工作業和建築工程的,應當符合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規劃和具體管理規定。
第十條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法,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破壞城市綠化、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不遵守臨時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勸告\制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實施。
天安門廣場地下行人通道管理
2002-11-18
天安門廣場地下行人通道(以下簡稱“通道”)是天安門地區的一項重要交通設施。為保證“通道”的暢通、整 潔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通道內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含殘疾人輪椅車)通行。
二、行人在通道內不準逗留、打鬧、搶上搶下。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通道內設營業攤點或進行其他營業活動。
四、嚴禁在通道內書寫、塗抹、刻劃、張貼廣告、鋪擺宣傳品。
五、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嚴禁一切損害破壞通道內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六、行人在通道出入口和通道內,要服從執勤、管理人員的指揮。違反本通告上述規定的,執勤、管理人員和公民有權加以勸告、制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摘自《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87年7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2002-1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條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的周邊距離為10至300米內,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下列道路和場所屬於非經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周邊距離的範圍: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
台基廠街、正義路、台基廠街與東交民巷交叉路口以西的東交民巷路段;
東安門大街與北河沿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北河沿大街路段、智德北巷;
阜成路與三里河路交叉路口以南至國家計劃委員會辦公樓南端的三里河路段,以西至阜成路十號樓的阜成路路段;
釣魚台國賓館以西、以南300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首都機場、火車站、重要軍事設施周邊距離300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按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的範圍執行。
天安門廣場:北至天安門城牆和中山公園南門、勞動人民文化宮南門(含東西側的紅牆),南至正陽門,西至人民大會堂東側柵欄、西交民巷東口,東至歷史博物館、東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
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
四、本規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遊覽天安門廣場須知
2002-9-11
一、講究文明禮貌。使用敬語,不口吐髒字;衣冠齊整,不袒胸
露背;互諒互讓,不爭吵鬥毆。
二、維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及口香糖,不隨地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悄,食品包裝及其他包裝物,不隨地亂倒污水污物。
三、愛護公共設施。不踩踏垃圾桶,不蹬爬華燈基座,不損壞旗杆、護欄、燈具、電器、電信設備和公益告示牌匾。
四、愛護廣場綠地。不準進入綠地休息玩耍,不損壞綠地內的噴水設施,不攀折花草樹木。
五、維護廣場秩序。不在廣場踢足球、滑旱冰,不從事無照經營活動,不攜帶凳子參加廣場升降旗儀式。
六、保護文物古迹。不準在石質文物上亂寫、亂畫、刻劃、張貼宣傳材料。
七、未經管理部門批准,各種機動車、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準進入和穿行中心廣場。
八、希望廣大群眾自覺遵守上述規定,服從值勤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指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