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返還請求權

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又稱利益償還請求權、或受益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權利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保全手續欠缺而消滅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返還該利益的權利。

概念


學界一般認為,利益返還請求權的存在是基於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與因權利的喪失而無須履行義務的出票人或承兌人之間的利益失衡狀態。

成立要件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方能成立。根據國內外法學界通說,利益返還請求權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 票據上的權利曾有效存在過
持票人的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因為票據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必須曾經有效存在過。如果票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票據,如票據欠缺法定記載事項, 沒有權利也就根本談不上有請求償還利益的權利或者若持票人取得該票據是出於惡意的,也沒有利益償還請求權可言。
2. 票據上的權利是因時效屆滿或手續的欠缺而消滅
如果票據權利沒有喪失,那麼持票人就可直接行使票據權利,而不必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因此,票據權利已經喪失,是利益償還請求權成立的前提。但票據權利喪失的原因是票據權利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如果因其他原因喪失票據權利,如因債務被免除或票據遺失而被他人善意取得,則不構成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發生要件。至於持票人對權利的喪失是否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不影響利益償還請求權的行使。
3. 出票人或承兌人因持票人票據權利的消滅而受有額外利益
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標的,是指出票人或承兌人因票據權利喪失而實際受有的利益。所以,如果只有票據權利的喪失,而沒有出票人或承兌人因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喪失而受有利益,那麼,利益償還請求權就不能成立。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受有利益,是指票據債務人於原因關係或資金關係上所受有的利益,而並不是指票據債務人因持票人票據權利喪失而得以免除的票據債務本身。因為票據債務人有時發行票據並未收取對價。例如,出於贈與目的而簽發票據。關於票據債務人受有利益的狀態,不僅包括其財產的積極增加,如出票時取得了對價,也包括其財產的消極增加,如以消滅既存債務為對價而簽發票據。且出票人、承兌人受有利益的多少,不以持票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時為準,而以受益當時為準。如果出票人簽發票據是贈與行為,本身未受有對價,當票據權利喪失而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票據債務時,實際受有利益的是背書人(一般為收款人),但背書人所獲利益源於出票人的贈與,與票據權利喪失無關。因此,這種情況下,雖符合利益償還請求權的前兩個構成要件,但因不具備出票人或承兌人受有利益這一要件,故不能成立利益償還請求權。故此時的背書人也不能成為票據償還義務人。
4.償還義務人限於出票人和承兌人
出票人和承兌人也就是票據當事人中票據主債務人,他們往往在票據關係中事先就受有利益。如出票人或者接受了申請人的存款而出票(銀行匯票),或者出票時由於票據原因關係的履行而得到了對價(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也往往事先從出票人那裡獲得委託付款的款項(銀行承兌匯票)。所以,讓他們返還這一利益是有合理性的。
其他次債務人,比如背書人,不能成為利益返還請求權的償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