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的一種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且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同時匯票可以向銀行貼現,也可以流通轉讓。在商品交易中,銷貨人向購貨人索取貨款的匯票時,存款人必須在匯票的正面簽“承兌”字樣,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在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交足票款。匯票到期后,銀行憑票從付款單位帳戶划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匯票到期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開戶銀行將匯票退收款人,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同時對付款人比照空頭支票規定,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的罰金。
國際結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商業承兌匯票
主要功能是通過銀行承諾貼現加強了票據的變現能力和流通性。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業,由於我國的商業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較銀行匯票難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銀行在商業承兌匯票后加具保貼函,持票人得到銀行貼現的承諾,可以在票據未到期前,通過向銀行申請貼現提前融通資金。票據到期后,由銀行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貼函后的商業承兌匯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視同於銀行承兌匯票,可作為企業用於支付的資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商業承兌匯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
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
1、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
3、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
4、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
5、適用於同城或異地結算。
1.貼現金額: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
2.期限: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滿足公司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快速變現的需求;相對於銀行承兌匯票,手續方便,可以有效降低手續費支出,融資成本低,有利於企業培植自身良好的商業信用。對銀行來說,相當於作了一筆貸款,且事先扣除了利息;如果匯票有貨物背景,則還有貨物抵押。在銀行資金緊張時,還可再貼現融資。
該項業務適用於持未到期商業承兌匯票需現款支付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信譽度較高,現金流較為充足,還款能力較強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或個體工商戶。
1.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合法的商品、勞務交易關係,能夠提供相應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
3.要求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的交易合同必須是合法且要素齊全,即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必須符合《票據法》,符合制度規定的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的條款要求,匯票上沒有“不得轉讓”和“質押”等字樣。
4.在貼現行開立存款帳戶。
5.貼現申請人經濟效益及資信情況良好。
6.銀行要求滿足的其他條件。
2.背書連續、要式完整且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
3.交易雙方簽訂的真實、合法的商品或勞務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夠證實商品或勞務交易關係真實性的書面證明。
4.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原件。
5.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報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還需提供保證人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報表。
6.貼現行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1.提交申請。提交書面申請書,即《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同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2.背書轉讓。經銀行審批同意后,辦理在商業匯票上背書轉讓和填制貼現憑證等手續。
3.使用資金。客戶背書轉讓后,銀行在扣除貼現利息后將相應的資金划轉到客戶指定的存款賬戶,客戶即可使用貼現所得款項。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目前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通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
1、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3、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商業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4、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5、“商業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被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無需出票人另行記載。
6、無條件支付委託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匯票於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於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7、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並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匯票的出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8、付款人是匯票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託其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並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託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承兌之前的票據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後的票據付款人為承兌人。
9、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10、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11、出票人在匯票上註明"不得轉讓"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後手不得再轉讓。
12、商業承兌匯票加蓋出票人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13、出票人將簽發好的商業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後,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貼現利息(貼息=票面金額*貼現天數/360*貼現率)通過合同約定。
1、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銀行承兌匯票
早期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係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商業承兌匯票票樣
2.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喪失,可以掛失止付(按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續費);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兌人或承兌人開戶銀行掛失止付;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兌銀行掛失止付。
3.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事項:
(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1.申請
存款人領購商業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並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帳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餘空白商業匯票交回銀行註銷。
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手續:
(1)銀行的公司業務部可受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承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一式兩份,同時提供下列銀行要求的資料:
①、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檢)複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複印件、企業法人代碼複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有關企業法人變更資料等;
②、擔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檢)複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複印件、企業法人代表或授權人身份證明、有關企業法人變更資料等;
③、要求銀行辦理承兌業務的書面申請報告和申請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④、社會專職機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事務所)審計的承兌申請人及擔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財務報告;
⑤、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以及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⑥、申請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⑦、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經審批同意承兌后,執行承兌協議。
2.提示付款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託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
(3)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承兌付款
(1)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3)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
(4)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2.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5.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為拒絕付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1.商業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貼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單張匯票金額不超過壹仟萬元人民幣。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3)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2.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3.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時,應作成轉讓背書,並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4.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
5.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6.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到期,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再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帳戶收取票款。
7.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