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超

已被執行死刑的殺人犯

周一超,浙江大學農業與生物技術學院農學系畢業生。2003年1月參加了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公務員招錄考試,並在順利通過筆試和面試后,於2003年4月1日參加了體檢。2003年4月3日,周一超因為沒有收到體檢合格通知書,遂對錄用工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並遷怒於負責招錄工作的經辦人干根華,起意進行報復。

人物經歷


周一超小時候,父親暴病而亡。母親沒有再嫁,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兒子身上。好在兒子爭氣,在學校一直是好學生,順利考上重點高中,重點大學。
在學校,周一超是班裡的宣傳委員,副班長,是優秀學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社會實踐新單項獎學金獲得者。在學生宿舍里,他的桌子和床鋪最整潔。
2003年1月23日,周一超報名參加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政府招收9名鄉鎮公務員的考試。筆試排名第三,面試后總成績排名第五,在二百多個競爭者中脫穎而出。本來他以為 自己這次一定入選了,已經在家裡等著錄用通知。但是沒有想到最後一關體檢他被查出了是乙肝“小三陽”,隨後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
周一超無法接受這個現實,他不明白為什麼“小三陽”就沒有資格應聘國家公務員?同時他也懷疑用人單位是利用乙肝“小三陽”把他給人為地“做”掉了。
2003年4月2日晚上周一超把自己關在家裡陷入了痛苦的深淵,他鑽進死胡同,左思右想,感到沒有出路,就決定“用自己的方式”來解決問題。2003年4月3日,周購買了菜刀和水果刀,並於下午3時許,到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511辦公室。他詢問經辦人干某后得知自己體檢結果為“小三陽”,不合格,而另一位手指殘疾考生則屬合格類。遂用水果刀將干某刺成重傷,並在激憤中將干某同辦公室的張某刺死。
2004年3月2日,周一超在浙江省嘉興市被執行死刑。

有關事件


2003年4月3日下午3時許,周一超來到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五樓干根華的辦公室,經詢問干根華並查看化驗單后,得知自己是因患乙肝“小三陽”而體檢不合格后,周即到廁所內將事先放在公文包中的水果刀拿出,持刀返回干根華辦公室,趁干不備,從背後用刀猛刺干右側頸部。干根華起身用椅子抵抗,並在搏鬥中退出辦公室。周一超又朝辦公室內的張文偉胸、頸等處猛刺數刀,致其倒地並繼續加害張文偉。干根華在聽到張文偉的呼叫聲后,再次返回辦公室,用椅子砸向周一超。在搏鬥中,干根華倒地,周一超又用刀刺干根華的腹背等部位。之後,干根華跑出辦公室,周一超隨即追出,看見走廊上聞聲趕來的工作人員,周一超先將刀架於頸部欲自殺,后將刀丟棄,任由保安將其移交隨即趕到的公安人員。張文偉被送到醫院時已死亡,干根華經搶救后脫險。經法醫鑒定,干根華的傷已構成重傷。
判決
2003年6月23日,此案一審在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周一超後悔萬分並願意傾其所有來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損失,他的母親也提出賣掉家中惟一的一套房子來救兒子。辯護律師認為,周一超對這次公務員考試一直寄予厚望,這次行兇是由於落選導致的不理智行為,據此,還提出對周一超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申請。
面對周一超即將承擔的法律後果,很多感到惋惜的人在為他呼籲。在外人眼中,周一超是個學習成績優良、為人和善本分的乖學生。據周一超的媽媽說,周一超的父親在他12歲時突發腦溢血死亡。周一超表現一直很好,是同學及老師心目中的優秀學生,還是班幹部,多次受到獎勵。據同學和老師反映,周一超學習成績優良,性格比較內向溫和,人緣很好,做事情非常勤快而且細緻,在校期間也沒有任何不良記錄。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周的班主任、輔導員,還有60位農學系的同學聯名寫信給法院,請求給他一次生的機會。121位嘉興市民寫信給法院請求給他留一條生路,同時也好給他絕望中的母親留一線生的希望。40位周一超母親的同事寫信給法院也表達了同樣的心聲。還有208位周一超所生活的浙江省嘉興市建設街道瓶山社區的居民聯名寫信給法院,懇求給周一超一線生機。
為周一超辯護的律師宓雪軍對聯名信的效果及周一超應免於一死還是很有信心的。宓雪軍對記者說,聯名信中反映了周一超平時表現良好,這是有利的證據。在他與周一超及與他以前一塊生活的人的接觸過程中,感覺周一超是一個比較優秀的大學生,如曾在學校當過班幹部,拿過獎學金等。宓雪軍還特彆強調一件事,就在周一超在看守所時,還向其母親表達了對受害人一家的悔過,希望母親將自家的房子轉讓,用以給受害人家裡賠償,以撫平受害人家庭的痛苦。這說明周的悔罪態度良好,周的母親及同學聯名寫信給法院也是基於這些事實。
而據宓雪軍介紹,受害人家屬對於400多人的聯名信沒有發表什麼看法,他們還是希望周受到法律的嚴懲。宓雪軍說:“周本人是學農的,如果得以保存生命,在監獄里改造也可通過他的勞動為社會創造財富,為自己贖罪,希望法庭能給他這樣一個機會。”因此,在法庭上他就表示了“槍下留人”的願望。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一超案件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一超在參加公務員考試、體檢過程中,因體檢不合格被淘汰而絕望,進而懷疑公務員錄用過程的公正性,怨恨招考工作人員干某並起意殺人報復。在持刀加害干某過程中,又無端加害張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認罪態度較好和悔罪表現、犯罪前一貫表現良好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雖能成立,但被告人的罪行特別嚴重,尚不足以對被告人從輕判處。
據此,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周一超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被告人周一超在參加公務員考試過程中,因體檢不合格而懷疑招考工作的公正性,並持刀闖入政府機關辦公場所殺死一人、殺傷一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歸案后雖能供述罪行,但其故意殺人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對周一超及其二審辯護人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據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周一超的上訴,維持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並依法對周一超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