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肖像館

國家肖像館

國家肖像館(NationalPortraitGallery),是英國的一個肖像藝術畫廊,坐落在倫敦特拉法加廣場旁邊,英國國家美術館的北側。自1856年起,肖像館向公眾開放。肖像館收集了歷史上的重要和著名的英國人的畫像,館藏項目包括照片、繪畫、素描與雕塑等創作型態,而收錄的肖像包含了亨利七世、莎士比亞、伊麗莎白二世等著名人物,英國各領域代表性人物,以及部分世界各國各領域名人。

基本資料


國家肖像館(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國家肖像館(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國家肖像館組織每年一度的“BP肖像藝術獎”
面積 不明
最接近:
地鐵站 查令十字(Charing Cross)
堤岸(Embankment)
萊司特廣場(Leicester Square)

肖像館歷史


在肖像館正門上方是三名男子男子的半身浮雕像,這三個人為肖像館的建立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位於中心位置的是菲利普·亨利·斯坦(Philip Henry Stanhope),第五伯爵斯坦( 1805年至1875年),在他的不懈努力之下,終於在1856年建立了國家肖像館,兩旁是他的兩個最堅定的支持者,托馬斯·巴賓頓·麥考萊( 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 1800年至1859年)和托馬斯·卡萊爾(Thomas Carlyle 1795 -1881 )。斯坦先生於1846年就提出了建立國家肖像館的提議,但先後兩次被眾議院否決。在1852年,當他進入上議院后其提議終於被接納,當時他發表了一項聲明“建立一個由肖像組成的畫廊,盡最大的努力去紀念那些為英國做出過卓越貢獻的人們......”在維多利亞女王的支持下,經過與眾議院3個月的艱苦辯論后,斯坦先生獲得了2000英鎊的費用來建立一個“英國歷史肖像畫廊”。
1856年12月2日,國家肖像館正式成立,創始人斯坦先生擔任主席。前國家畫廊理事埃爾斯米爾勛爵贈送的莎士比亞畫像成為了第一張國家肖像館的館藏作品。
對於國家肖像館來說,它建立的準則是關於歷史的,而不是關於藝術的,它更看重的是作品中人物的地位和影響,而不是藝術作品本身的藝術價值,這條準則至今依然被肖像館所沿用。最初,肖像館理事會決定“收錄的肖像作品中的人物必須去世10年以上,除了在位的君王及其配偶。”這條準則在1969年被改變,為的是鼓勵這樣一種理念:去接納和尊重活生生的人。

館藏華人肖像


館藏李鴻章肖像照
館藏李鴻章肖像照
乾隆皇帝:1711-1799,清高宗。
李鴻章:1823-1901,清朝末年大臣,著名政治家。
郭嵩燾:1818-1891,清朝末年大臣,清朝駐外使節。
詹世釵:1840年代-1893,清朝商人,身高2.36米的巨人。
孫中山:1866-1925,革命先烈,中華民國建國領袖。
黃蕙蘭:1893-1993,著名外交家顧維鈞第二任妻子。
施肇基妻子:民國時期,著名外交家施肇基的妻子。
鄭和甫:1885-1954,中華聖公會第一任主教。
黃柳霜:1905-1961,好萊塢美籍華裔電影演員。
韓素音:1917-2012,英籍華裔女作家。
張戎:1952-,英籍華裔女作家。
丘德威:1962-,當代香港餐飲業巨頭。
周英華:當代國際餐飲業巨擘。
張曼玉:1964-,當代著名電影演員。

肖像的知識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肖像的意義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肖像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一幅畫的價格與作者和技術,材料有關).

肖像與肖像權

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