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期合約

掉期合約

掉期合約(Swap Contracts)又稱“互換合約”是一種內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時期相互交換某種資產的合約。掉期合約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Cash Flow)的合約。

定義


掉期合約
掉期合約
更為準確地說,掉期合約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Cash Flow)的合約。較為常見的是利率掉期合約和貨幣掉期合約。掉期合約中規定的交換貨幣是同種貨幣,則為利率掉期;是異種貨幣,則為貨幣掉期。
交換的具體對象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債券,也可以是不同種類的利率、匯率、價格指數等。一般情況下,它是交易雙方(有時也有兩個以上的交易者參加同一筆互換合約的情況)根據市場行情,約定支付率(匯率、利率等),以確定的本金額為依據相互為對方進行支付。

特點


掉期合約、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不同的是,掉期合約一般都是非標準化的,因此不能像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那樣上市交易。
互換市場雖然發展迅速,但互換並不在交易所交易,而是通過主要銀行進行場外交易
雖然我們在本章將看到互換與期貨很相似,但期貨市場受到嚴格的監管,而互換市場卻幾乎沒有政府監管。美國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已正式宣布它將不尋求對互換市場的管轄權。
互換市場也有其內在局限性。首先,為了達成交易,互換合約的一方必須找到願意與之交易的另一方。如果一方對期限或現金流等有特殊要求,他常常會難以找到交易對手。在互換市場發展初期,互換市場的最終用戶通常是直接進行交易,這個問題就特別突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近年來,互換市場出現了專門進行做市(Make Market)的互換交易商(Swap Dealer)。其次,由於互換是兩個對手之間的合約,因此,如果沒有雙方的同意,互換合約是不能更改或終止的。第三,對於期貨和在場內交易的期權而言,交易所對交易雙方都提供了履約保證,而互換市場則沒有人提供這種保證。因此,互換雙方都必須關心對方的信用。

分類


利率

利率掉期合約是互換雙方交換一系列現金流的合約,不交換名義本金,雙方按合約規定,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支付名義本金的固定利息,而後者則定期向前者支付名義本金的浮動利息。

貨幣

貨幣掉期合約是指兩筆金額相同、期限相同、計算利率方法相同,但貨幣不同的債務資金之間的調換,同時也進行不同利息額的貨幣調換的協議。

商品

商品掉期合約是指把所有同一種商品或商品指數相關的收益同與另一種商品或商品指數進行收益互換的協議。

發展歷史


金融互換(Financial Swaps)是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按照商定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的合約。
互換市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末,當時的貨幣交易商為了逃避英國的外匯管制而開發了貨幣互換。而1981年IBM與世界銀行之間簽署的利率互換協議則是世界上第一份利率互換協議。從那以後,互換市場發展迅速。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名義本金金額從1987年底的8656億美元猛增到2002年中的82,3828.4億美元15年增長了近100倍。可以說,這是增長速度最快的金融產品市場。

比較優勢理論


比較優勢(Comparative Advantage)理論是英國著名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提出的。他認為,在兩國都能生產兩種產品,且一國在這兩種產品的生產上均處於有利地位,而另一國均處於不利地位的條件下,如果前者專門生產優勢較大的產品,後者專門生產劣勢較小(即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那麼通過專業化分工和國際貿易,雙方仍能從中獲益。
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不僅適用於國際貿易,而且適用於所有的經濟活動。只要存在比較優勢,雙方就可通過適當的分工和交換使雙方共同獲利。人類進步史,實際上就是利用比較優勢進行分工和交換的歷史。
互換是比較優勢理論在金融領域最生動的運用。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只要滿足以下兩種條件,就可進行互換:雙方對對方的資產或負債均有需求;‚雙方在兩種資產或負債上存在比較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