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學會教育技術分會

中華醫學會教育技術分會

中華醫學會教育技術分會前身是中華醫學會視聽教育學會,成立於1990年6月。1995年經中華醫學會第二十一屆理事會第六次常務理事會議批准,將原“中華醫學會視聽教育分會”列名為“中華醫學教育技術分會”。

目錄

正文


管理規定
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管理規定
(第23屆理事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2006年4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的管理,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性學會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醫學會章程》,結合中華醫學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的組織建設、日常工作和學術活動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是中華醫學會領導下的非獨立法人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專科的學術活動。
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學組和青年委員會。
第四條 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的命名方式為:“中華醫學會”加“專科名稱”加“分會”。
第二章 專科分會的職責和工作制度
第五條 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承擔下列任務:
(一)組織本專科分會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評議、審定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推薦優秀科研成果;
(二)按照中華醫學會會員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發展專科會員;
(三)通過編委會對中華醫學會主辦的本專科雜誌發揮學術主導作用;
(四)組織本專科的專科醫師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推廣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五)發現、推薦、培養本專科優秀中青年人才,團結本專科技術人員,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掌握本專科的國內外科技動態,承接有關學術諮詢任務,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學科發展和醫學科技發展建議;
(七)完成專科分會臨床科研資金的募集、立項、考核評議工作;
(八)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相關專科分會的學術活動;
(九)領導本專科分會下設的青年委員會和專業學組工作;
(十)完成中華醫學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專科分會設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常務委員會負責專科分會的日常工作。專科分會委員會職責包括:
(一)根據中華醫學會的總體規劃和專科分會承擔的任務,制定專科分會本屆任期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
(二)組織領導本專科分會學術交流、專科醫師培訓、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和科學普及工作;
(三)組織實施本專科分會自身建設,發展專科會員,受理本專科學會會員的建議和意見;
(四)組織編髮本專科分會工作總結、會議紀要、工作簡報、活動大事記;
(五)向中華醫學會報告工作。
第七條 專科分會委員會貫徹民主辦會原則,實行主任委員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重大事項須經分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其產生的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及時向中華醫學會報告。
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須預先通知中華醫學會相關部門,會議紀要須及時上報和下發。
第三章 專科分會成立的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八條 專科分會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專科已形成相對獨立的學科體系,與中華醫學會其他專科分會不存在交叉重複;
(二)本專科已形成覆蓋全國的學術隊伍,並有學術造詣較深的學科帶頭人、技術骨幹和一批熱心學會工作的中華醫學會會員隊伍;
(三)具備獨立開展本專科國內外學術活動的能力。
第九條 申請成立專科分會,應由該專科的學術帶頭人提議,並有3—5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華醫學會會員作為發起人,提出成立本專科分會的申請,填寫新建專科分會申請表,報中華醫學會。
第十條 中華醫學會受理新建專科分會的申請后,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提交中華醫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准並經民政部登記、註冊。
中華醫學會應從受理新建專科分會申請之日起半年內,將申請的辦理情況反饋給申請組建專科分會的發起人。
第十一條 新建專科分會獲准登記註冊后兩年內,由中華醫學會與專科分會發起人協商成立新建專科分會籌備組,完成組建工作,並開展有效的學術活動。兩年未能完成組建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專科分會成立資格。
第四章 專科分會委員會的組成和產生方法
第十二條 專科分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4名,常務委員13--23名(含正、副主任委員),委員39--71名(含常務委員)。
委員名額分配,應充分考慮地區分佈和本專科各主要領域,不宜過分集中。
55歲以下的委員設置,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委員數量,最多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專科分會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專科專業技術工作,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在省(副省)級醫學會相應專科分會一般任常務委員以上職務;
(二)熱心學會工作,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能聯繫和團結本專科廣大技術工作者;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新當選委員年齡最高不超過60歲,連任委員和新建專科分會的發起人年齡不超過65歲。
一人最多在中華醫學會兩個專科分會同時任職。
第十四條 新建專科分會委員會委員的遴選,由中華醫學會與專科分會發起人協商成立的新建專科分會籌備組組織實施。籌備組應在廣泛徵求省(副省)級醫學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專科分會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報中華醫學會學會行政辦公會審核批准。
第十五條 專科分會委員會換屆時,委員更新的比例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專科分會委員會換屆前,中華醫學會應組織專科分會全體委員對本屆委員是否留任進行通訊預選,並協調本屆常務委員會根據預選結果提出下屆委員會留任委員和不留任委員建議名單,以及新增補委員名額分配意見;並向各省(副省)級醫學會下達新一屆委員會委員擬任人選名額分配意見、擬任人選要求和建議名單。
各省(副省)級醫學會應根據名額分配意見和擬任人選要求,經徵求當地專科分會和會員意見后,推薦建議名單上的擬任人選或符合條件的其他擬任人選。中華醫學會根據各省(副省)級醫學會上報的委員擬任人選名單和留任委員名單,提出新一屆委員會建議名單,徵求本屆常務委員意見后,報中華醫學會行政辦公會審定。
中華醫學會應將新一屆委員會委員情況,及時通知本人和相關醫學會。
第十六條 專科分會委員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對專科分會有特殊貢獻且年齡不超過55歲者,經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並報中華醫學會行政辦公會批准,可以再任一屆。卸任委員隔屆可以再任。
第十七條 專科分會常委會在嚴格控制總人數的前提下,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增補個別委員的建議,報中華醫學會行政辦公會審批。
專科分會聘任香港、澳門特區及台灣省籍委員,須徵求國際交流與合作及台港澳事務工作委員會的意見,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 專科分會新一屆委員會委員確定后,分會上一屆委員會應召開常委會,提出新一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人選的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中華醫學會應適時組織召開專科分會新一屆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採取等額或差額的方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常務委員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常務委員必須從委員中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須從常務委員
中產生。
選舉時,到會委員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根據確定的常務委員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數,獲得出席會議委員半數以上選票且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難以確定當選者,或者得半數以上選票者末達到應選人數時,應重新投票,直至確定最後當選者。
第二十條 倡導有條件的專科分會實行主任委員由前任、現任、候任各一人擔任,現任主任委員主持工作。
(一)候任主任委員為下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
(二)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
(三)委員會每次換屆選舉時依照本章第十九條的規定選舉產生常務委員、候任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2名。
(四)專科分會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科分會主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很高學術水平,在全國本專科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威望;
(二)熱心學會工作,能領導和團結本專科廣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三)當選主任委員時年齡最高不超過67歲,身體健康。
第二十二條 專科分會的主任委員,不得兼任中華醫學會其他專科分會的主任委員職務。
專科分會主任委員任期一般為一屆,任期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歲。
遇有特殊情況,本屆主任委員擬連任下屆主任委員時,應在確保專科分會按期換屆的原則下,經本屆常務委員會通過,提前三個月以上報中華醫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經批准后,方可推薦作為下屆主任委員候選人。
專科分會主任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主持專科分會工作時,由本屆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主持工作,並報中華醫學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專科分會委員會應設學術秘書和工作秘書。學術秘書和工作秘書的人選,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協商提名,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其中,學術秘書應由常務委員或委員擔任。
專科分會應及時將秘書名單報中華醫學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專科分會委員會可設立名譽主任委員和顧問。卸任的主任委員可任下屆委員會名譽主任委員,卸任的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可任下屆委員會顧問。
名譽主任委員、顧問均任期一屆。
第二十五條 專科分會成立后兩年內不開展學術活動的,經中華醫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議,報常務理事會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調整專科分會主任委員。
第二十六條 當選的專科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和聘任的名譽主任委員、顧問、秘書,由中華醫學會頒發證書;卸任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名譽主任委員、顧問,由中華醫學會頒發表彰狀。
第五章 專業學組
第二十七條 專科分會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叮設置若干專業學組。
專業學組是專科分會委員會領導下的專業性學術組織,必須遵守專科分會有關規定,不建立本學組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二十八條 成立專業學組,應由專科分會委員會向中華醫學會提出申請,報中華醫學會行政辦公會審核,由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 專業學組由11—35人組成,設組長工人,副組長2—4人。學組成員的條件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專科分會委員的條件。
專業學組組長、副組長及學組成員人選,由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建議名單,商中華醫學會組織管理部確定,並報中華醫學會備案,專科分會
頒發證書。
第三十條 專業學組在專科分會的領導下,,開展本專業的學術活動,掌握本專業的學術動態,定期向專科分會委員會彙報學術交流情況和工作成效。
專業學組的活動計劃,須經專科分會委員會審議后,上報中華醫學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審批,列入學會年度計劃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專業學
組不得擅自組織全國性學術活動。
第三十一條 專業學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與所屬專科分會同步換屆。學組換屆調整工作,一般應在專科分會換屆改選後半年內完成。專業學組成員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第三十二條 專業學組成立后兩年內不開展學術活動,經中華醫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議批准予以撤銷。
第六章 青年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專科分會可設立青年委員會,在專科分會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專科分會中青年委員的發展和學術活動等工作。
青年委員會由15—4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4名。
青年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專科分會的主任委員兼任。
青年委員會委員應積極參加專科分會的各項學術活動,但不參與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專科分會青年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學科領域有較深造詣和突出成績,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
職稱;
(二)學風正派,團結同行,熱心學會工作,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年齡在45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三十五條 專科分會青年委員會委員由省(副省)級醫學會專科分會和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委員分別推薦,由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審批,報中華醫學會組織管理部備案,並通報所在省(副省)級醫學會。
青年委員任期與專科分會委員會委員任期同步。青年委員連任不得超封三屆。
第七章 學術資料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專科分會應對本分會組織開展的各種學術活動資料、會議總結或紀要等進行認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 專科分會的財務管理,按中華醫學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專科分會換屆調’整時,應及時做好公章、固定資產、學術檔案的移交,通報經費狀況,確保本專科分會工作的連續性。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中華醫學會發布的《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管理規定》、《中華醫學會專業學組的管理規定》、《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增設中青年委員的規定》即行廢止。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中華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