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副局級),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和參與起草本市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本市社會組織發展的全局性、方向性問題,提出社會組織發展的專項規劃和政策建議,做好規劃和政策落實的協調、服務工作。
(三)負責社會組織的籌備審批;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審批;負責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和各類專項檢查。
(四)研究擬訂行業協會的改革發展方案、布局規劃和有關政策,承擔行業協會的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負責對行業協會負責人的教育培訓。
(五)指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組織指導社會組織培訓工作;協助開展社會組織中黨組織的建設。
(六)指導開展群眾活動團隊備案工作;研究並負責涉外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監督管理社會組織的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對非法社會組織實施查處和取締。 (八)協調有關部門整合和利用各方資源,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社會組織提供政策諮詢、信息發布、人才開發、合作交流等服務。
(九)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局長華源
分工:領導社團局全面工作。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副局長徐乃平
分工:協助主持社團局日常工作;分管綜合處、登記處、社團處和社團監察總隊;負責政策法規研究工作、信息化工作、安全保衛工作;聯繫市社會工作黨委、市委政法委、市發改委、市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副局長賈勇
分工: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分管民非處、基金會處、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市社會組織服務協會;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聯繫市民政局機關黨委、工會和團委。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研究起草社會組織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本市社會組織發展規劃;負責局綜合文稿起草、核稿等文秘文印工作;負責局政務信息、社會組織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局政務網站建設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及行政保障工作;負責局內部行政監察和督查工作;牽頭局機關保密、信訪、外事、財務等工作;配合做好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局黨組的相關工作。
(二)登記處
負責市級社會組織的諮詢接待和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工作;負責區(縣)社會組織的核名、賦碼工作;負責本市社會組織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區(縣)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工作;做好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和查詢服務工作。
(三)社會團體管理處
貫徹執行有關社團工作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全市社團發展與管理的發展規劃及政策法規;承擔行業協會的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負責市級社團的日常監管工作、年度檢查和行政檢查;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做好社團發展和管理工作;指導市級社團的規範化建設;牽頭本市群眾活動團隊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民政部委託的全國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涉外社團的日常監管工作;配合管理社團的涉外交流活動;負責社團業務的指導和培訓工作;配合開展社團黨建工作。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處
貫徹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及政策法規;負責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監管、年度檢查和行政檢查;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和管理工作;指導市級民非的規範化建設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涉外民非的日常監管工作;配合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涉外交流活動;負責民非業務的指導和培訓工作;配合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黨建工作。
(五)基金會管理處
貫徹執行有關基金會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本市基金會的發展規劃及政策法規;負責本市基金會的日常監管、年度檢查和行政檢查工作;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做好基金會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基金會的規範化建設;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基金會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工作;配合管理基金會的涉外交流活動;負責基金會業務的指導和培訓工作;配合開展基金會黨建工作。
(六)社會組織服務處(涉外社會組織管理處)
負責社會組織治理結構和制度設計研究;協調有關部門為社會組織提供政策、信息、人才開發、合作交流等服務;負責社會組織工資基金、年金制度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管理;負責社會組織專職人員勞動關係、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的協調;牽頭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的評估事務;負責相關政策諮詢、指導與培訓;研究並負責涉外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