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稅
筵席稅
筵席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超過一定數量的金額徵收的一種行為稅。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代征代繳義務人。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20%。徵稅起點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額(包括萊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人民幣200一500元;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該幅度內確定適用稅率和徵稅起點。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時,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代在人應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徵稅款,交地方財政。並填寫稅務機關印製的代征筵席稅的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徵人,稅務機關可按其代徵稅款金額的大小,在規定的幅度內,提取並付給一定的代征手續費。納稅人阻撓、刁難或者抗拒代徵人代徵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個別需要免稅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筵席稅的納稅人。
筵席稅的徵稅對象是舉辦筵席的活動,具體包括:婚喪嫁娶、宴請賓客等舉辦筵席的行為。筵席稅是一個地方稅種,是否徵收,由地方各級政府確定。
筵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全部價款,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和飲食業另外加收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各種價款。
筵席稅採取按次從價計征,稅率採用15%—20%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筵席稅的徵稅起點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200—500元;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起征點幅度內確定。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代徵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
筵席稅
第一條為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社會風尚,制定本條例。
筵席稅
第三條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20%。
筵席稅的徵稅起點為人民幣200-250元,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適用稅率和徵稅起點。
第四條個別需要免征筵席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徵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
第六條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代徵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
代征的稅款,交地方財政。
第七條代徵人代徵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製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第八條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徵人,稅務機關可按其代繳納稅金額的大小,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規定的幅度內,提取並付給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第九條納稅人阻撓、刁難或者抗拒代徵人代徵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筵席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注)。
“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國人好客,親朋好友來了,主人往往盡其所能,七個碟子八個碗,款待對方酒足飯飽。不過,受經濟條件限制,過去請客也就是在家張羅,沒多少人掏得起錢,經常請客下館子。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客人來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罷,大都會到飯店訂桌飯局,撮上一頓。至於商務往來,公款消費,更是充斥高檔飯店,一餐下來,動輒成千上萬,也已屢見不鮮。除了好客以外,中國人又崇尚節儉,“歷覽前賢國與家,成由勤儉破由奢”。或許是為了防止奢靡之風,抑制畸形消費,政府於1988年推出了筵席稅。筵席稅的納稅人,是在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這裡所說的營業場所,包括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餐廳等等。既是營業場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說,在自己家裡請客,是免征宴席稅的。不過當初開徵筵席稅時,家宴也涵蓋其中,只是考慮到去居民家收稅,管理、監督多有不便,後來也就停徵了。
筵席稅,說起來,是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來,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外國人,這些人請客吃飯,國家不僅不限制,反倒舉雙手贊成。道理很簡單,他們消費,求之不得,畢竟支持旅遊事業發展,增加外匯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徵收此稅的初衷,根本是為了引導國內合理消費,反對公費請客,鋪張浪費。
事實上,筵席稅自1988年開徵以來,稅收收入一直不豐。到1994年,全國筵席稅收入僅為87萬元。當年,國家稅制改革,筵席稅下放,由各地自行確定收稅與否,稅款上繳地方財政。除內蒙古、陝西等少數省份開徵外,多數地方都停徵了筵席稅。到2002年1月1日,內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稅。本是出自一番好意開徵的筵席稅,為何會遭遇尷尬,幾乎已形同虛設呢?
稅負過高,是筵席稅實行難的重要原因。中國筵席稅稅率,定為15%-20%之間,遠高於一些生產環節的稅負。起征點訂得也比較低,每餐花費200-500元,就要上稅。這一標準,不僅指菜價,酒水、飲料、香煙、主食,全部算在裡面。如果按現消費標準,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筆筵席稅。這樣看來,一餐下來,涉及的稅可真不少。就拿酒來說吧,飯店買回來的酒含增值稅,客人購買餐飲服務,這裡面又含著營業稅,一不留神喝多了,還得再計征一道筵席稅。有道是,砍頭生意有人做,賠本買賣無人干。飯店自然會想方設法,讓食客做冤大頭,把增加的稅負轉嫁到他們身上。可是,如果因此背上個宰客的名聲,也會丟了回頭客,生意難做長久。所以,餐飲業對筵席稅的態度,是滿肚子不樂意,能漏就漏,省一個是一個。
稅收實施成本高,是筵席稅難以為繼的又一原因。道理明擺著,稅務人員是下面千條線,上面一根針,各種各樣的稅,如果都由他們一手操辦,只能是有心無力,事倍功半。特別是筵席稅,總不能讓稅務人員成天餓著肚子,一桌桌地算計花費多少。因此,筵席稅採用代征代繳方式。也就是說,由經營餐飲業一方負責代征代繳筵席稅。筵席稅的收繳方式,使徵收難以得到保障。譬如說,一撥客人到A餐廳吃飯,花費600元,A餐廳應該代徵稅金,可如果餐廳老闆循規蹈矩,照章辦事,不免開罪了食客。此處要收稅,自有免稅處。頭腦活泛的B餐廳老闆,把600元餐費一分為三,開了3張200元的發票,低於稅法規定的起征點,神不知鬼不覺,把稅抹平了,買賣雙方皆大歡喜。稅務部門縱有三頭六臂,也不能洞察秋毫,即便哪家飯店倒霉,被稅務檢查抓個正著,也無非交點罰款了事。對此,稅務部門雖早有察覺,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對遵紀守法的餐廳,按照代繳稅款,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代征手續費給商家。可商家更精明,一餐幾十元的代繳稅款,代征手續費恐怕只有區區幾元錢,比起客人的消費來說,真是小巫見大巫。如此看來,筵席稅征不上來,也就不足為怪。
筵席稅下放以後,大多數地方取消了這塊稅收,並非出自無奈,而是從經濟生活實際出發,採取的明智之舉。當初國家開徵筵席稅,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20世紀80年代,中國經濟持續升溫,富裕階層開始形成,窮人乍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追求奢華、高消費、大吃大喝現象。這一時期,腐敗現象也開始抬頭,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之風迅速滋長。國家開徵筵席稅,本意是引導消費,制止腐敗,本無可厚非。但時間一晃過去十幾年,經濟形勢早已不同過去。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國內市場由原來的供不應求,變為供過於求,一方面買方市場形成,大量商品積壓賣不出去;另一方面,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中國經濟出現了緊縮跡象,內需不足成了大問題。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已成為當務之急。而擴大內需,既包括投資需求,也包括消費需求。別小看一桌酒席,不知要帶動多少產業,創造多少就業機會。再看筵席稅,橫刀立馬,對消費發難,與當前的經濟形勢很有些背道而馳的味道。再說懲治腐敗,恐怕還要多想想別的法子,從源頭上做文章。事實證明,靠徵收筵席稅,想剎吃喝風,像是隔山打虎,發揮不了大作用。
筵席稅在內蒙古開徵和停徵,為上述觀點提供了很好的實踐支持。1988年,國家出台《筵席稅暫行條例》,當年,筵席稅就落戶內蒙古自治區。1994年筵席稅下放,內蒙古是少數保留該稅種的地方之一。作為一個內陸省份,內蒙古經濟欠發達,財政開支時時捉襟見肘。筵席稅作為地方稅種,它的征繳,對地方財力增加大有裨益。但形勢變了,人們的觀念也會發生變化。比如唐朝時,以豐腴為美,圓潤豐滿的楊玉環是人們的偶像。可如今,骨感美人大行其道,減肥、瘦身成為時尚。稅種設置也是如此,當年的優秀稅種,會隨著經濟形勢的改變,而變得不合時宜,風光難再。內蒙古屬西部大開發戰略要地,開發西部,謀求經濟發展,是緊急要務。俗話說,無工不富,無商不活。要吸引投資,廣交朋友,沒有正常的應酬交往,在中國恐怕還不行。筵席稅收入事小,招商引資事大。2001年1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宣布,停止徵收筵席稅。
國務院宣布筵席稅暫行條例等6件稅務部門行政法規失效
國務院日前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共有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等6件稅務部門的行政法規宣布失效或廢止。
筵席稅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1949年以來至2006年底,我國現行行政法規共有655件。這些行政法規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形勢變化,有的行政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有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因此需要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