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試用期制度
任職試用期制度
任職試用期制,就是在公務員晉陞職務之後,進行一定時間的試用,以確定其是否勝任新的職務。
作用: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可以在較長時間的實際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觀地考察幹部,延長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於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準確性。通過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使幹部在一定的期限內任職試用,對在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把不勝任工作的幹部在任職初期就及時調整下來,有利於促進幹部能上能下。
2001年2月,中組部下發了《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對任職試用期制度作了規範。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后,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對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適用範圍和試用期限。試用期制度主要適用於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含司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幹部: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此外,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也可以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
試用期間的管理。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領導幹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試用期滿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