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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自考
小自考
小自考,是相對自學考試(俗稱"大自考"或"社會自考")而言的,是社會上對從普通高教自考中衍生出來的幾種學歷認定形式的俗稱;是對"兩溝通"、"三溝通"、"學歷文憑試點考試"、"短線專業考試"、"高校在校生自學考試"等形式的統稱。其中,"兩溝通"即電大與高教自考"溝通",其畢業證書加蓋省自考委與省電大兩章,並要註明"兩溝通"字樣;"三溝通"即夜大、函授與高教自考"溝通",其畢業證書加蓋省自考委與主辦學校兩章,並要註明"三溝通"字樣。
自考本科申請畢業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參加畢業審查,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①考完本專業考試計劃所規定的理論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
②完成該專業所規定的實踐性環節課程考核,並取得合格成績。
③思想品德經鑒定符合要求。
④辦理本科畢業證書者,必須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
第九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實行全國統一命題、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三級命題體制。凡全國統一命題的課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題考試。使用全國統一命題和省際協作命題試卷,省考委不得進行改動。
第十條 命題工作應在全國考委或省考委領導下,由考委及其辦公室負責人、課程主命題教師組成課程命題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省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應設立命題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開考專業十個以下(含十個)的,專職命題工作管理人員應不少於五名,每增設五個專業增加一至二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全國統一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全國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或委託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由全國考委聘任。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免考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應考者的成績檔案由省考辦統一管理。考核結束后,主考學校或有關單位將考核資料、考核成績冊等上交省考辦。
第二十六條 每次考核結束后,嚮應考者公布考核成績。考核成績合格者,由省考委頒發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試題、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在使用前均屬絕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條 凡本人或有直系親屬參加本課程自學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命題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不得公開其命題人員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關命題工作的文件或況。
第二十九條 課程主命題教師、組配試卷教師、命題教師在聘期內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與該課程自學考試有關的輔導活動(包括擔任助學單位的職務或名譽職務)。
第三十條 所有命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單位彙報命題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命題工作紀律。凡違反者,取消其命題人員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註:第五章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條就是“教考分離”的制度規定,“小自考”的教、考人員均來自同一機構,嚴重威脅這一條規定的落實,而各地關於“自考校方組織作弊”的新聞報導,也多是與“校考”有關。
“小自考”的畢業證書和“大自考”的畢業證書格式是一樣的,上面有兩個章,左邊是主考院校所在省自考委的章,右邊是主考院校的章。都屬於國家承認的學歷,都可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從表面上看,“大考”與“小考”的文憑沒什麼不一樣,都寫著學院姓名、專業開考學校、畢業專業及畢業時間,同時證書上還有兩個公章:一個是省自學考試辦公室公章,另一個是所畢業專業的開考學校的公章。大小考文憑都經電子註冊,國家承認,在網上可以查詢到。到底“大考”“小考”在文憑上有什麼不同?
實際上,區別“大自考”和“小自考”的唯一方法就是看專業。大自考的專業在社會上是廣泛存在的,可以在《報考指南》上查詢到,所以可以通過多種方法完成學習,如完全自學,社會助學,或者二者混合進行都可以,不受地區限制,可以在省內自由轉來轉去,在省外,如果有相同或相近專業,也可以轉,不過要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有少許變動。
而特色自考是只有在某個高校才有的特色專業。是在《報考指南》上無法找到的。也只有在某高校學習才能得到證書。只有在畢業拿到證書以後才能得到本省外省承認,在就讀期間是不能像上面大自考那樣自由的。因此“小考”(特色自考)的專業課程考試出卷、閱卷和審核都是由開設專業的高校來完成的,考生考核通過專業的所有課程方可畢業,並頒發自考大專(或本科)畢業證書。實際上特色自考的稱謂是不科學的,應稱為自考助學專業。
此外,由於“小考”出題,監考都是由省自學考試辦公室選擇的考官,所以二者難度一樣,區別不大,甚至有的專業比大自考還困難;“小考”中公共課和基礎課必須要全部參加全國統考,如果專業課過了,統考課過不了也拿不到文憑。
小自考費用一般要比大自考高很多。
自考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是國家對尚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高校學生組織的學歷認定考試。其畢業證加蓋省自考委與民辦學校兩章,並要註明"文憑考試"和民辦學校名稱。學歷文憑考試,只限民辦學校在校生,只限專科層次,學制三年,仍處在試點階段.
"短線專業考試"即部門委託省自考委代其開考的針對本系統在職職工的學歷認定考試。由委託部門組織集體報名,輔導,原則上也只限本系統職工參加;面向社會,一般每次考試收費較高。類似"職工大學"的變形.
"高校在校生自考"是對"各級各類高校專科及以上在校生(含函授生)"組織的學歷認定考試。高校在校生自考,只在河北省2002年1月份開始試行.2003年4月28日《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自考委〈通知〉》(冀教辦ߓ18號)明確指出:為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在校生自學考試,從下一次報名開始,暫停招收成人脫產生和自考脫產生,只允許招收普通高校在校生".
此外,2003年3月31日教育部辦公廳文件(教考試廳ߓ1號)明令:"各地要對存在'不規範考試'(即所謂小考,補考,短線專業或'自學考試試點班'等)按有關規定進行專項治理."
短線自考就是"小自考",學校有一部分命題的權利(例如:廣東財經大學惠州教學點的三年全日制專本同讀,這就是小自考全日制的優勢,考生可以事先做過一部分試題,在我們這這個比例是15%,但是我們專科階段參加的還是國家統一考試,不知你們那裡怎麼樣的),所以在國家不統考的7月和1月也有考試,結業較快。我們這也這樣,我也專本套讀四年的,外地的也都統一住宿,管理也還算嚴格,也都有學生證。但我想這麼說,你在清華、北大,或者是什麼不知名的主考學校學習,都沒所謂的,助學單位就是起到個"助學"作用,主要還得靠自己,當前的小自考好象也規範多了,也的確可以起到為社會培養各種應用型人才的作用了。
小自考關鍵科目實行肋學教師與命題教師為同一學校人員的“校考”,嚴重威脅“教考分離”這條自考畢業生質量的制度保證(見下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規定》摘錄),降低了自考文憑質量,對全部理論科目嚴格實行教考分離命題的社會自考生造成嚴重不公,因大部分人對二種自考區別的不了解,讓大量真自學的社會自考生蒙受了作弊泛濫的小自考的惡名,所以大量社會自考生呼籲小自考的由助學班所在的校方自行命題的“校考科目”應廢除,全部與社會自考一樣實行教考分離的統考命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2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規定(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