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提供利用

檔案提供利用

檔案館(室)通過一定方式使檔案資料直接為社會組織和公民服務的工作。是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檔案價值,發揮檔案作用的途徑。世界各國的檔案提供利用工作由於國情不一,在方式上各有不同,但都在檔案開放的原則下,用法令、法規或政策形式予以確定。如日本規定檔案館的利用方式主要有閱覽、複製、參考調查、借出和展覽等;蘇聯規定檔案部門的檔案要向國家各有關部門提供利用,答覆諮詢,對公民提供憑證,閱覽室閱覽,舉辦文件展覽,還可利用出版、電視、廣播、電影等形式報道蘇聯國家檔案全宗的文件和內容;英國規定檔案館長有義務為公眾查閱和複製公共檔案館對外開放的公共檔案提供適宜的便利條件;美國要求檔案部門向聯邦機構和公眾提供文件或其他材料及複製件。

主要介紹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對檔案提供利用工作作了規定,並明確檔案館(室)提供檔案利用服務的職責和社會組織與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提出了“檔案館應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的原則。因檔案室和檔案館在性質、任務等方面的區別,在提供利用服務的讀者對象、範圍和形式上有所不同。檔案室是機關、單位的組成部分,檔案主要是為本機關、單位工作服務,一般以查閱方式為主。各級國家檔案館屬於科學文化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服務。提供利用的主要方式有:閱覽室閱覽、摘錄,複製,諮詢,提供憑證,檔案陳列、展覽,發行檔案縮微膠捲,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創辦檔案刊物並通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公布檔案(見檔案宣傳出版),根據檔案內容加工整理參考性資料,以及與國外交換檔案或檔案複製品等。檔案提供利用的程度受社會制度、開放年限、開放範圍、保密要求和利用手續等制約,同時也受館藏結構、數量、保管整理狀況以及開放利用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檔案提供利用的結果是衡量檔案館(室)工作質量的標誌,同時又可通過它了解社會需求的變化和滿足程度,從而調整和改進整個檔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