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館
國家檔案館
國家檔案館亦稱國家公共檔案館或公共檔案館。檔案館的類型之一。由國家各級政府設立並領導,負責接收和管理一定範圍的具有社會和歷史價值的各種檔案,並提供社會利用的文化事業機構。
世界上第一個具有近代意義的國家檔案館是法國國家檔案館,是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產物。根據法令規定,凡與法國國家機關、行政區劃、國家法律和公共規章有關的文件,都必須集中到國家檔案館保存,並實行對外開放原則,規定每一個法國人都可以查閱其所需要的文件。
其後世界各國大都建立了國家檔案館,但設置方式依各國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從館藏檔案的內容上可分為綜合性檔案館和專業(專門)性檔案館兩種類型,例如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印度、印度尼西亞、阿爾及利亞等國家,一般均為綜合性的單一類型,即在中央只設一個國家檔案館,地方各級政府也只設一個檔案館,負責接收和管理本級政府所有各部門形成的全部檔案和歷史檔案;歐洲多數國家如瑞典、丹麥、南斯拉夫、義大利、西班牙等,地方各級政府一般只設一個綜合性檔案館,中央一級除設綜合性國家檔案館外,還分別設置有某些專業(專門)性的國家檔案館,如歷史檔案館、錄音錄像檔案館、照片檔案館、文學藝術檔案館等;還有少數國家如蘇聯等,則按照機關性質結合專業特點和檔案載體形式,分別設置若干全蘇性的中央國家檔案館,分別管理各種不同機關和不同內容的檔案,在各加盟共和國、邊疆區、州和某些市、區,也都分別設置有綜合性或專業性國家檔案館。
一般說,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央國家檔案機構對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沒有任何領導與監督權,彼此處於各自為政的鬆散狀態。而社會主義國家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均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見檔案局)在業務上實行統一領導和監督,從而形成了全國彼此有機聯繫的檔案館網路。
但是,不管哪種社會政治制度的國家,國家檔案館不僅從所有制上區別於私人檔案館,而且在檔案的管理範圍和領導關係上也不同於部門檔案館。它具有多渠道地接收國家政府各部門的有關檔案的來源,並定期對外開放檔案的特點。
中國以綜合檔案館為主,在中央一級也設有專門檔案館;地方各級綜合檔案館則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館,以及各地(市)、縣檔案館。全國各級國家檔案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實行監督和指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國家檔案館負責定期接收國家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需要長久保存的檔案,對檔案進行科學整理、編目,以及現代化管理,並採取各種形式和手段,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
按照《檔案法》的要求,各級國家檔案館所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30年。
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均可利用國家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同時,各級國家檔案館由國家授權可以公布檔案,或者編輯出版各種內容的檔案史料彙集,舉辦檔案展覽,對社會各界利用檔案進行諮詢等等。國家檔案館實質上是國家永久性保管檔案的基地和社會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料信息資源的中心,是現代社會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