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審計
延伸審計
延伸審計是審計延伸調查的一種非嚴謹俗稱,並非法律術語,是指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向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相關單位及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取得相關證據的過程。其法律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延伸調查涉及面廣,且被延伸單位情況千差萬別。當前,延伸涉及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戶銀行以及民間組織、私營企業和個人等眾多對象,工作具有複雜性的特點。在被延伸對象屬於審計機關法定監督對象時,相關延伸調查可以稱為延伸審計;在被延伸對象不屬於審計機關法定監督對象時,限於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相關延伸調查只能稱為延伸調查,而不應稱為延伸審計。
題跨較,單某帳,質,題,查清楚龍脈,必須注資流線,延伸。
審單設構職,析收支況,政業單審計延伸收費職資配權設構,審查制否健,管否,執否靠。
展屬單財務收支審計揭露管存題。審計單財務核算逐步趨規範,具備“件”,屬構較,管鏈較,審計屬單監督檢查,始設、巧屬單決職福、差旅費、招待費支,逃避執政策規,削弱政策執,造資產流。
主要延伸審計專項資金是否及時撥付到位,項目是否按計劃及時實施,資金是否取得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管理上是否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政策等,重點關注資金使用過程中有無擠占、挪用、截留的問題,有無造成損失浪費等問題。
主要是針對一些在賬內無法發現的問題,通過接觸不同層次的人員,在和這些人員的交談中獲得審計線索。
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單位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的機制。實踐證明,一個單位的內控制度不健全或有效性差,這個單位就很可能產生違規違紀的問題。正因為如此,向一個單位的內控制度延伸,已成為促進單位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審計幫促作用的一種建設性的審計方式。審計人員應重視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尤其要對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制度、財務及資產管理制度、不相容職務控制、人員素質控制和憑證傳遞程序進行重點檢查,以測定內控制度可信賴程度,找出薄弱環節,對審計預期、審計內容、審計重點作出基本判斷。
本來延伸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查清和揭露被審計單位的問題,是為實現既定審計目標服務的。但實踐中卻發現,一些審計人員借延伸審計為名,對被延伸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檢查,將審計目標轉移到被延伸單位,使原本有限的審計時間和資源更趨緊張,弱化了審計的目標和重點。其結果是查出了被延伸單位與審計目標不相干的一大堆問題,但被審計單位的問題卻審計得不深、不透、不細,隱埋了審計風險。
依法審計是對審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在延伸審計中由於缺少統一的操作指南,使延伸審計違規行為不斷發生,延伸形式五花八門,具體包括:不執行審計程序,隨意進行延伸審計;對不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個體私營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延伸審計;對不屬於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管轄範圍的單位,在未取得審計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延伸審計;對與查清被審計單位問題毫無關係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延伸審計;對與審計項目內容無關的問題進行延伸審計;違反規定對被延伸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利用延伸審計違反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等等。
審計文書屬於法律文書的範疇,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但由於國家對延伸審計文書的使用不明確,缺乏統一規定,造成實際操作中比較混亂。如有的將被審計單位的問題和被延伸單位存在的問題寫在一個審計報告中,審計決定書則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延伸審計單位分別下達,對被延伸單位則不發審計通知書;有的則將被審計單位和被延伸單位的審計情況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但這些延伸審計項目既無計劃也無審計方案,造成審計檔案不完整;有的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延伸審計單位的問題只出具一份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但處理處罰卻對應不同的法人單位,造成審計決定書的主送單位和執行單位不一致,破壞了審計文書的嚴肅性。
既是延伸審計就要圍繞被審計單位的問題和審計項目目標展開,而不能以查處被延伸審計單位的問題為主,更不能以對被延伸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為目標。審計中應嚴格執行審計方案確定的目標、重點、方法和步驟,不能無限度延伸。審計中發現其他單位問題線索的,在不影響審計目標實現的前提下,應將問題線索收入“線索庫”,在對該問題單位安排正式審計時列入審計重點;對審計中發現的其他單位的重大違法犯罪問題線索,需及時查處的,應安排專項審計組進行專項審計,不能與原審計項目混餚(混淆),轉移審計目標;不能以延伸審計為借口對與審計目標無關的審計事項進行延伸審計,變相增加被審計單位。
延伸審計工作應嚴格執行有關審計規範,要堅持按法定審計程序審計,遵守國家審計監督範圍和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的劃分規定,不能超出審計監督範圍和超越管轄許可權安排延伸審計,不能對審計監督範圍以外的審計調查單位或個人下達審計決定書,甚至進行行政處罰。總之不能以延伸審計為名違反《審計法》的有關規定,擅自擴大審計職權範圍。
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確需延伸審計有關單位的,屬於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且影響審計目標的問題應寫入審計報告之中;屬於純被延伸審計單位且與審計目標無關的問題,應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延伸審計中發現被延伸單位問題嚴重,需進行專項審計的,應按規定確定為正式審計項目,編製審計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進入正常審計程序,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對延伸審計發現的被延伸單位的違規違紀問題,審計機關凡未改按正常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的,一般不宜直接下達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審計決定書應以主送單位為執行單位,切忌將對多個單位的處理處罰製作一個審計決定書;應避免將多個法人單位的問題,在一個審計報告中陳述和反映,這既不利於突出審計項目的主題和目標性,又違反審計報告準則的有關規定。
加快審計法制化建設步伐,健全和完善審計規範,建議國家審計署儘快研究制定延伸審計實施管理辦法或相關規定,從法制和制度層面上規範延伸審計行為,防範和化解因延伸審計帶來的審計風險,使審計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