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江門海關
正廳級直屬海關
江門海關是受海關總署直接領導,負責指定口岸及相關區域範圍內海關工作運行管理、監督監控的正廳級直屬海關。
江門海關關區管轄範圍包括江門市、陽江市,瀕臨南海,毗鄰港澳,關區管轄面積1.7萬平方公里,人口約710萬人。關區跨珠江三角洲和粵西地區,水陸交通發達,關區海岸線長達1300多公里,是港澳和珠江三角洲通往粵西地區乃至西南諸省的交通要道。江門關區共有30個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隸屬海關單位9個,共有幹部職工1500多人。
清康熙二十四年即1685年,粵海關在江門設立正稅口,光緒二十八年即1902年,根據《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江門被開闢為通商口岸。
1904年3月7日,位於江門北街的江門關正式開關。
1950年2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通令,江門關正式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江門海關。
2006年7月,江門海關由直屬海關總署的副廳(局)級海關升格為直屬海關總署的廳(局)級海關,目前,江門海關已由建關初期只有十來人的洋關發展為近1300人的業務種類比較齊全、業務發展迅速的人民海關。
江門海關地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海傍街43號
行政級別:正處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負責綜合、研究關區的海關業務方面的工作情況,協調處理涉及多部門的有關事項。
2、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工作,負責與地方黨政機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以及承辦地方人大、政協交給的議案等事務。
3、組織開展海關政策理論研究和工作對策研究,組織推動重大業務改革的調研。
4、負責組織、指導、管理關區對外宣傳工作。
5、管理關區的外事工作,負責外事聯絡、接待工作。
6、負責關務公開的管理工作。
7、負責本關區內口岸開放、規劃管理工作,辦理口岸單位的協調事務工作。
8、承辦文電草擬、審核、收發、檔案管理等工作。
9、管理本關值班工作。
10、承辦關領導和總署辦公廳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科室:秘書科、宣傳科、機要科、政策研究科
行政級別:正處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負責關區法律事務工作,審核、管理關區規範性文件,承辦和管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申訴等業務;
2、負責關區執法法律指導、監督、諮詢,組織指導關區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工作;
3、負責貿易管制措施的職能管理,組織落實國家進出口管制政策;
4、負責由本關負責的海關行政許可綜合管理事項;
5、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
內設科室:法律事務科、綜合業務科
行政級別:正處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通關作業、物流監控、行郵旅檢的作業流程、管理制度及作業規程並進行評估,制定和檢查落實監管通關業務制度。
2、組織實施對海關監管場所、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的實際監控和查驗工作。指導和辦理各類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海關監管場所的審批、註冊備案及年審手續。
3、負責直接退運、行郵物品稅費征管、非貿渠道暫時進出境物品審批、暫扣印刷品間像製品審批的職能管理。負責超期未報、超期未核貨物的職能管理。
4、負責通關、貨運監管、行郵旅檢環節的行政許可審批職能管理。
5、負責駐地武警的聯繫、協調等有關工作。
內設科室:綜合科、行郵物品管理科、監管科、武警協調科
行政級別:正處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電子審單、專業化集中審單,開展報關單分類複核。
2、負責管理、指導業務現場接單審核工作和報關單證明聯的簽發管理工作。
3、協調、監督有關審單作業規章制度的實施。
4、負責滯報金減免、退補稅、特殊通道報關單等審單作業中特殊事務的管理。
5、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已審結報關單電子數據的修改或刪除的申請、審批和操作。
6、按規定許可權辦理相關報關單的擔保操作。
7、其他與審單作業職責和管理相關的工作。
內設科室:審單一科、審單二科、關稅綜合科、數據分析稽查科
1.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擬訂本關機關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日常運轉相關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本關安全、保衛、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管理、新聞宣傳、對外聯繫等工作;承擔相關外事工作;承擔本關黨委辦公室工作。
2.法規處
擬訂本關法治建設相關制度,承擔本關普法工作,承擔本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海關標準化工作,承擔本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3.綜合業務處
承擔日常業務統籌協調、綜合管理事項,承擔落實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相關工作。牽頭擬訂本關業務綜合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與海關有關的技術規範。協調開展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擬訂本關涉及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工作辦法。組織落實總署通關流程標準、申報規範,承擔本關區通關運行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承擔本關重大改革事項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工作。承擔本關區口岸管理海關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承擔本關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海關事務。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地方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本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建議,並根據總署要求協助開展設立申請初審、驗收、調整、退出和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4.關稅處
擬訂本關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征管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原產地規則及簽證管理、海關估價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組織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5.衛生檢疫處
擬訂本關出入境衛生檢疫監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及境外疫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
6.動植物檢疫處
擬訂本關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本關區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承擔本關區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生物物種資源的檢驗檢疫工作。
7.進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檢驗處
擬訂本關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和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工作,公布註冊企業名單;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承擔本關區進口商品(含食品、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緊急預防等工作,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驗證工作,監督管理法定檢驗商品的數量、重量鑒定。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商品(含食品)檢驗有關工作。
8.口岸監管處
擬訂本關進出境工具、貨物、物品、動植物、食品、化妝品和人員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本關物流監控、監管作業場所及經營人管理的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本關進出境郵件快件、暫准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展覽品等監管制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工作,承擔本關區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承擔本關區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承擔本關監管裝備保障工作。
9.統計分析處
組織實施海關統計制度,承擔本關進出口貿易等海關業務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發布本關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承擔本關報關數據和單證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地區及國家宏觀經濟和對外貿易政策、形勢,擬訂本關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相關動態監測、評估工作,推動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工作。
10.企業管理和稽查處
擬訂本關海關信用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進口商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和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擬訂本關海關稽查、貿易調查、市場調查等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本關海關加工貿易等保稅業務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本關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保稅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關保稅監管場所規劃,並根據總署規定開展保稅監管場所的設立審核、驗收、調整、退出和事中事後監督工作。
11.緝私局
擬訂本關反走私社會綜合治理的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查處走私、違規案件,偵辦走私罪案件,開展緝私情報工作。承擔本關緝私裝備保障工作。
12.財務處
13.科技處
擬訂本關科技發展、科技裝備保障和信息化標準規範、實驗室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科研、技術引進、科技應用項目開發、推廣和運行的管理工作,承擔網路及信息系統安全工作。
14.督察內審處
擬訂本關執法監督、執法評估、內控機制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本關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15.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擬訂本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本關幹部人事、機構編製、海關關銜、勞動工資、人才隊伍建設等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本關黨委組織部工作。
16.教育處
擬訂本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同相關部門承擔對本關幹部、事業單位人員的黨性教育、專業培訓、崗位培訓、入職培訓等工作。
17.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黨委宣傳部、黨委巡察工作辦公室)
擬訂本關黨的建設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本關機關和基層單位黨的建設工作;協助江門海關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及意識形態工作責任;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承擔本關准軍事化紀律部隊建設、精神文明創建和文化建設等工作;承擔本關黨委宣傳部、黨委巡察工作辦公室工作;承辦本關政治部的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事務。
18.監察室(黨委紀檢組)
監督促進同級黨委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本關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關區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按許可權初步核實有關問題線索,調查、審理違反黨紀政紀案件;受理本關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以及黨員、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承擔聯繫溝通地方紀委監委等部門及移交監察對象違法案件等工作。指導同級黨委向隸屬海關黨委派駐紀檢組日常工作,承辦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9.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擬訂本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本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隸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1.外海海關
外海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江門市江海區開放口岸和江門市江海區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2.高沙海關
高沙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江門市蓬江區開放口岸和江門市蓬江區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3.新會海關
新會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江門市新會區開放口岸和新會區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4.鶴山海關
鶴山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江門市下轄鶴山市開放口岸和鶴山市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5.開平海關
開平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江門市下轄開平市開放口岸和開平市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6.台山海關
台山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江門市下轄台山市開放口岸和台山市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7.恩平海關
恩平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江門市下轄恩平市開放口岸和恩平市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8.陽江海關
陽江海關是受江門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負責陽江市開放口岸和陽江市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辦理具體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9.江門海關風險防控分局
江門海關風險防控分局負責擬訂江門海關風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江門海關關區風險監測工作,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協調開展口岸相關情報收集、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研究提出大數據海關應用整體規劃、制度、方案並組織實施,定期發布口岸運行報告,指揮、協調處置重大業務風險和安全風險,以及完成江門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