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2條詞條名為李宗春的結果 展開

李宗春

陵水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男,黎族,1958年9月出生,海南陵水縣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函授大學學歷。

曾任陵水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4年3月,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

2015年1月,其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李宗春[陵水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李宗春[陵水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76.07—1977.12 陵水縣財貿果場知青
1977.12—1986.04 陵水縣財辦、商業局工人、幹部
1986.04—1992.04 陵水縣勞動保險公司幹部、副經理、經理
1992.04—1993.12 陵水縣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其間:1992.08-1995.06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專業大專班函授學習?
1993.12—1999.04 陵水縣勞動局副局長兼保障局局長
(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學院黨政專業本科班函授學習)
1999.04—2001.05 陵水縣人事勞動局局長、編委辦主任兼保障局局長
2001.05—2006.02 陵水縣財政局局長
2006.02— 2007.1 陵水縣財政局局長、農綜辦主任
後任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財政、國資、人事勞動保障、就業、安全生產、機關事務、協助王雄縣長負責審計、機構編製工作,聯繫協調工商、稅務、金融、保險工作。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4年3月25,陵水縣副縣長李宗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海南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黨政官網的領導之窗,已無李宗春的相關信息。

提起公訴

2015年1月,陵水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李宗春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已由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2015年7月10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法院對陵水縣原副縣長李宗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對其犯罪所得168.8萬元(含已退繳5.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宗春服判未提出上訴。10月10日,在經過三個月入獄前教育后,李宗春被押往海口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