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限額

—張保險單所能提供的最高賠償金額

賠償限額是指—張保險單所能提供的最高賠償金額。

定義


1.—張保險單所能提供的最高賠償金額。在責任保險中,由於其保險標的是法律責任,且保險事故的大小和頻率無法確定,所以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保險金額”的概念,只能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共同約定一次事故和累計事故的賠償限額。
2.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併兼顧從事危險事業經營的企業的利益,也為了使賠償責任的標準基本一致,對於一些特殊的侵權行為(主要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以及其他一些營業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損害的賠償往往有最高限額的規定。

確定


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具有固定價值的有形保險標的。因此,責任保險的保險單中沒有規定保險金額而只有賠償限額,並以此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若索賠金額超出該賠償限額,則超出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
一般來說,保險單可以規定兩種賠償限額,即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賠償限額,或保險期內累計的賠償限額,有時二者可以同時使用。如果保險單規定的是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賠償限額,那麼保險人負責每次事故的賠償孌受賠償限額的限制,而不論在保險期間發生多少次事故,直到保險期間結束。如果保險單中規定的是累計的賠償限額,那麼該限額就是保險人在一個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期間內所承擔的最高賠償責任。如果在保險期間終止前,保險人經過一次或多次賠付后,累計支付了等同於累計賠償限額的賠款,則該保險合同終止,但是被保險人可以要求恢復經過保險賠付后減少的累計賠償限額部分。目前累計賠償限額的使用呈現出減少的趨勢。
在責任保險的實務中,保險人經常將兩種限額結合使用,即選擇一個相對大的累計賠償限額的同時,再確定一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的賠償受到雙重限制。顯然,此時的保險費低於單獨使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的保險費,並且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保險費的高低與累計賠償限額相關聯。累計賠償限額與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同時使用時,限額的相對大小應作出公平合理的考慮。比如,累計賠償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而同時又規定一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0萬元,這顯然是不恰當的,除非保險費的收取主要與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相關聯。
以上限額還可以進一步分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個賠償限額,如果同時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按各自的限額進行賠償。但從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對人身傷亡不再規定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