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實施地方性林業法規和
行政規章。
2、研究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短期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管理縣
林業基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3、組織開展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風固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
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全縣
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集體林場、林業工作站的建設管理;指導全縣綠化、花卉、草坪的生產和管理;負責優質果樹品種的生產指導及技術推廣。
4、組織全縣
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製
森林採伐限額方案並監督執行;監督林木、
竹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