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案例精編
政府採購案例精編
《政府採購案例精編》是2011年6月1日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亞利。
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建設用10多年的時間走過了國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200年的發展歷程,從完全分散到以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採購模式;從完全無序到以公開招標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採購方式;從主觀隨意到環環相扣的操作程序;從買賣雙方直接交易到代表國家利益的集采機構介入,建立起“賣”、“采”、“用”內在制衡機制;從單純追求省錢到發揮宏觀調控作用、體現環保節能等政策功能,政府採購正在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發揮對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作用的一項重要制度。
劉亞利,現任政府採購信息報社社長兼總編輯,中國經濟報刊協會副會長,新聞專業高級職稱。1991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獲文學、法學雙學士。從事新聞出版事業20年以來,一直專註於公共財政改革的思考與報道,作為我國最早關注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新聞人,她參與了政府採購立法報道,熟悉行業背景,在政府採購新聞報道領域有良好的實踐經驗,並對新聞媒體的市場化運營有獨到見解和超前思維。2001年年底,在財政部有關單位的支持下,她承擔起了創辦政府採購信息報社的重任。經過一年多的精心籌備,2003年1月1日政府採購信息報正式創刊,至今已成功出報8年有餘。擔任社長之後,雖然事務繁忙,她仍然鍾愛於政府採購業務的學習研究。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之貨物採購】
1.實質性要求不能單純用符號來提示/3
2.同類採購採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標準須統一/5
3.投標保證金最好是確切的金額/8
4.同一問題多次質疑有新證據才答覆/11
5.“優先考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14
6.指定“酵母型”是否屬於限制性條款/18
7.何為分支機構應進一步明確/20
8.郵遞方式遞交投標文件應規定得更細/23
9.綜合評分法價格權值須恪守30%-60%區間/26
10.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29
11.招標文件中不能列舉參考品牌/32
12.除非招標文件有規定否則委託遞交投標文件不能拒/34
13.開標前臨時取消資質要求違法/37
14.修改招標文件必須備案/40
15.代理機構應對發出的招標文件負責/44
16.投標截止前投標人可補充已遞交的投標文件/47
17.投標人處理要求同時遞交的內容須講技巧/50
18.開標前代理機構無權判無效標/54
19.開標時間和投標截止時間不一致招標公司受罰/57
20.一個公司豈能參與兩個聯合體投同一個標/60
21.分供應商評審投標文件違背公平原則/63
22.評標現場發現招標文件有問題不能現場改/66
23.“茶話會”式評標讓評標效果大打折扣/69
24.評標規則豈能隨意改/72
【公開招標之貨物採購】
25.投標文件出現實質性偏差評委無權通融/75
26.政府採購支持國貨是法定責任/78
27.除非有特別約定分公司簽署授權書不具法律效力/81
28.投標文件蓋合同章是否有法律效力/84
29.此種情形必須要求投標人澄清/87
30.招標文件規定不明確應給予澄清機會/90
31.澄清不能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93
32.無評標標準評審結果無效/97
33.習慣性操作遇尷尬/101
34.偽造名牌產品證書使不得/104
35.評標結束后組織現場答疑很必要/106
36.評標報告出來后採購人無權考察供應商/109
37.中標通知的內容可參照中標公告/112
38.公章問題導致一次採購耗時一年/115
39.評標委員會名單公開后“再評”很難確保公平/120
40.違法行為排除後有合格候選人可選不必重新招標/124
41.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於法有據/128
42.採購人拒簽合同應賠償全部損失/135
43.重新招標無須通知前一次投標人/138
44.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發布的不應是更正公告/141
45.對投標文件的封裝要求不宜太繁瑣/145
46.“未發現”並不等於“不存在”/148
【公開招標之服務採購】
47.招標文件的製作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153
48.事業單位可以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156
49.允許提交備選投標方案應提前明確“出場”條件/159
50.“答疑”變“澄清”導致廢標/161
51.來自同一單位評審專家的數量應受限/164
52.“筆誤”和“選擇性報價”須分清/167
53.3萬元罰款算不算重大違法記錄/170
54.廢標情形出現必須依法廢標/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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