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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
胡俊,男,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2012年年3月15日,胡俊因涉嫌受賄罪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逮捕。2012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胡俊受賄504萬餘元,受賄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胡俊是南京大學畢業的人文地理專業專攻城市與區域規劃的博士,曾經在同濟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博士后工作站工作,28歲時因學術能力突出被評為副教授。1997年起,胡俊歷任上海市靜安區城市規劃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2003年3月起歷任崇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委常委;2008年至案發前任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
現查明,胡俊在上述任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和個人的賄賂,數額巨大。
在上海市紀委受理舉報對其開展調查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介入了調查取證工作,並於2012年3月2日對胡俊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后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公訴部門全面及時地審查案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年3月15日,胡俊因涉嫌受賄罪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逮捕。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獲悉,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鬍俊因涉嫌受賄,已被該院提起公訴。
2012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胡俊受賄504萬餘元,受賄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檢方指控,2002年起,胡俊先後利用負責上海市靜安區規劃局全面工作,分管崇明縣規劃、房地管理工作以及分管上海市規土局總體規劃編製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700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504萬餘元。鑒於胡俊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情節,且已通過家屬退繳400餘萬元違法所得,故法院對公訴機關和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胡俊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