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是本市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研究、決定和部署本市檢察工作任務,並指導、督促和檢查檢察工作任務的執行。
2、依法對本市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 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對本市需要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3、對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對本市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監督工作。
4、對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起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和刑事審判監督工作。
5、依法對本市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工作。
6、依法對本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7、對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8、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9、依法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和審核,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貪污賄賂、瀆職和侵權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及社會治安狀況,提出防治對策;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預防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對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導;對於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應用法律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的建議。
12、規劃、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等後勤保障工作。
13、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工作。
14、負責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15、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分別在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接受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領導。
其主要職責是:
1、受理審查屬本院管轄提請逮捕的案件。
2、受理審查屬本院管轄提起公訴的案件,並出庭支持公訴。
3、受理轄區內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
4、負責公安機關不服區、縣人民檢察院不捕決定而提請複核的案件。
5、負責對轄區內刑事上訴、抗訴案件和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監督。
6、接受管轄範圍內公民和法人的檢舉、控告、申訴的案件。
7、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民事和行政訴訟判決的監督。
8、答覆轄區內區、縣人民檢察院的個案請示。
9、負責對管轄範圍內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工作的法律監督。
10、負責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11、負責應由本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的審查及不服區、縣人民檢察院處理的賠償案件的複議。
12、負責本院的隊伍建設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本院的後勤管理和物資裝備工作。
13、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負責的其他
檢察長:張本才
2009--2010年度,第四屆“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上海檢察機關先進集體
2018年12月26日,獲2018年度全國檢察新媒體陣地建設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