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方式之一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骨幹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一項系統工程。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為加強黨對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再設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
一、“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針的提出
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轉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紀要,分析了社會治安形勢,初步總結了部分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驗,明確提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點。
1983年8月,經中共中央書記處同意印發的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宣傳提綱》中強調指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是一致的。綜合治理的手段有很多,有專政的手段,有行政的手段,也有教育的、感化的手段。但運用專政手段,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綜合治理中的首要手段,只有在堅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再輔之以其他手段,才能達到綜合治理的目的。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教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通知,明確提出關心和教育青少年、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
1986年2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近幾年的實踐證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質上就是一項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統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眾路線。不能只靠哪一個部門,而是要靠全黨全社會;不能只用哪一種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種方法;不能只抓一陣子,而是要長期堅持。”至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最初的“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想基本形成。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是解決中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
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強調: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其基本任務是:一方面要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採取各種措施,嚴密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工作,壓縮違法犯罪活動的空間。另一方面要從解決根本問題入手,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鼓勵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積極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兩個《決定》頒布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全國各地普遍推開。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次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長期穩定”作為中國共產黨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寫入了黨章的總綱。
二、“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方針的提出
199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996年3月,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1996年——2000年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五年規劃》,提出了未來5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要開展的重點工作。
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及廣大幹部群眾的共同努力,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各項綜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貫徹落實,為改革開放創造了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為兩個文明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這是針對一個時期內出現的“重打輕防”傾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表述作出一定調整,但仍然包含了原方針的基本內涵。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是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方針。要堅持打擊與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防範,重在治本。
《意見》指出,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必須毫不動搖地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整治治安混亂的地區,解決突出的治安問題。各級政法部門要把“嚴打’’落實到各個執法環節,把集中打擊、專項整治和經常性打擊緊密結合起來。要重點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打擊盜竊、搶奪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嚴重經濟犯罪。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始終保持對各種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要正確執行法律和政策,堅持“穩、准、狠”的原則,切實提高“嚴打’,整治鬥爭的實效。
《意見》指出,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要進一步把嚴打、嚴管、嚴防、嚴治有機結合起來。要堅決糾正“重打輕防”的錯誤傾向,切實把思想觀念、工作重點、警力配置、經費投入、考核獎懲機制等真正落實到“預防為主”上來;要集中力量,切實解決好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重點、難點問題;要進一步加強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下力氣做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工作。
三、“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方針的提出
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強調,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這是在總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補充。從此,“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明確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方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得到進一步豐富和發展。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的演變和發展,是對實踐經驗的高度總結和提煉,是一個認識不斷深化、逐步走向科學的發展過程。同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的確立和貫徹執行,也是在不斷克服和糾正各種片面認識、錯誤觀點的過程中曲折前進、逐步深化的。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並逐步有所下降,社會醜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範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一)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長期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運用打擊的手段震懾犯罪分子。
(二)防範工作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各單位要在黨政的統一領導下,發動群眾建立起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落實治安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防自衛的能力。
(三)教育,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要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各種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的思想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增強自身的免疫力。
(四)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減少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強對重點人員和重點部門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實責任,明確措施。
(五)加強基層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單位要層層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要把基層組織建設作為重點。推行各種形式的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幹部責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使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積極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就業安置,採取多種渠道為他們解決生活出路問題,以利於對他們的改造和幫教,減少重新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