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範

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範

《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範》是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為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1992年出版。

正文


《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範》本規範主要適用於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其它垃圾轉運站可參照執行。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主編,建設部批准,1992年開始實施,為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
【作者】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
【叢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工版)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2年6月
【開本】32開
【頁碼】10
【所屬分類】建築>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標準、規範類

國家公告


主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關於發布行業標準《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6)城科字第263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主編的《城市垃圾轉運站設計規範》,業經審查,現批准為行業標準,編號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環境衛生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負責解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規範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使我國城市垃圾轉運站(以下簡稱轉運站)的規劃、設計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並達到保護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主要適用於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其它垃圾轉運站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根據轉運站的特點,在設計時,應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有利於保護環境、改善勞動條件。
第1.0.4條轉運站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選址和規模
第一節選址
第2.1.1條轉運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行業規劃的要求。
第2.1.2條轉運站的位置宜選在靠近服務區域的中心或垃圾產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條轉運站應設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條在具有鐵路及水運便利條件的地方,當運輸距離較遠時,宜設置鐵路及水路運輸垃圾轉運站。
第二節規模
第2.2.1條轉運站的規模,應根據垃圾轉運量確定。
第2.2.2條垃圾轉運量,應根據服務區域內垃圾高產月份平均日產量的實際數據確定。無實際數據時,可按下式計算:
Q=δnq/1000
式中Q——轉運站的日轉運量(t/d);
n——服務區域的實際人數;
q——服務區域居民垃圾人均日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無當地資料時,垃圾人均日產量可採用1.0~1.2kg/人·d,氣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氣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δ——垃圾產量變化係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如無資料時,δ值可採用1.3~1.4。
第2.2.3條轉運站規模可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轉運量小於150t/d,為小型;轉運量為150~450t/d,為中型;轉運量大於450t/d,為大型,轉運站用地面積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中第4.1.1條的規定。
第2.2.4條轉運站的服務半徑:
一、用人力收集車收集垃圾的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5km;
二、用小型機動車收集垃圾的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0km。
第2.2.5條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km時,應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第三章 建築和環境
第3.0.1條轉運站的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情況,做到經濟、合理。大、中型轉運站應按區域布置,作業區宜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站前區布置應與城市幹道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3.0.2條轉運站內建築物、構築物布置應符合防火、衛生規範及各種安全的要求。
第3.0.3條轉運站內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設計和外部裝修應與周圍居民住房、公共建築物以及環境相協調。
第3.0.4條轉運站內建築物室外裝修宜採用水刷石、中級塗料、普通貼面材料等。
第3.0.5條轉運車間室內地面及牆面、頂棚等表面應平整、光滑。
第3.0.6條轉運站內建築物門窗,宜採用鋼門、鋼窗或木門、木窗,臨街的小型轉運站宜採用捲簾門等。
第3.0.7條大、中型轉運站內應綠化,綠化面積應符合國家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3.0.8條大、中型轉運站內排水系統應採用分流制,應設污水處理設施。
第3.0.9條轉運站的採暖、通訊、雜訊和消防的標準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0.10條轉運站應根據需要設置避雷措施。
第四章 設備和設施
第一節設備及其布置
第4.1.1條轉運站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條件,採用不同方式和設備將垃圾裝載到運輸車輛或船舶上。
第4.1.2條轉運站的設備數量應根據轉運量確定。
第4.1.3條為調節轉運站的工作效率與車輛調用頻率之間的關係,應根據需要設置垃圾貯存槽。
第4.1.4條放置集裝箱地坑的深度應保證集裝箱上緣與室內地坪齊平或不高於室內地坪5cm,集裝箱外壁與坑壁之間應保持15~20cm的距離,並應設置定位裝置。
第4.1.5條集裝箱應與垃圾運輸車的載重量及車箱相匹配。
第4.1.6條集裝箱的數量,應根據垃圾貯存時間、清運周期及備用量等因素確定。地坑式轉運站其集裝箱的數量不宜少於地坑數的2倍。
第4.1.7條採用起重設備的轉運站,應採用電動起重設備。
第4.1.8條轉運站宜設置垃圾壓縮機械。
第4.1.9條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鄰設備間凈距:
考慮人行時,其寬度不小於1.2cm;
考慮車行時,其寬度應根據運輸車通過的實際需要確定。
二、集裝箱式垃圾轉運站內應留出周轉集裝箱停放的位置,並應在其周圍設置寬度不小於0.7m的通道。
三、轉運站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宜小於1.2m。
第4.1.10條轉運站轉運車間室內高度應不小於設備最大伸展高度。當採用起重設備時,應保持吊起物底部與吊運所越過的物體頂部之間有0.5m以上的凈距。
第4.1.11條大、中型轉運站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運輸車輛。
第4.1.12條運輸車輛的配置數量可採用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M——運輸車輛數量;
Q——日轉運量(t/d);
W——運輸車載重量(t);
u——每部車日轉運次數;
η——備用車係數,取1.2。
u=T/t
式中:T——額定日運輸時間;
t——一次作業時間。
第4.1.13條水路垃圾轉運站應採取專用碼頭的方式,並應滿足水位變動的要求。
第4.1.14條水路垃圾轉運站應設有固定垃圾運輸船的設備、垃圾裝卸設備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設施。
第4.1.15條運輸機車及船舶數量應根據運轉量及運輸機車、船舶載重量及一次作業時間確定。
第二節設施
第4.2.1條大、中型轉運站應設置垃圾稱重裝置。
第4.2.2條轉運站應設置殺蟲滅害裝置,轉運車間內應設置除塵除臭裝置。
第4.2.3條轉運站應設置供控制作業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應設在高處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轉運站還應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內設監控系統
第4.2.4條轉運站應設供工人值班、更衣或存放工具、資料的附屬用房。大、中型轉運站還應設置辦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設施。其面積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規定。
第4.2.5條大、中型轉運站宜設置洗車台及檢修車台、停車場、加油站等設施。
第4.2.6條轉運站應配備應急電源,並應考慮相應的機房。
第4.2.7條轉運站內應設置電話或其它通訊設施。
第4.2.8條鐵路及水路運輸轉運站內必須設置與鐵路系統及航道系統相銜接的調度通訊、信號系統。
第4.2.9條轉運站應設置排除站內積水的設施。

參考資料


http://www.sh1111.gov.cn/view_0.aspx?cid=256&id=9&navindex=0